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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0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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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04(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5(2009)號決議
2009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624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6(2009)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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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作為本決議附件的2009年12月13日伊拉克總理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確認伊拉克境內已出現積極發展,目前伊拉克的局勢與當初通過第661(1990)號決議時大不相同,確認伊拉克機構正在不斷加強,還確認有必要使伊拉克獲得與第661(1990)號決議通過之前同等的國際地位,
確認伊拉克總理的信中還重申伊拉克政府承諾解決從前政權繼承下來的債務和索賠,並繼續處理這些債務和索賠,直至解決或清償為止,請國際社會在伊拉克政府努力完成這一進程的時候繼續給予援助,
確認伊拉克發展基金、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以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幫助伊拉克政府確保以透明、負責任的方式使用伊拉克的資源,造福伊拉克人民,又確認有必要讓伊拉克在2010年向伊拉克發展基金及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的各項後續安排過渡,以便將財務專家委員會納入其中,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483(2003)號決議第20段所規定的將石油、石油產品和天然氣出口銷售所得收益存入伊拉克發展基金的安排以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12段和第1546(2004)號決議第24段所述由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伊拉克發展基金的安排,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還決定,除第1546(2004)號決議第27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應繼續適用至上述日期為止,包括繼續適用於該決議第23段所述資金和金融資產及經濟資源;
2. 還決定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要求或至遲於2010年6月15日,審查上段中關於將所得收益存入伊拉克發展基金及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所起作用的規定,以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
3. 秘書長每季度向安理會提交書面報告,第一次報告不遲於2010年4月1日提交,其中應詳細說明在加強對目前伊拉克發展基金的財務和行政監督方面取得的進展以及為實施後續安排將考慮的法律問題和供選方案,並評估伊拉克政府在籌備發展基金後續安排方面的進展情況;
4. 籲請伊拉克政府至遲於2010年4月1日制定必要的行動計劃和時間表,並確保至遲於2010年12月31日及時、切實地過渡到發展基金後機制,該機制考慮到貨幣基金組織關於備用安排的要求並包括外部審計安排,使伊拉克有能力履行第1483(2003)號決議第21段的規定所確立的各項義務;
5. 伊拉克政府每季度通過財務專家委員會負責人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第一次報告至遲於2010年4月1日提交,其中提供關於從發展基金向其他機制過渡的行動計劃和時間表,並詳細說明在加強對目前伊拉克發展基金的財務和行政監督方面取得的進展,在此後的季度報告中評估上述行動計劃的進展情況及監督方面的改進;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249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2009年12月13日伊拉克總理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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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3日伊拉克總理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謹提及2008年12月7日我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我在信中明確表示,伊拉克承諾為從前政權繼承的債務和索賠問題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我在信中表達了伊拉克政府的願望,即國際社會提供的臨時援助應該繼續,以便實現這一目標。我還明確表示,伊拉克政府確認,伊拉克發展基金在確保石油和天然氣收益用於謀求伊拉克人民的最佳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有助於確保以透明、負責任方式管理這些資源。2010年,伊拉克政府將為伊拉克發展基金和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作出適當安排,以確保石油收益繼續得到公平使用並造福於伊拉克人民。這些安排將符合《憲法》以及關於透明、問責和廉正的國際最佳做法。我在此申明,2009年,伊拉克政府在解決上述債務和索賠方面取得重大進展,其中包括締結關於降低主權債務的各項協定以及關於某些索賠的其他雙邊協定。
在2009年剩餘的時間裡以及在2010年,我們將採取行動,恢復伊拉克的國際金融地位,同時管理石油和天然氣收入,造福於伊拉克人民。
若要實現這些目標,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提供援助,並通過一項安全理事會決議,延長第1859(2008)號決議規定的條件和安排。該決議涉及將伊拉克發展基金和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長12個月。應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要求,在2010年6月15日之前對新的延期進行審查。
請將本函儘早分發安全理事會成員並作為目前正在起草的關於延長上述任務期限的決議的附件為荷。

伊拉克共和國總理
努里•卡邁勒•馬利基(簽名)
200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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