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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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2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1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一條所稱之部隊,係包含有軍法審判權及無軍法審判權之一切部隊而言,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有軍法審判權之部隊,則以依法令有軍法審判權之部隊為限。又同條例第十四條既將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與部隊並列,該項機關自係除部隊以外之軍法機關,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僅稱由該區域最高軍事機關審判,並未將部隊分別規定,凡有權審判之部隊當然包括在內。至該治罪法第七條係規定危害民國案件之審判機關,其行使審判權之區域係屬管轄問題,自應由中央最高機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