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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6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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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5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6 月2 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1 3 2 3 6 1 號
2011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71號令
總統府公報第6981號第15頁

茲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三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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