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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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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請解釋各點,解答如左:

  (一)十五年十月通令之日,該省尚未隸屬國民政府,應以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之日為準(參照院字第一九七號解釋) 。

  (二)(三)(四)父或母生前以其財產給於其子,是屬贈與,至繼承財產,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開始(財產分割是繼承開始後之另一手續)。除關於母之獨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應指父而言 (參照院字第一七四號第二七五號解釋)。

  (五)(十二)(十三)被繼承人死亡在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之日以前,所有財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則不問其財產分割與否,已嫁及未嫁女子,均無繼承權(參照院字第一七四號、第二七五號解釋) 。

  (六)父母死亡在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之日以前,則其生前所立將遺產專屬於其子之遺囑,應認為有效。

  (七)女子繼承財產權,是根據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婦女運動決議案而發生,故父亡在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後,其女當然與其子平均有繼承財產權,縱其母有反對之意思表示,遇爭繼時,仍應依法例為斷。

  (八)繼承開始在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之日以前,女子既無繼承財產權,對於公堂產業自不得主張權利。

  (九)有繼承財產權之女子,如已亡故,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 (參照院字第四二四號解釋) 。

  (十)(十一)有繼承權之女子,以親生者為限(參照院字第一九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