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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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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譯寫原則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363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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