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子糾匪搶劫其父如可認為事後受贈贓物應任賠償之責家產既未分析即尚係為其父所有應先就其財產執行賠償費用餘財如何分析聽其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