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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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17年) | 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8年9月14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9月14日 1929年10月1日 公布於民國18年10月1日 |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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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教育部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 一、總務司。
- 二、高等教育司。
- 三、普通教育司。
- 四、社會教育司。
- 五、蒙藏教育司。
- 六、編審處。
第五條
-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 教育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第十條
-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民眾教育及識字運動事項。
- 二、關於補習教育事項。
-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 四、關於美化教育事項。
- 五、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 六、關於圖書及保存文獻事項。
- 七、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蒙藏地方教育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蒙藏地方各種教育事業之興辦事項。
- 三、關於蒙藏教育師資之培養事項。
- 四、關於蒙藏子弟入學之獎勵事項。
- 五、關於蒙藏教育經費之計劃事項。
- 六、關於其他蒙藏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 編審處編譯圖書,審查教育所用之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三條
- 教育部置大學委員會,依大學委員會組織條例,決議全國教育及學術上重要事項。
- 大學委員會祖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四條
- 教育部置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掌理關於華僑教育設計事項,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五條
- 教育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六條
- 教育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七條
- 教育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八條
- 教育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十九條
- 教育部設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二十條
- 教育部設科長、科員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一條
- 教育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為薦任職,科員為委任職。
第二十二條
-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