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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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6年5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5月15日 1947年5月29日 公布於民國36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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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隸屬機關)
- 國立編譯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學術文化書籍及教科圖書之編譯事務。
第二條 (編譯圖書種類)
-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 一、關於本國文化之重要圖書。
- 二、關於世界學術之名著。
- 三、關於各國新近出版之科學書籍。
- 四、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圖書。
- 五、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六、關於學術名詞及其他工具用書。
第三條 (審查事項)
-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 一、關於學術專著。
- 二、關於教科及參考圖書。
- 三、關於社會教育圖書。
- 四、關於教科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條 (學者編譯獎勵)
-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圖書,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採用者,得由國立編譯館給予版稅酬金或獎金。
- 前項版稅酬金獎金規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五條 (館長)
- 國立編譯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六條 (編制)
- 國立編譯館置編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編審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編審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約編審五人人至十人,均由館長聘任,呈報教育部備案;秘書一人,薦任;幹事、助理幹事各十人至十五人,均委任。
第七條 (委員會之設置)
- 國立編譯館得分組辦事,並得分設委員會,每組置主任一人,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均由編纂兼任。
第八條 (職務分配)
-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處理文書及其他交辦事務,組主任及委員會主任委員分掌各該組、會事務,編纂、編審、副編審、助理編審及特約編審分擔各組、會指定之編譯、審查工作,幹事、助理幹事分任組、會事務。
第九條 (專門委員)
- 國立編譯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學術專家充任委員。
第十條 (會計室人員編制)
- 國立編譯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一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 國立編譯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雇員編制)
- 國立編譯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