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6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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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71號令 |
總統府公報第6981號第15頁 |
茲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三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