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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遵旨重定學堂章程妥籌辦法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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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 奏遵旨重定學堂章程妥籌辦法折/大學堂章程(大學堂附通儒院)
作者:張之洞 張百熙 榮慶 清朝
1904年1月13日於古代中國
同下列書籍進行了校對:
  • (簡體中文)北京大學校史研究室 編.北京大學史料(第一卷:1898~1911).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4月第一版:第97-130頁.(底本:張之洞 篡:《奏定學堂章程·大學堂章程(附通儒院)》)
  • 立學總義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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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設大學堂,令高等學堂畢業者入焉,並於此學堂內設通儒院(外國名大學院,即設在大學堂內)令大學堂畢業者入焉。以謹遵諭旨,端正趨向,造就通才為宗旨。大學堂以各項學術藝能之人才足供任用為成效。通儒院以中國學術日有進步,能發明新理以著成書,能製造新器以利民用為成效。大學堂講堂功課,每日時刻無一定,至少兩點鐘,至多四點鐘。通儒院生不上堂,不計時刻。大學堂視所習之科,分別或三年畢業、或四年畢業,通儒院五年畢業。

      第二節 大學堂內設分科大學堂,為教授各科學理法,俾將來可施諸實用之所。通儒院為研究各科學精深義蘊,以備著書制器之所。通儒院生但在齋舍研究,隨時請業請益,無講堂功課。

      第三節 各分科大學之學習年數,均以三年為限;惟政法科及醫科中之醫學門以四年為限,通儒院以五年為限。

      第四節 大學堂分為八科:一、經學科大學分十一門,各專一門,理學列為經學之一門。二、政法科大學分二門,各專一門。三、文學科大學分九門,各專一門。四、醫科大學分二門,各專一門。五、格致科大學分六門,各專一門。六、農科大學分四門,各專一門。七、工科大學分九門,各專一門。八、商科大學分三門,各專一門。
      日本國大學止文、法、醫、格致、農、工六門,其商學即以政法學科內之商法統之,不立專門。又文科大學內有漢學科,分經學專修、史學專修、文學專修三類。又有宗教學,附入文科大學之哲學科、國文學科、漢學科、史學科內。今中國特立經學一門,又特立商科一門,故為八門,其學術統系圖附後。(日本高等師範學堂講授參考者亦參用學海堂經解,陸軍中央幼年學校以《資治通鑑》為參考之書;近日妄人乃謂中國經學史學為陳腐不必講習者,謬也。)
      以上八科大學,在京師大學務須全設,若將來外省有設立大學者可不必限定全設;惟至少須置三科,以符學制。

      第五節 各分科大學應令貼補學費,由本學堂核計常年經費臨時酌定。

      第六節 各分科大學,每學年可特選學生中之學術優深、品行端正者稱之為優待學生,免其學費,以示鼓勵。其選取優待學生,系憑每學年終考試之成績,由大學總監督及分科大學監督定之。
      優待學生,若於其受優待之學年內有品行不良、學業懈怠,或身罹疾病無成業之望者,即除其名。

      第七節 泰西各國國內大學甚多,日本亦有東京、西京二大學,現尚欲增設東北、西南二大學,籌議未定;此外尚有以一人之力設立大學者,以故人才眾多,國勢強盛。中國地大民殷,照東西各國例,非各省設立大學不可。今先就京師設立大學一所,以為之倡,俟將來各學大興,即擇繁盛重要省分增設,並以漸推及於各省。

    各分科大學科目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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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經學科大學(理學附)
      經學分十一門:一、周易學門,二、尚書學門,三、毛詩學門,四、春秋左傳學門,五、春秋三傳學門,六、周禮學門,七、儀禮學門,八、禮記學門,九、論語學門,十、孟子學門。願兼習兩經者,聽。十一、理學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凡表中作圈者,皆本年無教授鐘點者也。
      經學研究法略解如下:
      通經所以致用,故經學貴乎有用;求經學之有用,貴乎通,不可墨守一家之說,尤不可專務考古。研究經學者,務宜將經義推之於實用,此乃群經總義。
      周易學
      研究周易學之要義:一、傳經淵源,一、文字異同,一、音訓,一、全經綱領,一、每卦每爻精義,一、十翼每篇精義,一、全經通義:通義如取象、得數、時義當位不當位、陰陽、剛柔、內外、往來、上下、消息、錯綜、變化、動靜、行止、進退、敵應、乘承、遠近、始終、順逆、吉凶、悔吝、利害、得失、旁通、反覆、典禮、性命、言辭、制器、重卦互卦之卦、方位、卦氣、大衍、圖書卜筮之類,一、群經證《易》,一、諸子引《易》者證《易》,一、諸史解《易》引《易》者證《易》,一、秦漢至今易學家流派,一、《易緯》,一、《易經》支流:若火珠林、易林、太元潛虛之類,一、外國科學證《易》,一、歷代政治人事用易道見諸施行之實事,一、經義與後世事跡不相同而理相同之處。此不過舉其大略,余可類推,務當於今日實在事理有關係處加意考究。
      諸經皆同。每一經皆有通義數十百條,《春秋左傳》、《周禮》、《禮記》尤多,各就本經摘出考之。
      經學以國朝為最精,講專門經學者宜以註疏及國朝諸家之書為要,而歷朝諸儒之說解亦當參考,其應用各書學堂中皆當儲備。
      諸經皆同。
      所注研究各法,為教員者不過舉示數條以為義例,聽學生酌量日力,自行研究。

      公羊家後世經師之說,多有非常可怪不合聖經本義之論,如新周王魯以春秋當新王之類,流弊無窮,適為亂臣賊子所藉口,關係世教甚巨。近來康梁逆黨即是依託後世公羊家謬說,以逞其亂逆之謀,故講《公羊春秋》者,必須三傳兼講,始免借經術以禍天下之害。

      《孝經》卷帙甚簡,前已講誦,其義已散見於各經內,不必另立專門。

      理學研究法:理學源流、以群經證理學、以諸子證理學、理學盛衰、五子各不相同之處、不同之處、不同之處、理學與二氏異同之處、朱子語類、朱子晚年定論之確否、學傳派之人才、理學與經學之關係、理學與政事之關係、理學與世道之關係、理學諸儒言行政事之實驗、以外國學術證理學。
      凡治經及理學者,無論何門,每日講堂鐘點甚少,應於以上各科目外兼習隨意科目如下:
      第一年應以中國文學、西國史、西國法制史、心理學、辨學(日本名論理學,中國古名辨學)、公益學(日本名社會學,近人譯作群學,專講公共利益之理法,戒人不可自私自利)等,為隨意科目。
      第二年應以中國文學、比較法制史、辨學、公益學等為隨意科目。
      第三年應以中國文學、西國文學史、心理學、公益學等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隨意科目,此時初辦礙難全設,應俟第一期畢業後體察情形,酌量漸次添設。各分科大學之隨意科皆同。
      各補助科學書講習法,略解如下:
      爾雅學 《爾雅》專為解古經而設《釋詁》一篇,於轉注之義尤多發明,以郝懿行爾雅義疏》為主,以王念孫廣雅疏證》、《經傳釋詞》為輔,即已足用;若《小爾雅》、《方言》、《釋名》、《廣雅》,皆《爾雅》之支流。《小爾雅》、《廣雅》兩書用處較多,必宜參考。
      說文學 傳說文統系、六書之名義區別、六書之次第、古籀篆之變、引經異同之故、說文例、汗簡證說文、鐘鼎款識證說文、外國古碑證說文、字林證說文、玉篇證說文、廣韻證說文、集韻證說文、唐以後各家音義書證說文、說文有逸漏字、大小徐說文之學、唐以前說文之學、宋元明說文之學、近人嚴可均孫星衍段玉裁王筠朱駿聲諸家說文之學。
      四庫經部提要,看《四庫提要·經部·本經》一類,能參考他經尤善。
      御批歷代通鑑輯覽,願兼參考各種正史通鑑者聽。
      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此時暫行摘講近人所編《三通考輯要》,日本有《中國法制史》,可仿其義例自行編纂教授,較為簡易。
      中外教育史,上海近有《中國教育史》刻本,宜斟酌採用;外國教育史日本有書可譯用。
      中外地理學,譯本甚多,宜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世界史,近人有譯本,宜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現定科目之中學各書,應自行編纂,西學各書外國皆有教人課本,卷帙甚為簡略,每種僅止一二本,宜擇譯善本講授。三年之久,其日力實不僅能習此十餘種科目,講師所教不過略示途徑;若欲求精求博,聽該學生自為之可也。他門皆仿此。

      第二節 政法科大學
      政法科大學分二門:一、政治門,二、法律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四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如有欲聽他學科或聽他分科大學之講義者,均作為隨意科目。
      各科學名目講習法略解如下:
      政治總義,日本名為政治學,可暫行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大清會典要義,全書浩博,宜用現在坊間通行之《大清會典》節本及《吾學錄》,摘其精義編為成書講授。兩書如有缺漏之要義,教員可由會典原書考取補入,令學生先知綱要。
      各國政治史,日本名為政治史,可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注見前。
      全國人民財用學,日本名理財學及經濟學,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國家財政學,日本名為財政學,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各國理財史,日本名為經濟史,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各國理財學術史,日本名為經濟學史,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全國土地民物統計學,日本名為統計學,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各國行政機關學,日本名為行政法學,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警察監獄學,暫用日本原書,仍應斟酌中國情形自行編纂。
      交涉法,分國事交涉民事交涉二種:國事交涉日本名國際公法,民事交涉日本名國際私法,可暫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各國近世外交史,日本有原書,可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各國海陸軍政學,日本有譯本,可暫行採用。
      法律原理學,日本名法理學,可暫行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各國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宜擇譯外國善本講習。其餘西學各名目,外國均有成書,宜擇譯外國善本講授。

      第四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如有欲聽他學科或他分科大學之講義者,均作為隨意科目。
      各科學名目講習法,略解如下:
      大清律例要義,原書浩繁,講授者以律為主,但須兼講律注。
      中國歷代刑律考,取漢律輯本、唐律疏義、明律及各史刑法志撮要自行編纂。
      泰西各國法,羅馬法、英吉利法、法蘭西法、德意志法。
      其餘西學各名目注均見前,外國皆有其書,宜擇譯善本講授。

      第三節 文學科大學
      文學科大學分九門:一、中國史學門,二、萬國史學門,三、中外地理學門,四、中國文學門,五、英國文學門,六、法國文學門,七、俄國文學門,八、德國文學門,九、日本國文學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中國史學研究法,略解如下:
      研究史學之要義:一、歷代統系疆域(止舉大略,其詳歸地理學科考之),一、政化創始因革之大端,一、歷代國政善否、國力強弱之比較,一、古今地方盛衰、地勢輕重之變遷,一、歷代人民多少與國家之關係,一、人民性質智愚強弱之變遷,一、物產盛衰之原因,一、歷代建置都會重鎮之用意,一、官制之得失,一、內外輕重之變遷,一、歷代人民貧富不同之故,一、國用足不足之故,一、學校之盛衰,一、文人學術於國勢民風強弱有關係之處,一、民間習俗嗜好於國家有關係之處,一、歷代選舉之得失,一、歷代人才多少之比較,一、兵制之變遷,一、兵力強弱之故,一、農業盛衰之故,一、工作日趨精巧之漸,一、工藝有益無益之區別(切於民用者為有益,不切於民用而可以銷售外國者亦為有益,不切民用而又不能銷流外國者為無益),一、商業開通之漸,一、水陸道路於民生國勢之關係,一、物價貴賤之變遷,一、歷代錢幣之得失,一、度量衡之變遷,一、賦稅利弊之比較,一、歷代朝廷用財之法式,一、歷代理財家之宗派,一、刑法之得失,一、歷代吏權輕重之故,一、歷代工役用民力、不用民力之別,一、沿海利害之變遷,一、歷代治河之得失,一、遊民游士之所由來,一、各種教派之消長,一、外國漸通中國之原委,一、歷代交鄰馭外之得失,一、詳考《左傳》《國語》《戰國策》《三國志》之政術,一、各種利源之創始,一、各種政事積弊之所以然,一、禮樂儀文喪服之改變,一、古今曆法之變遷,一、歷代典祀私祀盛衰與政俗之關係,一、歷代政事之門戶派別,一、歷代學術之門戶派別,一、每一朝政事風俗偏重之處,一、奏議公牘體式之變遷,一、外國史可證中國史之處,一、歷代變法得失不同之故,一、歷代史法之長短、史學家之盛衰。
      以上專為鑑古知今有裨實用而言,與通鑑學為近,講正史學者與此縱橫各異。正史學精熟一朝之事,而於古今不能貫串;通鑑學貫通古今之大勢,而於一朝之事實典章不能精詳。若不立正史學一門,則正史無人考究,於講通史者亦有妨礙,故正史學與通鑑學亦有相資補助之處。
      正史學,治正史者可擇治數朝之史,不必兼治二十四史,亦不得專治一史;亦須參考各種通鑑及別史雜史,並須參考外國史。
      通鑑學,治通鑑者必須自上古至明首尾貫徹,方合體裁;亦須參考正史及通考會要,並須參考外國史。
      考史事者,分考治亂、考法制兩門。考治亂若通鑑及各種紀事本末之類,考法制若通典通考及歷代會要之類。兩義必宜兼綜,方有實用。研究史學者務當於今日中國實事有關係之處加意考求。
      講史學者有史法一門,若史通之類,知其梗概可也。
      以上各科目外,尚有隨意科目如下:
      第一年 應以辨學、各國法制史、中國文學為隨意科目。
      第二年 應以人類學、公益學、教育學、中國文學為隨意科目。
      第三年 應以金石文字學(日本名古文書學)、古生物學(即考究發掘地中所得之物品,如人骨、獸骨、刀劍、磚瓷以及化石之類,可以為史家考證之資者)、全國人民財用學、國家財政學、法律原理學、交涉學為隨意科目。
      各科學書講習法,略解如下:
      各種紀事本末,宜自《通鑑》講起,《左傳》《紀事本末》不必講,全鑒及正史聽其自行研究。
      國朝事實,摘講正續《東華錄》及《聖武記》諸書,兼酌采近人所刻《皇朝政典》講習。
      歷史地理沿革略,宜擇善本講習。
      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摘講《三通考輯要》。
      中國古今外交史,日本有支那外交史,可採取自行編纂改定。
      中外今地理,曰今地理者,所以別於沿革地理及歷史地理也。現在中國今地理、外國今地理,外國人皆著有成書,名目不一,中國人亦有新譯本,宜擇譯合於教法者講授。
      其餘各西學,外國均有其書,宜擇譯善本講授。
      史學學生參考書如下(自習時隨己意觀之。大學堂講堂功課至多不過四點鐘,餘暇尚多,故將後開各書歸自習時參考之用,與他學堂不同):
      年代學,歷代帝王年表、紀元編、通鑑目錄、四裔編年表之類,宜常置案上。
      欽定二十四史,取認習之數種於自習時考覽。《史記》《後漢書》《三國志》為一類,晉至隋為一類,唐五代至宋為一類,遼金元為一類,明為一類。治正史者每人須習一類,不得僅治一朝之史。若治明史者須兼詳考國朝事實合為一類,不得僅治明史。
      各種通鑑,各種須全備,於自習時考覽。
      中國地圖,小本宜常置案上,大幅宜掛堂壁上。
      各種別史雜史。
      各種西史。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中國文學、辨學、教育學、公益學、人類學、金石文字學、國家財政學、人民財用學、交涉學、法律原理學、外國法制史、外國科學史等為隨意科目。
      各科學名目講習法,略解如下:
      史學研究法,注見前。
      泰西各國史及亞洲各國史,譯本甚多,宜擇其精者。
      西國外交史,擇譯善本講授。
      年代學,外國有世界大年契,與中國四裔編年表相仿。
      其餘各西學名目,外國均有專書,宜擇譯善本講授。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政治總義、全國土地民物統計學、各國國力比較、各國產業史、外交史、交涉學等為隨意科目。
      各科學名目講習法,略解如下:
      地理學研究法,中國與外國之關係、氣候與地理之關係、財政與地理之關係、海陸交通與地理之關係、歷史與地理之關係、動植物與地理之關係、文化與地理之關係、軍政與地理之關係、風俗與地理之關係、工業與地理之關係。
      交涉地理,日本名國際地理,可斟酌採用,仍應自行編纂。
      其餘西學各科目,外國均有其書,應擇譯善本講授。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中國文學研究法略解如下:
      研究文學之要義:一、古文籀文、小篆、八分、草書、隸書、北朝書、唐以後正書之變遷,一、古今音韻之變遷,一、古今名義訓話之變遷,一、古以治化為文,今以詞章為文關於世運之升降,一、修辭立誠、辭達而已二語為文章之本,一、古今言有物、言有序、言有章三語為作文之法,一、群經文體,一、周秦傳記雜史文體,一、周秦諸子文體,一、史漢三國四史文體,一、諸史文體,一、漢魏文體,一、南北朝至隋文體,一、唐宋至今文體,一、駢散古合今分之漸,一、駢文又分漢魏六朝唐宋四體之別,一、秦以前文皆有用、漢以後文半有用半無用之變遷,一、文章出於經傳古子四史者能名家、文章出於文集者不能名家之區別,一、駢散各體文之名義施用,一、古今名家論文之異同,一、讀專集讀總集不可偏廢之故,一、辭賦文體、制舉文體、公牘文體、語錄文體、釋道藏文體、小說文體,皆與古文不同之處,一、記事、記行、記地、記山水、記草木、記器物、記禮儀文體、表譜文體、目錄文體、圖說文體、專門藝術文體,皆文章家所需用,一、東文文法,一、泰西各國文法,一、西人專門之學皆有專門之文字,與漢藝文志學出於官同意,一、文學與人事世道之關係,一、文學與國家之關係,一、文學與地理之關係,一、文學與世界考古之關係,一、文學與外交之關係,一、文學與學習新理新法製造新器之關係(通漢學者筆述較易),一、文章名家必先通曉世事之關係,一、開國與末造之文有別(如隋勝陳、唐勝隋、北宋勝晚唐、元初勝宋末之類,宜多讀盛世之文以正體格),一、有德與無德之文有別(忠厚正直者為有德,宜多讀有德之文以養德性),一、有實與無實之別(經濟有效者為有實,宜多讀有實之文以增才識),一、有學之文與無學之文有別(根柢經史、博識多聞者為有學,宜多讀有學之文以厚氣力),一、文章險怪者、纖佻者、虛誕者、狂放者、駁雜者,皆有妨世運人心之故,一、文章習為空疏,必致人才不振之害,一、六朝南宋溺於好文之害,一、翻譯外國書籍函牘文字中文不深之害。
      集部日多,必歸湮滅,研究文學者務當於有關今日實用之文學加意考求。
      以上各科目外,尚有隨意科目如下:
      第一年應以心理學、辨學、交涉學為隨意科目。
      第二年應以西國法制史、公益學、教育學等為隨意科目。
      第三年應以拉丁語、希臘語為隨意科目。
      各科學書講習法略解如下:
      說文學(與經學門同)。
      音韻學:群經音韻,周秦諸子音韻,漢魏音韻,六朝音韻,經典釋文音韻,唐韻,廣韻,集韻,宋禮部韻,平水韻,翻切,字母,雙聲,六朝反語,三合音,東西各國字母,宋元明諸家音韻之學,國朝顧炎武江永戴震段玉裁王引之諸家音韻之學。
      歷代文章流別舊本有《中國文學史》,可仿其意自行編纂講授。
      歷代名家論文要言,如《文心雕龍》之類,凡散見子史集部者,由教員搜集編為講義。
      周秦至今文章名家,文集浩如煙海,古來最著名者大約一百餘家,有專集者覽其專集,無專集者取諸總集。為教員者就此名家百餘人,每家標舉其文之專長及其人有關文章之事實,編成講義,為學生說之,則文章之流別利病已足瞭然。其如何致力之處,聽之學者可也。近年來歷朝總集之詳博而大雅者(如《文紀》、《漢魏百三名家集》、《唐文粹》、《宋文鑒》、《南宋文范》、《金文雅》、《元文類》、《明文衡》、《皇清文穎》、姚椿所編《國朝文錄》之類)、精粹者(如昭明文選》、御選《唐宋文醇》、《詩醇》、《古文苑》、《續古文苑》、《古文辭類纂》、《駢體文鈔》、《湖海文傳》之類),皆有刻本。名家專集有單行本者居多,欲以文章名家者,除多看總集外,其專集尤須多讀。
      凡習文學專科者,除研究講讀外,須時常練習自作,教員斟酌行之,猶工醫之實習也,但不宜太數。願習散體驕體可聽其便。
      博學而知文章源流者,必能工詩賦,聽學者自為之,學堂勿庸課習。
      周秦傳記雜史,若《逸周書》、《左傳》、《國語》、《戰國策》之類,漢以後史部除四史必應研究外,漢以後有名雜史若《吳越春秋》、《東觀漢記》、《水經注》、《洛陽伽藍記》之類亦當博綜;周秦諸子,文學家於周秦諸子當論其文,非宗其學術也,漢魏諸子亦可流覽。其餘各注均見前。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中國史、外國古代文學史、辨學、心理學、公益學、人種及人類學、希臘語、意大利語、荷蘭語、法語、德語、俄語、日本語等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目所用外國書籍,宜擇譯善本講授。

      第四節 醫科大學
      醫科大學分二門:一、醫學門,二、藥學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四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在外國尚有解剖學、組織學;中國風俗禮教不同,不能相強,但以模型解剖之可也。
      中國人飲食起居衣服,皆與外國不同。若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皆宜參考中國至精之本。其餘各科,當擇譯外國善本講授。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書籍,應擇譯外國善本講授。

      第五節 格致科大學
      格致科大學分六門:一、算學門,二、星學門,三、物理學門,四、化學門,五、動植物學門,六、地質學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講堂鐘點最少,惟實驗及演習鐘點不能預定,以實有所得而止。以外應以球函數、高等數學雜論、數學研究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書籍,外國皆月異而歲不同。大概算學之書愈新出者愈簡,宜擇譯善本講授。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講堂鐘點最少,惟實驗及演習鐘點不定,以實有所得而止。以外應以球函數論、應用力學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所用書籍與算學門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講堂鐘點最少,惟實驗及演習不能限定時刻,以實有所得而止。以外應以地震學及測地學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講堂鐘點最少,惟實驗及演習鐘點則不能預定,以實有所得而止。
      以上各科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鐘點較多者,因實驗時刻均預定在內也。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以外尚有臨海實驗,不限鐘點。外國另有臨海實驗所,以便春夏之交就實地講授。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鐘點最少,惟實驗及研究鐘點不能預定,以實有所得而止。
      以上各科目外,尚有地質巡驗,外國往往於行路修學時課之(行路修學者,為考究學問而遊歷者也;日本謂為修學旅行)。
      以上各科目外,第二年應以物理學為隨意科目,第三年應以地震學及人類學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六節 農科大學
      農科大學分四門:一、農學門,二、農藝化學門,三、林學門,四、獸醫學門。今依次分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林學大意及養魚論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凡農學皆以實驗為主,故講堂鐘點不能加多。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理財學、養蠶論、農政學為隨意科目。
      凡農學皆以實驗為主,故講堂鐘點不能加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農學大意、畋獵術、養魚論等為隨意科目。
      林學亦以實驗及演習為主,故鐘點不能加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獸醫學實驗及演習鐘點不能預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七節 工科大學
      工科大學分九門:一、土木工學門,二、機器工學門,三、造船學門,四、造兵器學門,五、電氣工學門,六、建築學門,七、應用化學門,八、火藥學門,九、採礦及冶金學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土木工學,以計畫製圖實習為最要,故計畫製圖實習鐘點較為最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機器工學、計畫製圖實習為最要,故鐘點較為最多。第三年專重實習,故講堂每星期僅一點鐘。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計畫圖稿。
      造船學以計劃製圖實習為最要,故鐘點較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造兵器科亦以計畫製圖及實習為最要,故鐘點加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電氣工學以實習為要,故第三年講堂每星期僅一點鐘。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建築學亦以計畫製圖為最要,故鐘點較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應用化學亦以計畫製圖實驗為要,故鐘點較多。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火藥學以演習為最要,故第三年每星期講堂鐘點僅十一點鐘。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圖稿。
      採礦冶金以實習、實驗、計劃為主,故第三年鐘點獨重於此。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八節 商科大學
      商科大學分三門:一、銀行及保險學門,二、貿易及販運學門,三、關稅學門。今依次列各門科目如下。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業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各國憲法、各國民法、各國刑法大意、行政機關、交涉學等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外國均有專書,宜擇譯善本講授。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各國憲法、各國民法、各國刑法大意、行政機關、交涉學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三年末畢業時,呈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
      以上各科目外,應以鐵路章程、船舶章程、郵政電信章程、各國憲法、各國民法、各國刑法大意、交涉學等為隨意科目。
      以上各科目所用書籍與前同。

      第九節 以上各專門科學,均參酌外國大學堂分科大學之科目,酌量刪減而後編定;子目雖繁,然外國俱有簡要課本,卷帙並不為多。況在大學又皆以教師之講義為主,並非尋章摘句者比。且功課名目雖多,而每日講堂鐘點,除實習實驗外,至多不過四點鐘,仍以自行研究為主。三年之久,實不得諉為繁難。此時中國初辦,暫為變通;俟第一期學生畢業後,所減科目有應增補之處,應由總監督會商各分科監督教員臨時酌定。

      第十節 各種中分年程度,並其細目及教授時刻,俟開辦之時斟酌補訂。

      第十一節 高等學堂畢業生,升入分科大學時,有呈明願就各分科大學課程中選習一門科目,能成家數者,如政法科政治門內或選習理財,或選習行政,法律門內或選習商法,或選習民法,文學科中國史學門內,或選習某幾代史;醫學門內或選習內科、或選習外科之類,均謂之選科。其補習課目,仍須全習。至所選科目不能成家數者,不得以選科論,概不核准。
      英法俄德日語,應於高等學堂中習其一二種,不能待至大學堂始習。故選科生不准專習英法德俄日語科,以致成就太小,不合大學堂程度。如該生所選專修之科目與語學有切要關係,必不可不學習而又未經學過者,應仍令其兼修。選科生必經專管選科之教員面為試問,審定其程度確實能習所選之科目者,始准入學。

      第十二節 農、工、商、醫四大學,尚可酌置實科,以練習實業為主,以中學畢業生入學,三年畢業,其學科程度宜仿高等學堂。

      第十三節 農科大學可別置蹄鐵術傳習生、農業傳習生、蠶業傳習生、林業傳習生各若干名。凡鄉村人民如有年十七歲以上、品行謹慎、略知書算、且身體強健、實堪勞役,而欲入農科大學實地學習蹄鐵術或農業、蠶業、林業者,可許於蹄鐵工場或農場或養蠶室及桑園或演習林實習之。其實習年數,蹄鐵傳習生以一年為限,農業傳習生以三年為限,蠶業傳習生、林業傳習生以二年為限,不給獎勵。

    考錄入學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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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各分科大學,應以高等學堂大學豫科畢業生升入肄業,但其應升入學人數若逾於各分科大學豫定之額數時,則須統加考試,擇尤取入大學。已經考取而限於額數不得入學者,至下次入學期,可不須再考,按其名次先後依次令入大學。

      第二節 各分科大學入學人數,若不滿豫定之額數時,各項高等學堂與大學豫科程度相等之畢業生,經學務大臣察實,亦准其入大學肄業。

      第三節 分科大學畢業生,因欲學習他學科,更請入學者,可不須考驗,即准其入學。

      第四節 曾因有不得已事故暫行請假出學,茲復欲再修學科呈請入學者,亦可不用考驗,准其入學,但其學級須編列於前次在學原級之下。

      第五節 凡已准入學之學生,須覓同鄉京官為保人,出具確實具保印結;京堂翰林御史部屬皆可,不必拘定部屬。但京城學堂須常有保人在京,外省學堂須常有保人在省,緣學生行止一切,常有責成保人之事。如其保人或病故、或他適、或現不居官不能出結者,當另請他人具保,外省出結仿此。

    屋場圖書器具章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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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建設大學堂,當擇地氣清曠、面積宏敞適合學堂規模之地。各分科大學宜設置於一處,惟農科大學可別擇原野林麓河渠附近之地設之。

      第二節 各分科大學當擇學科種類,設置通用講堂及專用講堂,以便教授。各種實驗室、列品室及其他必須諸室,各分科大學均宜全備。

      第三節 學堂應用各種器具機器、標本模型,各分科大學均宜全備。

      第四節 大學堂當置附屬圖書館一所,廣羅中外古今各種圖書,以資考證。

      第五節 格致科大學,當置附屬天文台以備觀測,並置附屬植物園、附屬動物園,一以資學生實地研究,一以聽外人觀覽,使宏多識。

      第六節 農科大學當置農場、苗圃、果園及附屬演習林,使得練習實業,並置家畜病院,使實究獸醫學術。

      第七節 商科大學當置商業實踐所,使得實習商業。

      第八節 醫科大學當置附屬醫院,診治外來病人,即以供學生之實事研究。

      第九節 當置學生齋舍,以為學生自習寢息之地,惟入大學之學生皆系成材,久諳禮法,且須攜帶參考書籍較為繁重,每學生一人應占寬大齋舍一間,令其寬舒;自習室及寢室可合為一處。

    教員管理員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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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大學堂應設各項人員如下:大學總監督、分科大學監督、教務提調、正教員、副教員、庶務提調、文案官、會計官、雜務官、齋務提調、監學官、檢察官、衛生官、天文台經理官、植物園經理官、動物園經理官、演習林經理官、醫院經理官、圖書館經理官。

      第二節 大學總監督受總理學務大臣之節制,總管全堂各分科大學事務,統率全學人員。

      第三節 分科大學監督,每科一人,共八人,受總監督之節制,掌本科之教務、庶務、齋務一切事宜。凡本科中應興應革之事,得以博採本科人員意見,陳明總監督辦理。每科設教務提調一人、庶務提調一人、齋務提調一人以佐之。提調分任一門,監督統管三門。

      第四節 教務提調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曾充正教員之最有學望者充之,受總監督節制,為分科大學監督之副,諸事與本科監督商辦,總管該門功課及師生一切事務;正教員、副教員屬之。

      第五節 正教員分主各分科大學所設之專門講席,教授學藝,指導研究,聽分科監督及教務提調考察。

      第六節 副教員助正教員教授學生,並指導實驗,聽本科監督及教務提調考察。

      第七節 庶務提調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明學堂規矩之職官充之,受總監督節制,為分科大學監督之副,諸事與本科監督商辦,管理該科文案、收支、廚務及一切庶務;文案官、會計官、雜務官屬之。

      第八節 文案官主本科中文牘,除奏稿應由總監督酌派人員擬辦外,凡堂中本科咨移批札函件皆司之,稟承於庶務提調。

      第九節 會計官專司銀錢出入事務,稟承於庶務提調。

      第十節 雜務官專司本科中廚務、人役、房屋、器具一切雜事,稟承於庶務提調。

      第十一節 齋務提調每科一人,共八人,以曾充教員又有學望者充之,受總監督節制,為分科大學監督之副,諸事與本科監督商辦,管理該科整飭齋舍、監察起居一切事務;監學官、檢察官、衛生官屬之。

      第十二節 監學官掌考驗本科學生行檢及學生齋舍、功課勤惰、出入起居一切事務;以教員兼充,稟承於齋務提調。監學官必須以教員兼充,與學生情意方能相洽,易受勸戒。

      第十三節 檢察官掌本科齋舍規矩,並照料食宿、檢視被服一切事務;凡教員學生有出乎定章之外者,皆得而糾之,稟承於齋務提調。

      第十四節 衛生官以格致農工醫各科正教員各一人及監學兼任,掌學堂衛生事務;並由各員中舉一人為首領總司其事,名曰總衛生官,稟承於齋務提調。

      第十五節 天文台經理官以格致科大學正教員兼任,掌格致科大學附屬天文台事務,稟承於總監督。

      第十六節 植物園經理官以格致科大學正教員或副教員兼任,掌格致科大學附屬植物園事務,稟承於總監督。

      第十七節 動物園經理官以格致科大學正教員或副教員兼任,掌格致科大學附屬動物園事務,稟承於總監督。

      第十八節 演習林經理官以農科大學正教員或副教員兼任,掌農科大學附屬演習林事務,稟承於總監督。

      第十九節 醫院經理官以醫科大學正教員兼任,掌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事務,稟承於總監督。

      第二十節 圖書館經理官以各分科大學中正教員或副教員兼任,掌大學堂附屬圖書館事務,稟承於總監督。

      第二十一節 堂內設會議所,凡大學各學科有增減更改之事,各教員次序及增減之事,通儒院畢業獎勵等差之事,或學務大臣及總監督有諮詢之事,由總監督邀集分科監督、教務提調、正副教員、監學公同核議,由總監督定議。

      第二十二節 各分科大學亦設教員監學會議所,凡分科課之事,考試學生之事,審察通儒院學生畢業應否照章給獎之事,由分科大學監督邀集教務提調、正副教員、各監學公同核議,由分科監督定議。

      第二十三節 事關更改定章、必應具奏之事,有牽涉進士館、譯學館、師範館及他學堂之事,及學務大臣總監督諮詢之事,應由總監督邀集各監督、各教務提調、正教員、監學會議,並請學務大臣臨堂監議,仍以總監督主持定議。

      第二十四節 凡涉高等教育之事,與議各員,如分科監督、各教務提調、各科正教員、總監學官、總衛生官意見如有與總監督不同者,可抒其所見,徑達於學務大臣。

    通儒院章第六(外國名為大學院,茲改定名目,免致與大學堂相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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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凡某分科大學之畢業生欲入通儒院研究學術者,當具呈所欲考究之學藝,經該分科大學教員會議,呈由總監督核定。

      第二節 非分科大學畢業生而欲入通儒院研究某科之學術者,當經該分科大學教員會議所選定,復由總監督考驗,視其實能合格者,方准令升入通儒院。

      第三節 凡通儒院學員,視其研究之學術系屬某分科大學之某學科,即歸某分科大學監督管理,並由某學科教員指導之。
      所研究之學術,有與他分科大學之某學科實有關係、必應兼修者,可由本分科大學監督申請大學總監督,命分科大學之某學科教員指導之。

      第四節 通儒院學員之研究學期,以五年為限,以能發明新理、著有成書、能製造新器、足資利用為畢業。

      第五節 通儒院學員無須請人保結,並不徵收學費。

      第六節 通儒院學員有為研究學術必欲親至某地方實地考察者,經大學會議所議准,可酌量支給旅費。

      第七節 通儒院學員每一年終,當將其研究情形及成績具呈本分科大學監督,復由本科大學監督交教員會議所審察。

      第八節 通儒院學員如有研究成績不能顯著,或品行不端者,經各教員會議,可稟請總監督飭其退學。

      第九節 通儒院學員在院研究二年後,如有欲兼理他事務,或遷居學堂所在都會以外之地者,經本分科大學監督察其於研究學術無所妨礙,亦可准行。

      第十節 通儒院學員至第五年之末,可呈出論著,由本分科大學監督交教員會議所審察;其審察合格者即作為畢業,報明總監督咨呈學務大臣會同奏明,將其論著之書籍圖器進呈御覽,請旨給以應得之獎勵。

    京師大學堂現在辦法章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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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京師大學堂為各省學堂弁冕,現暫借地試辦,當一面新營學舍,於規模建置力求完善,以樹首善風聲,早收實效。

      第二節 分科大學應選各省高等學堂畢業生入堂肄業,此時各省高等學堂方議創辦,未出有合入大學之學生,應變通先立大學豫備科,與外省高等學堂同時興辦,其科目程度一如高等學堂,俟豫備科畢業,再按照分科大學辦法。

      第三節 現在京師大學堂既系先教豫備科,其學堂執事人員,自當按照高等學堂章程設置,俟將來升教分科大學,即按照分科大學規制辦理。

      第四節 原定大學堂章程有附設之仕學館、師範館,現在大學豫備科及分科大學尚未興辦,暫可由大學堂兼轄。將來大學堂開辦豫備科及分科大學,事務至為繁重,仕學師範兩館均應另派監督自為一學堂,徑隸於學務大臣。其仕學館課程應照進士館章程辦理,師範館可作為優級師範學堂,照優級師範學堂章程辦理。

      附條:凡一切施行法、管理法,均另詳專章,開辦之時應即查照辦理。其有未備事宜,應隨時體察考驗奏請通行。

    大學堂學科統系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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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堂 經學科大學
    政法科大學
    文學科大學
    醫科大學
    格致科大學
    農科大學
    工科大學
    商科大學
    返回「立學總義章第一」第四節

      分科大學統系圖一

    一、經學科大學 周易學門
    尚書學門
    毛詩學門
    春秋左傳學門
    春秋三傳學門
    周禮學門
    儀禮學門
    禮記學門
    論語學門
    孟子學門
    理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二

    二、政法科大學 政治學門
    法律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三

    三、文學科大學 中國史學門
    萬國史學門
    中外地理學門
    中國文學門
    英國文學門
    法國文學門
    德國文學門
    俄國文學門
    日本國文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四

    四、醫科大學 醫學門
    藥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五

    五、格致科大學 算學門
    星學門
    物理學門
    化學門
    動植物學門
    地質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六

    六、農科大學 農學門
    農藝化學門
    林學門
    獸醫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七

    七、工科大學 土木工學門
    機器工學門
    造船學門
    造兵器學門
    電氣學門
    建築學門
    應用化學門
    火藥學門
    採礦及冶金學門

      分科大學統系圖八

    八、商科大學 銀行及保險學門
    貿易及販運學門
    關稅學門
    大學堂章程
    奏擬大學堂章程 | 欽定大學堂章程 | 奏定大學堂章程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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