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5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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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2000年2月24日第1291(2000)號、2000年6月16日第1304(2000)號、2000年10月13日第1323(2000)號、2000年12月14日第1332(2000)號、2001年2月22日第1341(2001)號、2001年6月15日第1355(2001)號、2001年11月9日第1376(2001)號、2002年6月14日第1417(2002)號和2002年12月4日第1445(2002)號決議,以及2000年1月26日(S/PRST/2000/2)、2000年6月2日(S/PRST/2000/20)、2000年9月7日(S/PRST/2000/28)、2001年5月3日(S/PRST/2001/13)和2001年12月19日(S/PRST/2001/39)的主席聲明,
- 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所有其他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 又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
- 回顧秘書長2001年4月12日(S/2001/357)、2001年11月13日(S/2001/1072)和2002年5月22日(S/2002/565)的信,
- 重申承諾採取適當行動,幫助制止掠奪剛果民主共和國資源的行為,以支持和平進程,
- 確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大湖區的國際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
- 1. 注意到秘書長在2002年10月15日的信(S/2002/1146)中轉遞的非法開採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和其他形式財富問題專家小組(下稱「小組」)的報告;
- 2. 強烈譴責非法開採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的行動;
- 3. 關切地注意到掠奪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和其他形式財富的行為繼續不斷,是助長該區域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這方面要求所有有關國家立即採取步驟,終止促使衝突持續不已、阻礙剛果民主共和國經濟發展和加深其人民苦難的這些非法活動;
- 4. 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自然資源應在公平的商業基礎上透明、合法地開採,使該國及其人民受惠;
- 5. 強調所有外國部隊從剛果民主共和國領土全部撤出以及在該國早日成立一個包容各方的過渡政府,這將確保中央政府恢復控制,可行的行政部門有權力保護和管制開採活動,這些都是制止掠奪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的重要步驟;
- 6. 又強調可能在適當時機召開一次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與發展問題國際會議,這將有助於該區域各國促進健全的區域經濟一體化,使該區域所有國家受惠;
- 7. 注意到自然資源和開採部門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前途的重要性,鼓勵各國、各國際金融機構和其他組織協助該區域各國政府努力創造合適的國家結構和體制,控制資源的開採,並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界密切合作,建立剛果的體制能力,確保以透明、合法的方式管制及經營這些部門,以便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財富能夠造福剛果人民;
- 8. 強調必須對小組關於非法開採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與衝突持續之間關係的獨立調查結果採取後續行動,強調必須施加必要的壓力制止這種開採,注意到小組迄今為止的各份報告在這方面對和平進程作出了有益的貢獻,因此請秘書長給予小組新的任務,為期六個月,在期限屆滿時小組應當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
- 9. 強調小組新的任務應包括:
- - 進一步審查相關數據和分析小組以往收集的資料及任何新資料,具體包括小組前幾份報告點名的個人和實體提供的材料,以期核實、加強和必要時更新小組的調查結果和(或)證明小組前幾份報告點名的各方無辜,從而相應調整這些報告所附名單;
- - 關於各國政府按小組以往的建議採取行動的資料,包括關於該區域的能力建設和改革如何影響開採活動的資料;
- - 評估各份報告點名的所有各方就下文第12和第15段採取的行動;
- - 建議剛果民主共和國過渡政府和該區域其他國家政府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制訂與加強政策、法律框架和行政能力,以確保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資源在公平的商業基礎上合法開採,使剛果人民受惠;
- 10. 請小組主席在小組恢復工作三個月後就停止掠奪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方面所獲任何進展向安理會作簡報;
- 11. 為了透明起見,邀請被小組上一份報告點名的個人、公司和國家在適當考慮到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至遲於2003年3月31日將其反應意見送交秘書處,並請秘書長應2002年10月15日的報告點名的個人、公司和國家的要求作出安排,至遲於2003年4月15日將這些反應意見印發,作為該報告的附件;
- 12. 強調小組、個人、公司和國家之間對話的重要性,並在這方面請小組應請求向被點名的個人、公司和國家提供表明他們與非法開採剛果民主共和國自然資源有關連的一切資料和文件,並請小組建立程序,應請求向會員國提供小組以往收集的資料,以幫助它們採取必要的調查行動,但需不違反小組維護資料來源安全的義務並按照聯合國慣例與聯合國法律事務廳協商;
- 13. 強調被報告點名的個人、公司和國家有義務對小組提供給他們的材料保密,以確保維護小組資料來源的安全;
- 14. 請小組按照聯合國慣例將最後報告附件3所列涉嫌違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多國企業準則的工商企業的資料提供給經合組織國際投資和多國企業委員會和這些企業註冊國的經合組織準則國家接觸點;
- 15.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進行自己的調查,包括適當時通過司法手段的調查,以期令人信服地澄清小組的調查結果,考慮到小組並非司法機構,不具備進行調查所需資源使調查結果能被視為確定事實;
- 16. 在這方面滿意地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總檢察長決定開始一項司法程序,讚揚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決定在獲得進一步澄清之前將報告中點名的官員暫時停職,並請小組與總檢察長辦公室充分合作,向該辦公室提供進行調查所需的資料,但需不違反小組維護資料來源安全的義務並按照聯合國慣例與聯合國法律事務廳協商;
- 17. 又滿意地注意到其他國家採取的行動,包括烏干達政府決定設立一個司法調查委員會,敦促所有有關國家,特別是津巴布韋和盧旺達政府同小組充分合作,通過適當司法程序進一步調查各項指控,並強調小組與所有調查機關協作的重要性;
- 18. 鼓勵所有有關組織酌情考慮小組的報告所載各項相關建議,並特別鼓勵各專門行業組織監測來自衝突地區、特別是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領土的商品的貿易情況,並且收集這方面的數據,以期幫助制止掠奪這些地區的自然資源;
- 19. 鼓勵執行在剛果人對話框架內作出的各項決定,尤其是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審查剛果民主共和國各項經濟及財務協定是否有效的建議;
- 20. 表示完全支持小組,並重申所有各方和有關各國必須與小組充分合作,同時確保各位專家的必要安全;
-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69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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