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0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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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01(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2(2009)號決議
2009年12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624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3(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布隆迪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719(2006)號第1791(2007)號第1858(2008)號決議,
重申對布隆迪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2008年12月4日《布瓊布拉大湖區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關於布隆迪和平進程的宣言》以及布隆迪政府與民族解放力量(解放黨-民解力量)之間所達成協議的重要性,
讚揚區域和平倡議、南非促和小組、布隆迪和平夥伴關係、非洲聯盟和政治事務局持續參與支持布隆迪的鞏固和平努力,
欣見布隆迪在鞏固和平關鍵領域,以及在應對依然存在的各種挑戰方面取得的進展,特別是解放黨-民解力量向政黨(民解力量)轉型,提名民解力量領導人擔任公職,加強善治,確保持續開展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推動安全部門改革,
讚揚布隆迪政府和各政黨就提名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成員達成共識,並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經修訂的選舉法,歡迎該國政府決定為各方之間的常設對話論壇提供法律框架,並回顧必須在自由、公正、和平環境下籌備和進行定於2010年舉行的選舉,
強調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支持在布隆迪鞏固和平並實現長期發展,並在這方面欣見2009年10月在巴黎舉行捐助方協商小組會議以及已設立的並行機制協調為選舉提供的國際援助,
欣見建設和平委員會繼續參與處理布隆迪問題以及建設和平委員會布隆迪組合主席最近進行的訪問,注意到2009年7月對《布隆迪建設和平戰略框架》執行進展情況所作的半年期審查以及建設和平委員會布隆迪組合主席2009年12月10日所作的通報,
確認過渡時期司法對於促進布隆迪全體人民之間的持久和解非常重要,欣見正在根據《2000年阿魯沙協議》和安理會第1606(2005)號決議,就建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開展全國協商,
關切地注意到繼續存在侵犯人權行為和限制公民自由現象,包括限制政治反對派和民間社會代表的集會和言論自由,表示同樣關切關於與某些政黨有關聯的青年團體實施暴力行為的報道,
鼓勵布隆迪政府繼續努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迅速審結侵犯人權案件,包括殺人案件,
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布隆迪綜合辦事處(聯布綜合辦)的第六次報告 (S/2009/611),
1. 決定第1719(2006)號決議規定、經第1791(2007)號第1858(2008)號決議延長的聯布綜合辦任務期限延至2010年12月31日;
2. 鼓勵布隆迪政府和民解力量盡一切努力落實《2008年12月4日協定》,呼籲所有各方不要採取可能助長再次出現緊張局勢的任何行動,鼓勵他們本着《布隆迪憲法》載明的和解與對話精神解決未決問題;
3. 確認區域倡議、南非促和小組、政治事務局和布隆迪和平夥伴關係截至2009年對在布隆迪建設和平作出的貢獻,鼓勵區域倡議領導人、非洲聯盟及其他國際夥伴繼續在實地積極參與,以確保《2008年12月4日宣言》的執行工作不致逆轉,並鞏固和平進程;
4. 再次請秘書長尤其通過聯布綜合辦的途徑,發揮強有力的政治作用,與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夥伴充分協調,支持和平進程的所有各個方面;
5. 決定,聯布綜合辦應與布隆迪政府密切合作,特別注意支持選舉進程、民主治理、鞏固和平、可持續地重新融入社會以及兩性平等問題;
6. 確認布隆迪政府及其國內夥伴負有為2010年選舉創造有利條件的首要責任,敦促布隆迪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為在2010年舉行自由、公平、和平選舉營造有利環境,鼓勵布隆迪政府和各政黨特別是通過常設對話論壇,繼續開展對話;
7. 敦促布隆迪政府和各政黨繼續努力維護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8. 支持恩庫倫齊扎總統在2009年9月啟動全國性的公民選舉教育活動,鼓勵在整個選舉進程期間開展公民教育活動;
9. 歡迎聯合國隨時準備協助選舉進程,聯布綜合辦做好準備,必要時在現有資源限度內,在選舉進程的關鍵階段向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提供後勤支助;
10. 再次請秘書長執行代表尤其是在即將舉行的選舉方面,協助並促進國內和國際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對話,同時繼續支持它們努力維持和平與穩定;
11. 鼓勵布隆迪政府、建設和平委員會及其國內和國際夥伴兌現其在《建設和平戰略框架》下所做的承諾,建設和平委員會在聯布綜合辦支助下,繼續協助布隆迪政府為布隆迪的持久和平與安全、重返社會及長期發展奠定基礎,並協助該國政府為實現這些目標調集所需資源,包括為即將舉行的選舉調集資源;
12. 鼓勵布隆迪政府繼續努力應對鞏固和平面臨的挑戰,特別是在民主治理、安全改革、土地保有權、司法和保護人權方面的挑戰,並特別關注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13. 鼓勵布隆迪政府在聯布綜合辦和其他國際夥伴的支助下加緊努力,開展旨在改善政治、經濟和行政治理的機構改革,繼續側重反腐鬥爭,尤其鼓勵執行全面的《公共行政改革方案》;
14.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國際夥伴與聯布綜合辦一道,支持布隆迪政府為實現國家安全部門和警察專業化和增強其能力做出的努力,特別是在人權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的培訓領域;
15. 鼓勵布隆迪政府與聯布綜合辦、開發署、世界銀行等所有國際夥伴合作,完成解除武裝和復員進程,制定復員士兵、前戰鬥人員、回歸難民、流離失所群體和其他受衝突影響的脆弱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可持續重返社會經濟生活的戰略,敦促國際夥伴尤其是建設和平委員會隨時為此提供支助;
16. 欣見由布隆迪、難民署和坦桑尼亞組成的三方委員會在為居住在坦桑尼亞的難民達成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方面取得進展,鼓勵為解決剩餘布隆迪難民問題做出持久努力;
17. 鼓勵布隆迪政府在聯布綜合辦及其他夥伴的支助下,繼續就過渡時期司法進行全國協商,以便及時完成協商並公布最後報告,確保協商的結果為建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奠定基礎;
18. 呼籲布隆迪政府依照大會第48/134號決議所載的《巴黎原則》,通過設立具有公信力的全國獨立人權委員會等方式,努力擴大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並進一步鼓勵該國政府消除有罪不罰現象,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公民在沒有恐懼和不受恫嚇的情況下充分享有《布隆迪憲法》中載明的,並在各項國際人權文書、包括布隆迪已批准文書中規定的公民、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19. 表示尤其關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持續存在,敦促該國政府繼續採取必要步驟,防止再發生侵犯行為,並確保將應負責任者繩之以法;
20. 歡迎武裝團體釋放所有兒童,強調這些兒童需要可持續地重返和重新融入社會,為此歡迎世界銀行在這一領域啟動的方案,敦促該國政府在聯布綜合辦、兒童基金會及嚴重侵犯兒童權利問題國家監察和報告任務組其他成員支助下,打擊侵犯兒童權利者有罪不罰的現象;
21. 敦促聯布綜合辦酌情與布隆迪政府和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合作,加強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在其各自能力和目前任務規定範圍內合作的現有規定;
22. 秘書長於2010年5月向安理會提交關於選舉進程的情況通報,並於2010年11月提交關於聯布綜合辦任務執行情況的完整報告,秘書長在該報告中詳細審查秘書長2006年6月21日報告(S/2006/429)的2006年8月14日增編(S/2006/429/Add.1)中所定基準的實現情況,並在與布隆迪政府協商後,就在布隆迪的聯合國留駐機構的方向和構成需做哪些變動提出建議,包括同過渡到更注重發展的留駐機構的訂正時間框架有關的建議;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24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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