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庾縣人民政府催促商民人等恢復營業的布告
外觀
此作品來源不明,或因未經查證而存有疑慮。歡迎補充可靠來源,或就此發起相關討論。 |
大庾縣人民政府布告 秘字第2號 1949年8月27日 |
查我縣解放已經數日,但商民等仍有逃匿,仰下聽信謠言,不敢回城營業,以致市面 蕭條,物資爾能流通,軍民均感困難.此種現象急宜克服. 「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保護 一切工商業者正當之營業及其財產所有權,嚴禁有害國計民生之投機倒把,囤積居奇之行 為」乃我政府既定不移之政策,望我所有商民人等,迅速返家照常營業,並向本府進行營 業手續登記,切勿拖延。切切!
1949年8月27日
縣 長 胡獻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