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選舉訴訟能否上訴及聲明窒礙各點查照大理院統字第一五四八第一五六○第一六五七第六七一號足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