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2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獵槍及子彈係專供狩獵之用,不能認為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