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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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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如有冒濫依公司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官署或創立總會得裁減之,若載明此項特別利益之章程業已確定,受益人之權利即為既得權,嗣後除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變更章程予以裁減。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據經濟部呈。轉據上海會計師公會呈。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條文疑義請轉咨解釋等情到院。事關法律解釋。相應抄同原呈。咨請貴院查核見復。此咨司法院。行政院院長蔣中正。定。發起人一部或全體得於每年結算盈餘享受特別利益。訂入公司章程。此項公司章程既經創立會之通過。或經一主管官署依照公司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查核尚無不合。呈准登記後。所有公司章程規定之發起人所得享受之特別利益。將來是否得未經受益人同意即由股東會之通過與公司章程其他條文相同予以修改或刪除。主張正面者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原係發起人自行擬定。(公司法第八十八條)所得享受特別利益。亦係發起人自行擬定。其他股東僅同意給予而已。是以此項特別利益乃屬公司之自由贈與。公司自得隨時停止或增減。況公司章程所訂定之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及其他條文既得由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加以修改。發起人享受特別利益亦屬公司章程包含條文之一。公司法並無不得修改之特別規定。故主張公司股東會得不經受益人之同意。即可逕行修改或刪除公司章程之給予發起人特別利益之條文。主張反面者謂公司章程規定給予發起人之特別利益。乃一種約定公期給付之報酬。有係發起人起草章程時。即訂入條文給予全體發起人或一部分發起人者。亦有在舉行創立會或股東會時經其他股東之提議再修訂加入公司章程條文者。當公司呈准設立登記或修改之章程呈准主管官署備案。公司即與受益人及其繼承人或讓與人發生契約上之關係。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股東會不能以單方面之決議解除其義務。如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損害優先股之權利時。除股東會之決議外。更應先經優先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可見公司股東會之決議如有損害他人權利時。非經他人同意不生效力。不能與公司章程其他條文一概而論也。故主張公司股東會不得未經受益人之同意。即逕行議決修改或刪除公司章程之給予發起人特別利益之條文。以上陳述。理由各執。會員以吾會計師同業多有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為修訂公司章程。對於公司章程已訂定之給予發起人特別利益條文。可否予以修改或刪除。未有標準。為特函請貴會呈請經濟部核予解釋。俾資遵循。至感公誼等由到會。查會員所請解釋一節。尚屬實情。為此具遵等情。據此。查公司章程所訂定給予發起人之特別利益。是否應經受益人之同意始得修改或刪除。在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本案所陳正面及反面之意見。前者係就公司法立論。主張得以股東會之決議予以股東會之決議予以變更。後者則以涉及契約關係。認為在契約存續期間股東會不能以單方面之決議逕予刪改。故兩說均具有相當理由。而其在法令上之觀點則各有不同。事關解釋法令。理合呈請鈞院鑒核。懇賜咨行司法院解釋。並轉令祗遵。謹呈行政院。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