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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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 條 ( 24.01.01 ) |
(一)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將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時,其起算刑期應以減刑辦法施行之日為準,已見院字第二七六一號解釋。
(二)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於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減為有期徒刑後,如因該人犯合於假釋或調役各規定,辦理假釋或調役之時,自應溯及其最初受刑之日,而計算執行刑期,不因同辦法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