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1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
引水人係以技術受僱,既非在編制內所委任,無論長期短期,究難依修正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軍用僱員以軍人論,如有犯罪應歸司法機關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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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
引水人係以技術受僱,既非在編制內所委任,無論長期短期,究難依修正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視同軍用僱員以軍人論,如有犯罪應歸司法機關訊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