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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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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4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8 條 ( 29.10.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公司擴充營業更改其名稱為丙公司,自不過為公司名稱之變更,該公司如僅受讓乙公司之營業,而非與之合併,原屬甲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固未變更,其主體即使乙公司之營業與股東一併移轉於甲公司與之合併,甲公司既係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其改稱丙公司又僅為公司名稱之變更,原屬甲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其主體亦未嘗有所變更,必甲乙兩公司均因合併而消滅,丙公司係因合併而另立之公司,原屬甲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始依公司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移轉於丙公司,商標專用權依該條之規定移轉時,關於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應與自然人之繼承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