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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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鄉之禮(中)
《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臣按:古者宗廟,大夫三、士二、庶人祭於寢,然今世大夫、士無世官不得立廟,宜如《家禮》立為祠堂。凡家造,祭器為先。鄭玄曰:「家造,謂大夫始造家事也。」
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為祭服。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為宮室不斬於丘木。
孔穎達曰:「有田祿得造祭器,必先為祭服後為祭器。緣人形參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其制同,故可暫假,故營之在後。」
呂大臨曰:「孟子云『惟士無田則亦不祭』,牲殺、器皿、衣服皆不備故也。不祭則薦而已,與庶人同,故不設祭器也。有田祿則牲殺、器皿、衣服皆不可不備,祭器所以事其先,粥之則無以祭,無以祭則不孝也;祭服所以接鬼神,衣之則褻,褻則不敬也;丘木所以庇其宅兆,為宮室而斬之,是慢其先而濟吾私,亦不敬也。」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鄭玄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嫡子之家,庶子不敢輒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必告於宗子然後敢祭。」
程頤曰:「古所謂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雖不祭,至於齋戒致其誠意則與祭者不異,可與則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但不別立廟為位行事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適足以長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猶愈於己也。」
朱熹曰:「兄弟異居,廟初不異,隻合兄祭而弟與執事或以物助之為宜,而相去遠者則兄家立主、弟不立主,隻於祭時旋設位,以紙榜標記逐位,祭畢焚之,似亦得禮之變。」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無自祭之禮,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遠宦者,不能皆合祭於宗子也。乞敕禮官定製,凡人家庶子隻許祭其所曾經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則許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禰,其宗子之家父祖分產之時,必須以一分為祭需,原不曾有者眾共補之,兄弟析居者不許自祀其父,遇有告祀薦新之類皆就長兄家行禮,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於寢。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玄曰:「有田者既祭又薦新。」何休曰:「有牲曰祭,無牲曰薦。」
陳祥道曰:「祭以致禮而有常月,薦以致孝而無常時,祭必卜日而薦新不擇日。」周訁胥曰:「無田則薦,言牲器、衣服不備不敢以祭也。」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貴而好禮者無祭田,苟有祿食及有財產者皆當隨時致祭,不可拘田之有無。蓋祭薦之禮子孫所以報本而反始,後世禮教不行,人家往往厚於奉養而薄於薦祭。乞敕禮官申明禮制,凡有祿食及財產充足之家,力足以備禮者有廢祖宗歲時薦祭者,許族長責問其故,有不服者俾以聞官,貧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庶幾薄俗知所以追遠之禮,亦有以使民俗之歸厚也。
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
陳澔曰:「注雲祭以首時,薦以仲月。首時者,四時之孟月也。」《少儀》曰:未嘗不食新。《祭義》曰:忌日必哀,稱諱如見親。
方愨曰:「忌日哀,有終身之喪也。稱諱如見親,聞名心瞿也。」
程頤曰:「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忌日遷主,祭於正寢,凡事死之禮當厚於奉生者。」
臣按:程子謂「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為二祭載於《家禮》時祭之後,其門人楊復乃謂朱子初年亦嘗行之,後覺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擬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異處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於孝享之義,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問俗節之祭如何,朱熹曰:「韓魏公處得好,謂之節祠,殺於正祭。」
臣按:《家禮》「俗節則獻以時食」,注云:「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陽之類。」
朱熹曰:「祭儀以墓祭、節祠為不可,然先正皆言墓祭不害義理,又節物所尚古人未有,故止於時祭。今人將節隨俗燕飲,各以其物,祖考生存之日蓋嘗用之,今子孫不廢此而能恝然於祖宗乎?」
劉璋曰:「人死之後葬形於原野之中,與世隔絕,孝子追慕之心何有限極,當寒暑變移之際益用增感,是宜省謁墳墓以寓時思之敬。凡祭祀品味亦稱人家貧富,不貴豐腆,貴在修潔,罄極誠愨而已。」
臣按:禮經無墓祭之文,然自漢明帝時有上陵禮,自時厥後遂以成俗,柳宗元謂近世禮重拜掃,每遇寒食,田野道路士女遍滿,皂隸、庸丐皆得上父母丘墓,馬{巫}、夏畦之鬼無不受子孫追養者,唐人亦有詩「墳上無新土,此中白骨應無主」之句。是寒食墓祭,吾祖宗父母其生時固已行之於其祖宗父母,而為祖宗之後、父母之嗣者,乃舍其丘隴而歲不一展省,棄其留骨而時不一奠薦,乃諉之曰「墓祭非古也」可乎?文公《家禮》附墓祭於時祭忌日之後,可謂順人之情、得禮之意矣。
朱熹曰:「籩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當時祭享皆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饌代俎肉、楮錢代幣帛,是亦以平生所用,是謂從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親當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別為器與服以事之,豈不駭其見聞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則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盤,死所用者亦當以卓椅杯盤,是即朱子所謂從宜者也。正不必泥於古,一惟稱家之有無、隨俗之所尚,惟誠惟孝,起敬起慕,雖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禮之度數,而古人行禮之心則固常存也。
《儀禮》曰:士病禱五祀。《王制》曰:大夫祭五祀。
《月令》:春月其祀戶,夏月其祀灶,秋月其祀門,冬月其祀行〈(行謂道路往來之處)〉,季夏之月其祀中霤〈(室中土神也)〉。
臣按:古者大夫祀五祀、士立二祀、庶人立一祀,或立霤、灶,或立戶。夫灶者人家飲食所需,而中霤之祭即土神也。本朝禁淫祀,惟許祭灶,然土地之神朱子文集中有祭土地文,則人家亦可通祀,若夫士庶征行遠方,出入之際,亦可準古人祖祭以祀門或戶。〈(以上人家祭祀之禮)〉
《喪服小記》曰:別子為祖〈(別子者謂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謂別子之適長子,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宗也)〉,繼禰者為小宗〈(謂別子之次子,以其長子繼己為小宗而其同父兄弟宗之也)〉。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程頤曰:「宗子繼別為宗,言別則非一人也,如別子五人,五人各為大宗。所謂兄弟宗之者,謂別子之子繼禰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臣按:大宗則一,大宗,宗其繼別子者是也,是為大宗。小宗則四,有繼禰之小宗則同父兄弟宗之,有繼祖之小宗則同堂兄弟宗之,有繼曾祖之小宗則再從兄弟宗之,有繼高祖之小宗則三從兄弟宗之,至於四從則親屬盡絕,所謂五世則遷者也,是謂小宗。禮經別子法,是乃三代封建諸侯之制,而為諸侯庶子設也,與今人家不相合。今以人家始遷及初有封爵仕宦起家者為始祖,以準古之別子,又以其繼世之長子準古之繼別者,世世相繼以為大宗,統族人、主始祖,立春之祭及墓祭,其餘以次遞分為繼高祖、繼曾祖、繼祖、繼禰小宗。
程頤曰:「宗子無法則,朝廷無世臣。」又曰:「立宗非朝廷之所禁,但患人自不能行之。」
張載曰:「宗子無法則,朝廷無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於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宗法若立,人人各知來處,朝廷大有所益,蓋公卿各保其家,忠義豈有不立?忠義既立,朝廷之本豈有不固?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家不存,如此,則家且不能保,安能保國家?」
陳埴曰:「宗法為諸侯之庶子設,恐其後流派浸多,姓氏紛錯,易至淆亂,故於源頭有大宗以統之則人同知尊祖,分派處有小宗以統之則人各知敬禰。」
臣按:欲行宗子之法,必自世胄始,今世文臣無世襲法,惟勳戚及武臣世世相承以有爵祿,此法斷然可行。若夫見任文臣及仕宦人家子孫,與夫鄉里稱為大族鉅姓自謂為士大夫者,朝廷宜立定製,俾其家各為譜係,孰為始遷於此者,孰為始有封爵者,推其正嫡一人以為大宗,又就其中分別某與某同高祖推其一人最長者為繼高祖小宗,某與某同曾祖推其一人為繼曾祖小宗,某與某同祖、某與某同禰各推最長者一人以為小宗,其分析疏遠者雖不能合於一處,然其所以聚會於一處、綴列於譜牒者則粲然而明白也。若夫軍官襲替,故事明具,宗支圖亦俾其明白開具如五宗之法,若其正支絕嗣而以旁支入繼者,既襲之後即將其名係於所後正支之下以承大宗,而以其次弟承所生父母以為小宗。如此,雖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亦禮廢羊存之意。
陳淳曰:「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古人繼嗣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續之,取其一氣脈相為感通,可以嗣續無間,此亦至正大公之舉而聖人所不諱也。後世理義不明,人家以無嗣為諱,不肯顯立同宗之子,多是潛養異姓之兒,陽若有繼,陰已絕矣。蓋自《春秋》殽子取莒公子為後,故聖人書曰『莒人滅殽』,非莒人滅之也,以異姓主祭祀,滅亡之道也。」
黃潤玉〈(鄞人)〉曰:「古者諸侯之別子之子孫,嫡派為大宗,庶子為小宗,小宗絕不為立後,惟大宗絕則以支子立後,蓋大宗是尊者之統,不可絕也。今制,大宗絕立後,小宗絕不立後,庶民不知朝廷之制,凡庶子絕皆令過繼,只是爭取財產耳。」
臣按:黃潤玉謂「大宗絕立後,小宗絕不立後」為今制,然觀宋儒陳淳謂古人繼嗣,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續之而不及小宗,則是我朝親藩初封未有繼別之子而國絕則不為立繼,蓋古禮也,親藩且然,況庶民乎?然則今庶民無子者往往援律令以爭承繼,非歟?謹按聖祖得國之初,著《大明令》與天下約法,有云:「凡無子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並許與元立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宗族。」其後天下既定,又命官定律,有立嫡子違法條云:「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其子歸宗,改立應繼之人,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切詳律令之文所謂立嗣之後卻生親子,並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及若有親生子等辭,皆謂其人生前立嗣也,無有死後追立之文。聖祖之意蓋以興滅繼絕,必前代帝王、功臣、賢人之後,不可絕其嗣使其不血食也。先王制禮不下庶人,庶人之家若其生前自立繼嗣,及將昭穆相應之人自幼鞠養,從其自便。然又恐其前既立繼而後又有子,或所養之人而中道背棄,及有尊卑失序者,故立為律令以禁戒之也。令如漢高祖入關之約法,律乃令蕭何所次者也。斷此獄者當以律文為正,若夫其人既死之後有來告爭承繼者,其意非是欲承其宗,無非利其財產而已。若其人係軍匠籍,官府雖脅之使繼,彼肯從哉?《春秋》推見至隱而誅人之意,請自今以後,其人若係前代名人之後,或在今朝曾有大名顯宦者,以宗法為主,先求繼禰小宗,次繼祖之宗,次繼曾祖之宗,又次繼高祖之宗,此四宗者俱無人,然後及疏房遠族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養同宗之子,雖其世係比諸近派稍遠,然昭穆若不失序,亦不必更求之他。所以然者,以其於所養之人有鞠育之恩,氣雖不純而心已相孚故也。凡有為人後者,除大宗外其餘必有父在,承父之命方許出繼,已孤之子不許,所以不許者,為人後者為之子,為人之子則視其人行第,稱其所生,或為伯或為叔,不承父命而輒稱己父母為伯叔可乎?是貪利而忘親也。如此,則傳序既明而爭訟亦息矣。〈(以上宗法及無子立後)〉
以上家鄉之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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