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司法處對於甲乙意圖營利共同略誘丙女之行為,引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判決後,甲乙均聲明上訴,在審理中甲撤回上訴,乙之部分雖經第二審法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依同條第三項論科,乙復上訴第三審,亦被駁回,但甲既由縣司法處引用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處斷,即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但書規定,不在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