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皇極典/第27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百七十卷 |
第二百七十卷目錄
法令部彙考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魏〈明帝景初一則〉
晉〈總一則 成帝咸和二則〉
宋〈文帝元嘉一則〉
陳〈宣帝太建一則〉
北魏〈宣武帝景明一則〉
北齊〈總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德宗貞元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明〈太祖洪武八則 成祖永樂一則 憲宗成化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法令部總論
易經〈姤卦 巽卦 渙卦〉
書經〈周書周官〉
詩經〈大雅抑〉
禮記〈緇衣〉
管子〈立政 重令 任法 形勢解〉
淮南子〈主術訓〉
劉勰新論〈法術〉
丘濬大學衍義補〈謹號令之頒〉
性理會通〈法令〉
法令部藝文
號令策 唐白居易
懸法象魏賦 蘇珦
王建立傳論 五代史
論詔令數易改 宋包拯
法令部紀事
法令部雜錄
皇極典第二百七十卷
法令部彙考
[編輯]周
[編輯]周制,以正月始和,懸法象魏,令太宰、少宰掌其事。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 都鄙。」
〈訂義〉鄭康成曰:「正月,周之正月,吉謂朔日。」 劉執中曰:「正月之吉,陽生陰復,其氣始和,歲事將興而春令行矣,故因其始和而布治焉。」
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鄭康成曰:「太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歲又書而懸於象魏,振木鐸以徇之,使萬民觀焉,小宰亦帥其屬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 王昭禹曰:「必至於挾日者,蓋近或知之矣,遠者庸有未知焉。觀之挾日,使遠近皆遍知故也。」
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 其殷,置其輔。
王氏曰:「既以治象示人,於是乃以所建典法則施於邦國、都鄙、官府也。」
「乃施則於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 其輔。
鄭康成曰:「長謂公卿、大夫、王子弟命采邑者。兩謂兩卿也,不言三卿者,不足於諸侯。」
乃施灋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設其攷,陳其殷,置 其輔。
鄭康成曰:「正謂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貳謂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馬、小司寇、小司空也。攷,成也。佐成事者謂宰夫、鄉師、肆師、軍司馬、士師也。司空亡,未聞其攷。」
《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灋,徇以木 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
鄭康成曰:「正歲謂夏之正月,得四時之正以出教令者,審也。古者將有新令,必奮木鐸以警眾,使明聽也。」
乃退,以宮刑憲禁於王宮。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宮刑憲禁於王宮,憲謂表而示之,使知禁之所在。」
令於百官府曰:「各修乃職,攷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 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宮中之百官府也。蓋百官有治事於王宮者,既憲禁於王宮,又明為告令,使皆知之。」
漢
[編輯]漢制,「以五時讀令。」
按《晉書禮志》《漢儀》,「太史每歲上其年歷,先立春、立夏、 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帝升御座,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 置按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巵。」
後漢
[編輯]明帝永平二年詔班時令
[編輯]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二年「春正月幸未,使尚書 令持節詔驃騎將軍三公班時令敕群後。」
〈注〉時謂月令也。四時各有令,若有乖舛,必致妖災,故告之。
章帝建初元年令每月朔旦有司讀令
[編輯]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冬,始行月令迎氣樂, 每月朔旦,有司讀令。」
魏
[編輯]明帝景初元年定以四時讀令
[編輯]按《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春正月,改太和歷曰景 初歷。其春夏秋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 迎氣,礿祠蒸嘗,巡狩蒐田,至分啟閉,班宣時令,中氣 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歲斗建為曆數之序。」
按《晉書禮志》,漢讀五時令,魏氏常行其禮。魏明帝景 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 於服黃之時,獨缺不讀。今不解其故。」散騎常侍領太 師令高堂隆以為: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 八日。土生於火,故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 隨四時,不以五行為令也。是以服黃無令,斯則魏氏 不讀《大暑令》也。
晉
[編輯]晉承魏制,以「四時讀令。」
按:《晉書禮志》,魏讀春夏秋冬四時令,及晉受命,亦有 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旂陳於玉 階。」然則其日旂路皆白也。
成帝咸和五年詔以春冬讀令
[編輯]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成帝咸和五年六 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兼侍中散騎常侍荀弈、兼黃 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駮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 儀注,舊典未備。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恆議,武皇 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夫先王 所以順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 重。今服章多闕,加此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恆議,依故 事,闕如不讀。」詔可。
咸和六年以立夏日,讀《夏令》。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咸和六年三月,有 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祇 述天和隆殺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奏可。
按《玉海》,「咸和六年。有司奏四時讀令。」
宋
[編輯]文帝元嘉六年命三公郎讀時令
[編輯]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玉海》,「元嘉六年讀時,令 三公郎讀。皇帝臨軒,百僚陪位,惟世祖世劉勰,太宗 世謝絳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公卿屬目稱歎。」
陳
[編輯]宣帝太建十一年詔申嚴法令
[編輯]按《陳書宣帝本紀》,太建十一年「五月乙巳,詔曰:昔軒 轅命於風后,力牧放勛;咨爾稷、契朱虎,冕旒垂拱,化 致隆平。爰逮漢列五曹,周分六職,設官理務,各有攸 司,亦幾期刑措,卜世彌永,並賴群才,用康庶績。朕日 昃劬勞,思弘治要,而機事尚擁,政道未凝,夕惕於懷, 罔知攸濟。方欲仗茲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責寔,取寧 多士。自今應尚書曹府寺內省監司文案,悉付局參 議分判。其軍國興造徵發選序三獄等事,前須詳斷, 然後啟聞。凡諸辯決,務令清乂,約法守制,較若畫一, 不得前後舛互,自相予楯,致有枉滯。紆意舞文,糾聽 所知,靡有攸赦。」
北魏
[編輯]宣武帝景明四年詔先朝軌式疑闕者速以奏聞
[編輯]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十有二月丙申,詔曰: 『先朝制立軌式,庶事惟允,但歲積人移,物情乖惰。比 或擅有增損,廢墜不行;或守舊遺宜,時有舛妨;或職 分錯亂,互相推委。其下百司,列其疑闕,速以奏聞』。」
北齊
[編輯]齊制,天子御殿,有司讀《時令》。
按《隋書禮儀志》:「後齊立春日,皇帝服通天冠,青介幘, 青紗袍,佩蒼玉,青帶青褲,青襪舄,而受朝於太極殿。 尚書令等坐定,三公郎中詣席詭讀時令訖,典御酌 酒巵,置郎中前,郎中拜,還席,伏飲,禮成而出。立夏、季 夏、立秋讀令,則施御座於中楹,南向。立冬如立春,於 西廂東向,各以其時之色,服儀並如春禮。」
唐
[編輯]太宗貞觀十四年正月庚子有司讀時令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中宗嗣聖十五年太后詔讀時令〈即武后聖曆元年〉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張齊賢傳聖曆初齊賢
[編輯]為太常奉禮郎。武后詔百官議告朔於明堂,讀《時令布政事,京官九品以上、四方朝集使皆列於廷。
元宗開元二十年定讀令儀制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玉海》。開元定禮。有明堂 及太極殿五時讀令之儀。冠服佩玉。悉從方色。〈按舊唐書
《元宗本紀》:「開元二十年九月乙巳,中書令蕭嵩奏上《開元禮》一百五十卷。」 故《讀令儀》載於此。
〉開元二十五年,更定《讀令儀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唐會要》,開元二十五年 十月一日辛丑,制:「自今以後,每年立春之日,朕當率 公卿親迎氣於東郊。」其後夏及秋常以孟月朔於正 殿讀時令,仍令禮官修撰儀注。
德宗貞元六年令有司宣讀時令
[編輯]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玉海》。貞元六年二月。制 四孟月迎氣之日。令有司宣讀時令。
文宗太和八年中書門下奏讀時令
[編輯]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太和八年六月。中 書門下奏。「天寶後盛典久廢。請來年正月。依舊禮讀 時令。命太常撰儀注。」
明
[編輯]太祖洪武四年令官吏講讀律令
[編輯]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國家律令並續降條例事 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御史按 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 究治。」
洪武十八年,御製《大誥》成,頒示天下。
按:《明昭代典則》云云。
洪武十九年,御製《大誥續編三編》成,頒示天下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製《大誥續 編》成,頒示天下。十二月癸巳,御製《大誥三編》成,頒示 天下。」
洪武二十一年、令武臣子弟讀《大誥》。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一年,賜天下武臣大誥,令其子 弟誦習。」
洪武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五年、令官民傳誦《大誥三編》。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詔令各處官民之家,傳誦 《大誥》三編,凡遇鄉飲酒禮,一人講說,眾人盡聽,使人 皆知趨吉避凶,不犯刑憲。其秀才教訓子弟,引赴京 考試,有記一編兩編或全記者,俱受賞。仍具賞過名 數,曉諭天下。」
洪武二十六年、令民講讀「《大誥》《律令》。」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民間須要講讀《大誥》、 律、令、敕諭老人手榜及見丁著業牌面,沿門輪遞,務 要通曉法意。仍仰有司時加提督。」
洪武三十年,命戶部下令天下鄉里,以木鐸諭民,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三十年八月辛亥,命戶部下令 天下人民鄉里各置木鐸,內選年老者,每月六次持 木鐸徇於道路,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 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又令民凡遇農桑時月, 清晨聚眾鼓鳴,皆會田所,及時力田,里老縱其怠惰 不勤督者罰。又令凡遇婚姻死喪吉凶等事,一里之 內互相賙給,庶使人相親愛,風俗厚矣。
成祖永樂十七年申嚴洪武法令
[編輯]按《明會典》:「永樂十七年,令各處軍衛有司,凡洪武年 間一應榜文,俱各張掛遵守。如有藏匿棄毀不張掛 者,凌遲處死。」
憲宗成化元年令申嚴洪武永樂正統歷年法令
[編輯]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各處修蓋榜房,將洪武、永 樂、正統年間節次頒降榜文,謄寫張掛,諭眾通知。 成化四年,令學校講說律令。」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諸學 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大明律》』及御製書籍,俾官吏 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令州縣村落設會以備講讀法令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每州縣村落為會,每月朔 日,社首、社正率一會之人,捧讀聖祖教民榜文,申致 警戒。有抗拒者,重則告官,輕則罰米入義倉,以備賑 濟。」
法令部總論
[編輯]《易經》。
姤卦
[編輯]《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四誥四方。」
〈程傳〉「風行天下,無所不周。」為君後者,觀其周遍之象,以施其命令,周誥四方也。〈大全〉中溪張氏曰:「風者天之號令,所以鼓舞萬物;命者君之號令,所以鼓舞萬民。自天而下,無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與下民本無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
則萬民爭先快睹,莫不鼓舞於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
巽卦
[編輯]《彖》曰:「重巽以申命。」
〈程傳〉「重巽」者,上下皆巽也。上順道以出命,下奉命而順從,上下皆順,重巽之象也。君子體重巽之義,以申復其命令,申,重復也,丁寧之謂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程傳〉兩風相重,隨風也。「隨」,相繼之義。君子觀重巽相繼以順之象,而以申命令、行政事。「隨」與「重」,上下皆順也。上順下而出之,下順上而從之,上下皆順,重巽之義也。命令政事順理,則合民心而民順。
渙卦
[編輯]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大全〉沙隨程氏曰:「汗由中出,浹於四體,亦猶大號由君出,浹於四方。」 中溪張氏曰:「九五以巽順之大君,而發渙汗之大號,此令出惟行,弗惟反,猶膚之有汗出而不可反也。然當天下渙散之時,民思其主,必有王者出而居中正之位,乃可成濟渙之功,而無反汗之咎也。」 白雲郭氏曰:「一王居渙號,則正位以令天下,得君道」也,故《無咎》。
書經
[編輯]周書周官
[編輯]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 惟行,弗惟反。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大全〉陳氏經曰:「令未出而致謹可也,既出則有行無反矣。不謹於未出之先,必反於既令之後,何以示信乎?」 蘇氏曰:「此教以謹令,非欲其遂非也。」
詩經
[編輯]大雅抑
[編輯]「無競維人,四方其訓之。」有覺德行,四國順之。訏謨定 命,遠猶辰告。敬慎威儀,維民之則。
〈朱注〉訏、大謨謀也。大謀謂不為一身之謀而有天下之慮也。定,審定不改易也。命,號令也,猶圖也。遠謀謂不為一時之計而為長久之規也。辰告謂以時播告也。
禮記
[編輯]緇衣
[編輯]子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故大 人不倡游。言。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 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
〈大全〉馬氏曰:「夫可言不可行,君子不言也,則民言顧行,而言不危行矣。可行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行顧言,而行不危言矣。」
管子
[編輯]立政
[編輯]「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游,游為之宗。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孟春之朝,君自 聽朝,論爵賞校官,終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賞 罰刑殺,亦終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 憲於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 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於君前。太史既布, 憲入籍於太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 鄉官,致於鄉屬,乃於游宗,皆受憲。憲既布,及反,致令 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 留令,死罪不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 舍,遂行。至都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 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 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 之留令,死罪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 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 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 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 加,有不合於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 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
重令
[編輯]凡國君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 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 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罰不 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民之本,本莫 要於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 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故曰:「令 重而下,恐為上者不明。」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 者在下。夫倍上令以為威,則行恣於己以為私,百吏 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 下。是威下繫於民也。威下繫於民,而求上之毋危,不 可得也。令出而留者無罪,則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 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聽也。令出而 論,可與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損者毋罪,則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則巧佞之人將以此成私為交,比 周之人將以此阿黨取與,貪利之人將以此取貨聚 財,懦弱之人將以此阿貴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將以 此買譽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上之毋 危,下之毋亂,不可得也。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 饑餓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鏤相穉也,謂之逆。布帛不 足,衣服無度,民必有凍寒之傷,而女以美衣錦繡綦 組相穉也,謂之逆。萬乘藏兵之國,卒不能野戰應敵, 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穉也,謂之逆。」 爵人不論能,祿人不論功,則士無為行制死節,而群 臣必通外請謁,取權道,行事便辟,以貴富為榮華,以 相穉也,謂之「逆。」朝有經臣,國有經俗,民有經產。何謂 朝之經臣?察身能而受官,不誣於上,謹於法令,以治 不阿黨,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辭死,受 祿不過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實虛受者,朝之 經臣也。何謂「國之經俗?」所好惡不違於上,所貴賤不 逆於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說,毋侈泰之養,毋踰 等之服,謹於鄉里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者,國之 經俗也。何謂民之經產?畜長樹藝,務時殖穀,力農墾 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經產也。故曰:「朝不貴經臣,則便 辟得進,毋功虛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國不服經俗, 則臣下不順而上令難行」;民不務經產,則倉廩空虛, 財用不足,便辟得進;毋功處取,姦邪得行;毋能上通, 則大臣不和;臣下不順;上令難行,則應難不捷;倉廩 空虛,財用不足,則國毋以固守。三者見一焉,則敵國 制之矣。故國不虛重,兵不虛勝;民不虛用,令不虛行。 凡國之重也,必待兵之勝也而國乃重;凡兵之勝也, 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勝。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 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勝也而令乃 行。故禁不勝於親貴,罰不行於便辟,法禁不誅於嚴 重而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二三而求令之必 行,不可得也。能不通於官受祿賞不當於功,號令逆 於民心,動靜詭於時變,有功不必賞,有罪不必誅,令 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無以使下,而求民之 必用,不可得也。將帥不嚴威,民心不專一,陳士不死 制,卒士不輕敵,而求兵之必勝,不可得也。內守不能 完,外攻不能服,野戰不能制敵,侵伐不能威四鄰,而 求國之重,不可得也。德不加於弱小,威不信於強大, 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諸侯,不可得也。威有與兩 立,兵有與分爭,德不能懷遠國,令不能一諸侯,而求 王天下,不可得也。地大國富,人眾兵彊,此霸王之本 也。然而與危亡為鄰矣。天道之數,人心之變。天道之 數,至則反,盛則衰。人心之變,有餘則驕,驕則緩怠。夫 驕者驕諸侯,驕諸侯者,諸侯失於外;緩怠者,民亂於 內。諸侯失於外,「民亂於內,天道也。」此危亡之時也。若 夫地雖大而不併兼,不攘奪;人雖眾,不緩怠,不傲下; 國雖富,不侈泰,不縱欲;兵雖彊,不輕侮諸侯。動眾用 兵,必為天下政理,此正天下之本,而霸王之主也。凡 先王治國之器三,攻而毀之者六,明王能勝其攻,故 不益於三者而自有。國正天下亂,王不能勝其攻,故 「亦不損於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三器者,何也?」曰:「號 令也,斧鉞也,祿賞也。」「《六攻》者何也?」曰:「親也,貴也,貨也, 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號令毋以 使下,非斧鉞毋以威眾,非祿賞毋以勸民。」「《六攻》之敗 何也?」曰:「雖不聽而可以得存者,雖犯禁而可以得免 者,雖無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國有不聽而可以得存 者,則號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則斧 鉞不足以威眾;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則祿賞不足 以勸民。號令不足以使下,斧鉞不足以威眾,祿賞不 足以勸民。若此,則民毋為自用,民毋為自用,則戰不 勝,戰不勝而守不固,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然則先 王將若之何?」曰:「不為六者變更於號令,不為六者疑 錯於斧鉞,不為六者益損於祿賞。若此則遠近一心。 遠近一心則眾寡同力;眾寡同力,則戰可以必勝,而 守可以必固。非以併兼攘奪也,以為天下政治也。此 正天下之道也。」
任法
[編輯]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任公而不任私, 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則不 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說,故民 舍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舍大道 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聖君則 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中之樂, 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 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 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辟,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 兵自強,群臣無詐偽,百官無奸邪,奇術技藝之人莫 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堯之治天 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罏恣, 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 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 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 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道法則 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群臣不用禮義教訓則 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者不可 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大儀也。 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無請謁 任舉之人,無間識博學辯說之士,無偉服,無奇行,皆 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以恆者二:一曰明法 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恆 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 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杵習 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不能 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萬 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 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而不 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智亂 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 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翦 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可得 也。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 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輻輳,以事 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 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 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故主有 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法,以 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之,倍 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而為 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心,專 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重惡 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也。故 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 六柄者,王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 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其所 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 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 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 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 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 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 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 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 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 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 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 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慎 也。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 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 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 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 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 之,此所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 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治世則不然,不 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 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 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 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 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 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 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設私 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 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 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夫君臣者, 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 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 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 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 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 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 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 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 不行矣。」
形勢解
[編輯]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於民之所好,而 禁於民之所惡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 利而惡害。故上令於生利人,則令行;禁於殺害人,則 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樂其政也,而令乃行。故曰: 「貴有以行令也。」
淮南子
[編輯]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 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 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 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 也,所以剬有司,使無專行也;法籍禮義者,所以禁君, 使無擅斷也。人莫得恣則道勝,道勝則理達矣。故「反 於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以其言莫從己 出也。夫寸生於「生於日,日生於形,形生於景,此 度之本也。樂生於音,音生於律,律生於風,此聲之宗 也。法生於義,義生於眾適,眾適合於人心,此治之要 也。」故通於本者,不亂於末,睹於要者不惑於詳,法者 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 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 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非無法 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 為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 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故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
劉勰新論
[編輯]法術
[編輯]法。術者,人主之所執,為治之樞也。術藏於內,隨務應 變;法設於外,適時御人。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有 棄法而成治也。故神農不施刑罰而人善為政者,不 可廢法而治人。「舜執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釋 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馬之力,揣途之數,齊 其銜轡,以從其勢,故能登坂赴險,無覆軼之敗;乘危 「涉遠,無越軌之患。君猶御也,法猶轡也,人猶馬也,馬 猶軌也,理猶執轡也。執轡者,欲馬之遵軌也,明法者, 欲人之循治也。轡不均齊,馬失軌也;法不適時,人乖 理也。」是以明主務循其法,因時制宜。苟利於人,不必 法古;必害於事,不可循舊。夏商之衰,不變法而亡;三 代之興,不相襲而王。堯、舜異道而德「蓋天下,湯武殊 治而名施後代。由此觀之,法宜變動,非一代也。今法 者則溺於古律,儒者則拘於舊禮,而不識情移法宜 變改也。此可與守法而施教,不可與論法而立教。」故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拘禮之 人,不足以言事;製法之士,不足以論理。若握一世之 法,以傳百世之人,猶以一衣擬寒暑,一藥治痤瘕也。 若載一時之禮,以訓無窮之俗,是刻舟而求劍,守株 而待兔。故製法者,為理之所由,而非所以為治也。禮 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於隨 時;為治之本,在於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隨時 而成化。以斯治政,未為衷也。
丘濬大學衍義補
[編輯]謹號令之頒
[編輯]《易》始卦大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命誥四方。」
臣按:昔人有言,「風者天之號令,所以鼓舞萬物,命者君之號令,所以鼓舞萬民」 ,風自天而下無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與下民本無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則萬民爭先快睹,莫不鼓舞於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由是觀之,人君命令之頒所以布君之德、感民之心,其機括之大、轉移之妙,有如此者。可不謹哉。
《巽》之《象》曰:「重巽以申命。」
臣按:《巽》之卦象風也,風之吹物無處不入,無物不鼓動,詔令之入人,淪於肌膚、浹於骨髓,亦如風之動物也。人君體《巽》之象,順人心以行事,重復而丁寧之,必須上下皆以為順而不拂逆人心然後行之,則「德之入人也深而澤之及人也厚矣。」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臣按:先儒謂《巽》為風,而風者所以發揚天之號令,風隨風而不逆,此重《巽》之象也。在上之君子體隨風之巽出而發號施令,凡事必申復詳審,一再命之,然後見之行事,則四方風動順而易入,申命者所以致其戒於行事之先,行事者所以踐其言於申命之後。由是觀之,人君詔令之出不可不詳審於未頒之前,尤不可不踐行。於既頒之後,審之於前,不可行者,則不言也;踐之於後,既言之矣,則不可不行也。後世之詔,惟其失於詳審,輕為條款,故既行之後,往往杌楻齟齬,有所牽制妨礙而不可行焉。此其詔令所以不見信於臣民。有所頒布,人率以虛言視之,國家猝有急切之事,因之而失機敗事者多矣。
《渙》:九五,渙汗其大號。
臣按:人君當人心渙散之時而欲收之,非有大號令不可也。故當《渙》之時,必有號令之頒,如身之出汗,無處而不浹洽,然後可以免咎也。觀唐德宗奉天、宋高宗中興二詔可驗矣。
《書多方》:周公曰:「王若曰猷,告爾四國多方。」
臣按:後世人臣代傳「王言」 ,蓋本諸此。國家不幸而有刑討征誅之事,在可否之間涉形似之疑者必
須明白詳悉。頒布天下。使人心曉然知吾意嚮之所在。因其情而定其罪。隨其罪而加以刑。蓋有不得已焉者。如此則群疑釋而人心服。亂根永絕而國是明著矣。
《周官》: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 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臣按:令之大者固出於君,而百司庶府下其教條於其屬亦令也,故成王既訓迪百官而又合其尊卑、大小而同訓之焉。夫朝廷之政由上而行之於下,由內而行之於外,必假命令以達之,於其未出之前必須謹審詳度,知其必可行而無弊然後出之,既出之後必欲其通行而無礙,不至於壅塞而反逆可也。然其所出之令。一惟以公理而滅私情。然後可行而不反。苟或私勝而公微。則將「反逆」 而不可行矣。又何以使民咸敬信而懷服也哉。
《詩大雅抑之》篇曰:「訏謨定命,遠猶辰告。」
臣按:人君欲示訓於四方也,必廣大其謀謨,不為一身而必為天下無終窮之慮,審定其號令,不敢輕易而必為一定不可易之制,於是乎長慮卻顧,深思遠圖,稽其所終所蔽,益之損之、與時宜之,必可為久遠之規,然後以時而播告之焉。如此則夫號令之頒、圖惟之事,永永無弊,施之於一時者可以為法於百世矣。後世世主淺謀,輕舉容易,發為號令,可言而不可行者多矣。縱有可行,亦惟可用於一時,不可詒之於久遠。於是朝更夕改,民不知所遵守,是以號令之頒,民視之以為泛常,一旦遇夫倉卒之變,有所補褊救急,而下人不知其所以,而往往至於不可救藥。吁,可不謹哉!
《春秋糓梁傳》曰:「為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 所存者命也。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 也;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 下所以傾也。」
臣按:君代天出命者也,臣代君行命者也,君出命固不可違天之道,臣行命亦不可侵君之事,苟臣侵君之事則君失其命矣,君失其命則不足以繼天而君非君矣,臣侵君命則不知以事君而臣非臣矣。人君繼天以出治,恆必兢兢業業,「敬以存心、明以燭理、剛以制欲,則臣下知所凜畏而不敢侵吾之事而吾所以繼天道而主天下」 者,其威命不至「旁落而下移」 矣。
《禮記》:「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
臣按:王者之言其在中也惟細如絲而已,及其出也乃如宛轉繩之大焉,其初出也僅大如綸而已,及其出而益遠也乃如引棺之大索焉。所以然者,良以人君居九重之上,為萬方之主,一言「一話在人君雖若甚微者,及其施之於外,天下之人仰之如日星之明,畏之如雷霆之震,去之愈遠而見之愈大焉。」 然則人君號令之頒,其可以不謹哉?
漢賈山言於文帝曰:「臣聞山東吏布誥令,民雖老臝 癃疾,扶杖而往聽之,願少須臾毋死,思見德化之成。」
臣按:司馬遷作《史記》,於《文帝紀》,凡詔皆稱「上曰」 ,而他紀則不然,蓋以見文帝之詔皆出於帝之實意也,上以實感故下以實應,一見其詔書之下,欣欣然相率以聽意,必其真有此實惠然後為此實言也。後世詔書之下率出於詞臣之視草、有司之議擬,皆按故事而舉之,未必皆出自上心也,是以有其言無其事、有「其事無其效。」 許人以直言,不加罪,而罪之愈甚;許民以欠負不復徵,而徵之如故。是故上之言不信於民,民之心不孚於上。此德化之成,所以有歉於文帝歟!
光武時,天下已定,務用「安靜」,以手跡賜萬國者,一劄 十行,細書成文,勤約之風,行於天下。
唐陸贄從德宗幸奉天,嘗奏曰:「今乘輿播遷,陛下宜 痛自引過,以感人心。」德宗從之。故行在詔書始下,雖 驕將悍卒,莫不揮涕激發。及還京師,李抱真來朝,奏 曰:「陛下在山南時,山東士卒聞書詔之辭,無不感泣, 思奮臣節,臣知賊不足平也。」
臣按:感人之易者莫易於言,故人君一言之善,雖於深宮之中、九重之上、四海之遠莫不應之,況以德音之宣布、詔令之頒行於郡國者哉?夫上有由中之誠,下必有感孚之效,不徒然也。觀光武勤約之風行於天下,德宗引過之詔感夫士卒可見矣。人君誠能誠實其心、審定其命,擇視草之臣、守渙汗之信,則雖蠢愚之夫,驕悍之卒,亦無不感動者,而況愚直之民,循良之吏乎?
唐太宗謂侍臣曰:「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 奸詐盡生。《周易》稱:『渙汗其大號。施令,若汗出於體,一 出而不復也』。又《書》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且 漢祖日不假給,蕭何起於小吏,製法之後,猶稱畫一。 今宜詳思此義,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
臣按:太宗此言,則凡號令之頒不但詔告天下,而
已。凡夫一事之施,一令之布,皆不可輕出,必委曲審定,以為久遠之規焉。
宋劉安石《言於其君》。〈哲宗〉曰:臣嘗考載籍,以推先王之 道,雖禮樂刑政號為治具,而所以行之者,特在命令 而已。昔之善觀人之國者,不視其世之盛衰而先察 其令之弛張,未論其政之醇疵而先審其令之繁簡。 惟其慮之既臧,發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則堅如金石, 信如四時,敷天之下莫不傾耳承聽,聳動厭服,此聖 人所恃以鼓舞萬民之術也。《傳》曰:「令重則君尊。」又曰: 「國之安危在出令。」凡此皆謹重之意也。今朝廷命令, 變易頻數,遠不過一二歲,近或期月而已,甚者朝行 而夕改。亦有前詔未頒,後令蠲除者,吏不知所守,民 不知所從。求其弊原蓋由講議未精,思慮未審,人情 有所未盡,事理有所未通,或牽於好惡之私,或溺於 迎合之「說,是非無所辨,取捨無所宗,故一人言之而 遽為之紛更也。方平安無事之時,輕慢多變之如此, 緩急有事之際,何以取信於人伏望深鑒前古之戒, 謹為今日之慮。至於法度之廢置,政事之因革,必使 大臣公心協謀,博詢利病,廣攬詳擇,務當義理。更其 所可更,則不嫌於違俗;守其所可守,則無憚」於襲。故 幾「政令清簡。吏民信服。事可久行。不致反汗。」
臣按:安世斯言切中古今之弊,「有志於天下國家者,其於命令之頒要當以為鑒戒。」
范成大曰:「人君所以為國者,恃其命令足以鼓舞群 下而已。命令重則其政舉,命令輕則其事隳,人臣敬 君之命如雷霆之不敢侮,蓋以吾君之所以為國者 在焉。故《曲禮》序尊敬君命之說為尤詳。人君深居九 重之中而化萬里之外,命令所至,奔走奉承,其震動 如此,是以聖王兢兢業業,不敢忽於出令,審之而勿」 輕發,守之而勿輕變,使天下致敬而取則,觀聽不惑, 而後治功可成也。
臣按:范成大此言所以解《曲禮》曰:「凡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也。」 《曲禮》之言為臣而發,范氏之言為君而發,「臣必敬君命之施,君必謹己命之發,命之發也不輕,禮之敬也不忽。古之帝王所以言不妄發,發而人必信之,事不妄舉,舉而人必從之,此其治功之成所以易易也歟。」
性理會通
[編輯]法令
[編輯]程子曰: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故三代損益文質, 隨時之宜。若孔子所立之法,乃通萬世不易之法。孔 子於他處亦不見說,獨答顏回云:「行夏之時,乘殷之 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此是於四代中舉這一箇法 式,其詳細雖不可見,而孔子但亦言其大法,使後人 就上修之,二千年來亦無一人識者。
居今之時,不安今之法令,非義也。若論為治,不為則 已,如復為之,須於今之法度內,處得其當,方為合義。 若須更改而後為,則何義之有?
古之人重改作,變政易法,人心始以為疑者,有之矣。 久而必信,乃其改作之善者也。始既疑之,終復不信, 而能善治者,未之有也。
《為改》,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傳遠。若後世變之,則 末如之何矣。
龜山楊氏曰:「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難犯,至於有犯,則 必刑而無赦,此法之所以行也。」
元城劉氏曰:「人君命令,雖在必行,苟處之得其理,則 執之不可變。惟其不合眾望,違咈人情,關天下之盛 衰,繫朝廷之輕重,所宜擇善,何憚改為?」
五峰胡氏曰:「《荀子》云:『有治人,無治法』。」竊譬之,欲撥亂 反之正者,如越江湖,法則舟也,人則操舟者也。若舟 破楫壞,雖有若神之技,人人知其弗能濟矣。故乘大 亂之時必變法,法不變而能成治功者,未之有也。 法制者,道德之顯爾;道德者,法制之隱爾。天地之心, 生生不窮者也。必有春秋冬夏之節,風雨霜露之變, 然後生物之功遂。有道德結於民心,而無法制者為 無用,無用者亡;有法制縶於民身而無道德者為無 體,無體者滅。是故法立制定,苟非其人,亦不可行也。 朱子曰:「古人立法,只是大綱,下之人得自為。後世法 皆詳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進退 下之人不得。」
「朝廷紀綱,尤所當嚴。上自人主以下至於百執事,各 有職業,不可相侵。蓋君雖以制命為職,然必謀之大 臣,參之給舍,使之熟議,以求公議之所在,然後揚於 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嚴,命令詳審, 雖有不當,天下亦皆曉然知其謬之出於某人,而人 主不至獨任其責。臣下欲議之者,亦得以極意盡言 而無所憚」,此古今之常理也
法令部藝文
[編輯]《號令策 》唐·白居易
問:「號令者,所以齊其俗,一其心,故聖王重之慎之。」 然則號令既出,而俗又未齊者,其故安在?令既下而心猶未一者,其失安歸?欲使下令如風行,出言如響應,導之而人知勸,防之而人不踰,將致於斯,豈無其要?
臣聞王者發號施令,所以齊其俗,一其心。俗齊則和, 心一則固,人於是乎可任使也。《傳》曰:「人心不同,如其 面焉。」故一人一心,萬人萬心。若不以令一之,則人人 之心各異矣。於是積異以生疑,積疑以生亂,除亂莫 先乎令者也,故聖王重之。然則令者,出於一人,加於 百辟,被於萬姓,漸於四裔,如風行,如雨施,有往而無 返也。其在《周易》「渙汗」之義,言號令如汗,渙然一出而 不可復也,故聖王慎之。然則令既出而俗猶未齊者, 由令之不一也。不一者,非獨朝出夕改,晨行暮止也。 蓋謹於始,慢於終,則不一也;張於近,弛於遠,則不一 也;急於賤,寬於貴,則不一也;行於疏,廢於親,則不一 也。且人之心猶不可以不一而理,況君之令,豈可二 三而行者乎?然則令既一,而天下之心猶未悅隨者, 由上之不能行於己推於誠者也。凡下之從上也,不 從口之言,從上之所好也;不從力之制,從上之所為 也。蓋行諸己也誠,則化諸人也速;求諸己也至,則感 諸人也深。若不推之於誠,雖三令五申而令不明也。 苟不行之於己,雖家至日見而人不信也。聖王知其 如此,故以禮自修,以法自理,慎其所好,重其所為,有 諸己者而後求諸人,責於下者必先禁於上。是以推 之而往,引之而來,導之斯行,禁之斯止,使天下之人 顒顒然惟望其令,聽其言而已。故言出則千里之外 應如響,令下則四海之內行如風。故曰:「禁勝於身,則 令行」於人者矣。又曰:「下令如流水之源。」蓋謂是也。如 此則何慮乎海內之令。不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者 哉。
懸法象魏賦〈以正月之吉懸法象魏為韻〉蘇珦建皇極者存乎正名體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創業遂體制而緣情職命六官必先庚而著令曆分
[編輯]三統,因建子而為正。當是時也,元律司候,黃鍾紀月, 伊歲序之元初,懿陽和之始發。於是懸邦國之六典, 致象魏之兩闕,俾萬人觀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 矣哉!示人有則,布政惟時。既當途而明矣,亦浹日而 斂之。是則是效,念茲在茲。乃人君之大象,諒王國之 元龜。是知象魏之章,煥為故實,分章授事,典司非一。 「或以《理象》為理人之規,或以《教象》為教人之術,觀之 者仰而可見,從之者貞而且吉,俯黃道而高懸,與蒼 龍而迥出。法之不朽,雖草創於前王;體有可傳,亦恢 張於是日。國家以務人為本,以施命為先,拱北極之 六星,庶官咸備;張南端之雙闕,舊典常懸。」是知大聖 君臨,名臣不乏,欽承帝道,足以為法,以之安人,其國 斯廣。敢引此以為喻,亦因茲而取象。懸法魏闕,其教 可以普施;懸法禮闈,其人可以外獎。夫然,則青雲可 期於影響。
王建立傳論 五代史
[編輯]嗚呼!道德仁義所以為治,而法制綱紀亦所以維持 之也。自古亂亡之國,必先壞其法制而後亂從之,亂 與壞相乘,至蕩然無復綱紀,則必極於大亂而後返, 此勢之然也,五代之際是矣。若文珂、守恩皆位兼將 相,漢大臣也,而周太祖以一樞密使頭子易置之,如 更戍卒。是時太祖與漢未有間隙之端,其無君叛上 之志宜未萌於心,而其所為如此者,何哉?蓋其習為 常事,故特發於喜怒頤指之間,而文珂不敢違,守恩 不得拒,太祖既處之不疑,而漢廷君臣亦置而不問, 其上下安然而不怪者,豈非朝廷法制綱紀,壞亂相 乘,其來也遠,既極而至於此歟?是以善為天下慮者, 不敢忽於微而常杜其漸也。可不戒哉!
論詔令數易改 宋包拯
[編輯]臣竊見朝廷凡降詔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張,故外議 紛紜,深恐於禮不便。且詔令,人主之大柄,而國家治 亂安危之所繫焉,可無慎乎緣累年以來,此弊尤甚, 制敕纔下,未逾月而輒更請奏,方行又隨時而追改。 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則賞罰何以沮勸乎?臣欲乞今 後朝廷凡處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 上言利害,並請先下兩制集議,如可為經久之制,方 許頒行於後。或有小異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數有 更易。如此,則法存畫一,國有常格。伏望少留聖意,天 下幸甚。
「信任正人,賞者必當其功,不可以恩進;罰者必當其 罪,不可以倖免。邪佞者雖近必黜,忠直者雖遠必收。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在 陛下力行而已。」亢旱之災,天之常數,固不足貽陛下 深憂,惟陛下留神省察
法令部紀事
[編輯]《說苑政理篇》:武王問於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 何也?」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 為法者也。故令出而亂,亂則更為法,是以其法令數 更也。」
《至公篇》:楚莊王有茅門者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 朝,馬蹄蹂霤者,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馬蹄蹂 霤,廷理斬其輈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為王泣曰:「為 我誅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 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誅?夫犯法 廢令,不尊敬社稷,是臣棄君,下陵上也。臣棄君則主 失威,下陵上則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遺子?」太子 乃還走避舍,再拜請死。
《韓子外儲說》:秦昭王有病,百姓里買牛而家為王禱。 公孫述出見之,入賀王曰:「百姓乃皆里買牛為王禱。」 王使人問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 禱者,是愛寡人也。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 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不如人罰 二甲,而復與為治。」
鄒君好服長纓,左右皆服長纓,甚貴。鄒君患之,問左 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貴。」君因先自斷 其纓而出,國中皆不服長纓。君不能下令為百姓服 度以禁之,乃斷纓出以示民,是先戮以蒞民也。 韓昭侯謂申子曰:「法度甚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見功 而與賞,因能而受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 所以難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來,知行法矣,寡人奚 聽矣?」一日,申子請仕其從兄官,昭侯曰:「非所學於子 也,聽子之謁,敗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謁。」申子辟舍 請罪。
吳起,衛《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織組而幅狹於度,吳子 使更之,其妻曰:「諾。」及成復度之,果不中度。吳子大怒, 其妻對曰:「吾始經之,而不可更也。」吳子出之,其妻請 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吳子為法者也。其為法也,且欲 以與萬乘致功,必先踐之妻妾,然後行之。子毋幾索 入矣。」其妻之弟又重於衛君,乃因以衛君之重請吳 子,吳子不聽,遂去衛而入荊。
《內儲說》:衛嗣君之時,有胥靡逃之魏,因為襄王之後 治病。衛嗣君聞之,使人請以五十金買之。五反而魏 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諫曰:「夫以一都買 二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無小而亂無 大,法不立而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也。法立而誅 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魏王聞之曰:「主欲治而不聽 之,不祥。」因載而往,徒獻之。
《史記商君傳》:「孝公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 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 非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愚者闇於成事, 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 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 彊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 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 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 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 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 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 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 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 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 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 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 收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 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 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 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 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 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 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 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 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卒下令,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 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 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 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 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 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 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 敢議令。
《後漢書祭遵傳》:「光武破王尋等,還過潁陽,遵以縣吏 數進見,光武愛其容儀,署為門下史。從征河北,為軍 市令。舍中兒犯法,遵格殺之。光武怒,命收遵。時主簿 陳副諫曰:『明公常欲眾軍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也』。光武乃貰之,以為刺姦將軍。謂諸將曰:『當 備祭遵。吾舍中兒犯法,尚殺之,必不私諸卿也』。」 《舊唐書文宗本紀》:開成元年五月乙卯。御紫宸殿。上 謂宰臣曰:「為政之道。自古所難。」李石對曰。朝廷法令 行則易
《五朝名臣言行錄》:司馬光邇英進讀蕭何曹參事,曰: 參不變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時天下晏然, 衣食滋殖。上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公曰:「何 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 可也。武王克商曰:『乃反商政,政由舊』。然則雖周亦用 商政也。《書》曰:『無作聰明亂舊章』。漢武帝用張湯言,取 高帝法紛更之,盜賊半天下。元帝改宣帝之政,而漢 始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變也。」後數日,呂惠卿 進講,因言:「先王之法,有一年變者,正月始和,布法象 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狩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 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有百年不變者,父慈子 孝、兄友弟恭是也。前日光言非是,其意以諷朝廷,且 譏臣為條例司官耳。」上問光:「惠卿言何如?」光曰:「布法 何名為變?若四孟月朔屬民,讀法為時變月變邪?諸 侯有變禮易樂者,王巡狩則誅之,王不自變也。刑新 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平國用中典,是為世輕世重, 非變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則修之,非大壞不更 造也。大壞而欲更造,非得良匠美材不成。今二者皆 無有,臣恐風雨不庇也。公卿侍從皆在此,願陛下問 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兩府侵 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 尚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史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 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四年八月「庚申,合散奏事畢,帝 問曰:『卿等日所行者何事』?合散對曰:『臣等第奉行詔 旨而已』。」帝曰:「卿等何嘗奉行朕旨?雖祖宗遺訓、朝廷 法令皆不遵守。夫法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自古及 今,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使人君製法,宰相能守 而忽失,則下民之所畏避,綱紀可正,風俗可厚。其或」 法弛民慢怨言並興欲求治安豈不難哉。
《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五月己丑,帝諭倒剌沙曰:「朕 即位以來,無一人能執成法為朕言者。知而不言則 不忠,且陷人於罪。繼自今凡有所知,悉以聞。使朕明 知法度,斷不敢自縱。非獨朕身,天下一切政務能守 法以行,則眾皆乂安,反是則天下罹於憂苦。」
明《昭代典則》:洪武二年八月,監察御史雎稼言:「《周官》 有懸法象魏之文,《禮經》載鄉飲讀法之說,皆導民知 禮法而遠刑辟也。今新律刊布天下,鄉井細民猶有 不通其說者。宜命府州縣長吏凡遇月朔,會鄉之老 少,令儒生讀律,解析其義,使之通曉,則人皆知畏法, 而犯者寡矣。」上曰:「威人以法,不如威人以心。敦信義 而勵廉恥,此化民之本也。故羞惡之心生,則非僻之 私格;外防之法密,則苟免之刑興。」卿言:「讀律固可禁 民為非,若謂使無犯,要當深求其本也。」
法令部雜錄
[編輯]《老子益謙》篇:「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故聖人云:『我無為 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 欲而民自朴』。」
《管子法法》篇:「不法法則事無常法,不法則令不行,令 而不行則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審 而不行,則賞罰輕也;重而不行,則賞罰不信也;信而 不行,則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 矣。」
「法立令行,則民之用者眾矣;法不立,令不行,則民之 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廢者寡, 則民不誹議;民不誹議,則聽從矣。法之所立,令之所 行,與其所廢者鈞,則國無常經;國無常經,則民妄行 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廢者多,則民不聽; 民不聽,則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商子定分篇》:「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 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 去衣也,欲東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
《韓子難》三篇。《管子》曰:「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 是謂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謂言室滿室,言堂滿堂 者,非特謂遊戲飲食之言也,必謂大物也。人主之大 物,非法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 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 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 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用術,則親愛 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室。而管子猶曰:「言於室滿 室,言於堂滿堂」,非法術之言也《定法篇》:「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 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 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 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 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 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 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 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 《淮南子汜論訓》:「法令者,網其姦邪,勒率隨其蹤跡,無 愚夫蠢婦,皆知為姦之無脫也,犯禁之不得免也。然 而不材子不勝其欲,蒙死亡之罪,而被刑戮之羞。然 而立秋之後,司寇之徒,繼踵於門,而死市之人,血流 於路。何則?惑於財利之得,而蔽於死亡之患也。」 心《書·威令篇》:「夫一人之身,百萬之眾,束肩斂息,踵足 俯聽,莫敢仰視,法制使然也。若」乃上無刑罰,下無禮 義,雖貴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免者,桀紂之類也。 夫以匹夫之刑,令之以賞罰,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孫 武《穰苴》之類也。故令不可輕,勢不可逆。
《日知錄》: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縳,至 不可動,而人之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 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 為。夫以漢之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於文墨吏,而況 於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於庸懦 也。」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 康。萬曆以後,法令存而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 能日減。其君子工於絕纓,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 善於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誠有如《墨子》所云:「使治 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 均。」《呂氏春秋》所云:「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列近則」 持諫,將眾則罷怯。又如劉蕡所云「謀不足以剪除奸 兇,而詐足以抑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衛社稷,而暴足 以侵害閭里」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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