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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譯寫原則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沿革
制定機關:
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36325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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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97年訂定命令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命令
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