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9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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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91(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92(2007)號決議
2007年12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581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93(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欣見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回顧安理會決定不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規定的措施,強調利比里亞必須在木材部門繼續取得進展,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2006年10月5日經簽署成為法律的《國家林業改革法》,包括解決土地產權和土地保有權問題,養護和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制訂商業森林作業合同授標過程,
回顧安理會決定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關於鑽石的各項措施,
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參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注意到利比里亞實施了必要的內部管制並滿足了金伯利進程的其他要求,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繼續認真努力,確保這些管制切實有效,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加強利比里亞全境安全,幫助政府在全國、尤其是在鑽石和木材產區及邊界地區行使其權力方面,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2007年12月5日的報告(S/2007/689,附件),包括關於鑽石、木材、定向制裁及軍火與安全問題的內容,
審視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第4段及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以及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並斷定取得的進展未足以滿足這些條件,
強調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這些條件,並鼓勵捐助方也這樣做,
敦促所有各方支持利比里亞政府確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進展,
認定儘管利比里亞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當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根據安理會對迄今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條件方面的進展作出的評估:
(a) 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及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修訂的關於軍火的措施以及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關於旅行的措施,再延長12個月;
(b) 會員國在交付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e)或第2(f)段、第1683(2006)號決議第2段或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供應的所有軍火和有關物資後,須立即通知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
(c) 在利比里亞政府向安理會報告已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列的終止有關措施的條件並向安理會提供信息說明據以作出此種評估的理由後,應利比里亞政府的要求審視上述任何措施;
2. 回顧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仍然生效,關切地注意到專家小組關於這方面缺乏進展的結論,並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繼續盡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義務;
3. 重申安理會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審視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
4. 歡迎聯利特派團向利比里亞政府提供援助,與林業發展局進行聯合巡邏,以加強政府對林區的管制;
5. 決定將根據第1760(2007)號決議第1段任命的現任專家小組的任期再延長至2008年6月20日,以執行以下任務:
(a) 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後續評估任務,以便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報告,說明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經上文第1段延長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其中包括與委員會指認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個人相關的任何信息,並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 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影響和實效,尤其是對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名下資產的影響和實效;
(c) 評估利比里亞國會2006年9月19日通過的、經約翰遜·瑟里夫總統2006年10月5日簽署後成為法律的林業立法的執行情況;
(d) 評估利比里亞政府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情況,並協同金伯利進程評估遵守情況;
(e) 至遲在2008年6月1日,就本段列舉的所有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報告,並在該日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特別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所定措施以來在木材部門取得的進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以來在鑽石部門取得的進展;
(f) 與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第1782(2007)號決議第8段重新組建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以及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積極合作;
(g) 確定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並就此提出建議,以利於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
6. 秘書長重新任命專家小組現任成員,並作出必要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專家小組的工作;
7.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所涉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8.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在利比里亞全面參與並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之後的一年內,邀請金伯利進程進行一次審視訪問;
9. 鼓勵金伯利進程酌情通過安全理事會所設委員會,向安理會通報可能對利比里亞進行的任何審視訪問,以及對利比里亞政府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進展所作的評估;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81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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