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17年)
外觀
外交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28年12月8日 1928年12月8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8日 |
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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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外交部管理國際交涉及關於在外僑民居留、外人中外商業之一切事務。
第二條
-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外交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外交部置左列各司:
- 一、總務司。
- 二、國際司。
- 三、亞洲司。
- 四、歐美司。
- 五、情報司。
第五條
-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 外交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譯、保存文電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考成、懲戒事項。
- 五、關於外交官領事官之進退及其甄錄事項。
- 六、關於刊行出版物及編發書報並統計事項。
- 七、關於對外交際事項。
-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 九、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 十、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 十一、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 國際司掌與東西諸國關聯之左列事項:
- 一、關於通商交涉事項。
- 二、關於領事官職務及管轄區域事項。
- 三、關於貿易及海外經濟調查並公布事項。
- 四、關於保護在外之本國僑民遊學事項。
- 五、關於國籍問題交涉事項。
- 六、關於外國人之出入國境事項。
- 七、關於國際公約事項。
- 八、關於國際公會賽會及其他事項。
第九條
- 亞洲司掌關於亞洲各國及蘇聯之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政治交涉事項。
- 二、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 三、關於僑寓外人之保護及取締事項。
- 四、關於財政借款及鐵路之外交事項。
- 五、關於訂立及解釋條約事項。
第十條
- 歐美司掌關於歐美及澳非各國上條所列第一項至第五項各事項。
第十一條
- 情報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搜集國內外情報事項。
- 二、關於宣傳外交策略事項。
- 三、關於撰譯中外新聞稿件事項。
- 四、關於招待接洽新聞記者事項。
- 五、關於其他屬於情報事項。
第十二條
- 外交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三條
- 外交部政務次表、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四條
- 外交部設秘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外使會晤及其紀錄並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五條
- 外交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十六條
- 外交部置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七條
- 外交部設科長、科員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八條
- 外交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為薦任職,科員為委任職。
第十九條
- 外交部因事務上之必要時,得聘用顧問及專門人員。
第二十條
- 外交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