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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0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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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05(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6(2009)號決議
2009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625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07(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896(2009)號第1856(2008)號第1843(2008)號決議,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本國境內安全和保護本國公民且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強調緊急開展全面、持久的安全部門改革以及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的永久解除武裝、復員、酌情重新安置或遣返及重返社會,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長期穩定至為重要,並強調國際夥伴在這一領域所作貢獻的重要性,
呼籲大湖區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遵守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對其適用的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保護平民,並為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通行提供便利,
鼓勵大湖區各國保持關於共同促進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高度承諾,欣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盧旺達、烏干達和布隆迪三國政府之間的關係最近有所改善,
強調戈馬進程和內羅畢進程以及2009年3月23日各項協議是穩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局勢的適當框架,並敦促所有各方充分遵守並實施上述協議,
深為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一些民兵和武裝團體尚未放下武器並繼續殘害人民,
表示極為關切人道主義和人權狀況不斷惡化、侵犯人權行為和其他暴行的負責者繼續逍遙法外,尤其譴責蓄意攻擊平民行為、普遍的性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及法外處決做法,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迫切需要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合作,制止違反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將犯罪人繩之以法,呼籲會員國在這方面提供協助,繼續向受害者提供醫療、人道主義和其他援助,
籲請有關各方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回返創造有利條件,
欣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諾追究須對該國境內暴行負責者的責任,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強調必須積極追究該國境內所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者的責任,
回顧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決議,關於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894(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決議,並回顧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作出的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衝突各方有關的結論(S/AC.51/2009/3),
強調自然資源非法開採和貿易與武器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大湖區、特別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衝突的主要因素之一,敦促各國、特別是該區域國家充分執行安理會第1896(2009)號決議規定的各項措施,並重申決心繼續密切監督第1896(2009)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着重指出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需要作出長期持續努力,提供一份充分遵守憲法規定的地方選舉、普選和總統選舉日曆,在國際夥伴的支助下,鞏固民主制度,促進法治、民主治理、恢復和發展,
表示完全支持聯剛特派團,譴責所有攻擊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無論攻擊者為何人,強調必須將這類攻擊的負責人繩之以法,
注意到2009年12月4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的第三十次定期報告(S/2009/623)及其中所載各項建議,
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剛特派團的部署期限延至2010年5月31日,並打算屆時再續延12個月,授權繼續部署至多19 815名軍事人員、760名軍事觀察員、391名警務人員和1 050名建制警察單位人員,直至上述日期為止,並強調打算在以後的決議中考慮評估和調整任務規定,並打算繼續堅決致力於促進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長期穩定;
2. 秘書長考慮到有關聯合國在該國存在的《綜合戰略框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以及聯剛特派團執行任務方面的進展情況進行一次戰略審查,進一步發展這方面的現行基準,並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及聯剛特派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密切合作,確定聯剛特派團任務重組辦法,特別是一些關鍵的任務,聯剛特派團必須完成這些任務,才能考慮縮編,否則可能會使該國重新回到不穩定的狀態,並至遲於2010年4月1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
3.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該國東部建立可持續的和平,切實保護平民,建立充分尊重法治的可持續的安全部門機構,並通過加強司法和懲戒系統的能力確保尊重人權,打擊有罪不罰現象;
4. 確認切實保護平民、減少和消除武裝團體的威脅與全面和可持續的安全部門改革之間的相互關聯性質,強調在上述每個主要領域中作出的努力可以相互補充的方式,極大地推動實現改善剛果民主共和國人道主義局勢的目標以及在該國實現和平與穩定的戰略目標;
5.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聯剛特派團應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密切合作,履行按優先次序排列的以下任務:
(a) 確保根據第1856(2008)號決議第3(a)至(e)段和第4(c)段以及下文第7段至第18段,切實保護平民、人道主義人員及聯合國人員和設施;
(b) 按照下文第19段至第28段和第1856(2008)號決議第3(n)段至第3(p)段等規定,加緊開展剛果武裝團體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工作和外國武裝團體的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工作;
(c) 按照下文第29段至第38段等規定,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領導的安全部門改革提供支助;
6. 授權聯剛特派團根據自身能力,在其部隊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執行第1856(2008)號決議第3(a)至(e)段及下文第9、20、21和24段所列各項任務;

保護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維護者以及聯合國人員和設施

7. 強調在作出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方面的決定時,第5(a)段所述的保護平民任務必須優先於第5(b)和(c)段所述的任何其他任務;
8. 回顧保護平民需要特派團所有相關部門採取協調一致的對策,鼓勵聯剛特派團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領導下,加強其各級文職和軍事部門與人道主義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以統合保護平民方面的專門知識;
9. 聯剛特派團繼續發展並向其他地區特別是南基伍推廣在北基伍試行成功的保護平民最佳做法和措施,特別是建立聯合保護小組、預警中心以及與當地村莊的通信聯絡及其他措施;
10.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和上帝抵抗軍(上帝軍)立即停止針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平民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尤其是基於性別的暴力,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行為;
11. 要求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進一步執行第1888(2009)號決議,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平民,包括婦女兒童,使之免受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害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的傷害;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確保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力量(剛果(金)武裝力量)成員犯下的包括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在內的違紀和侵犯人權行為充分執行「零容忍」政策;還敦促在聯剛特派團的支助下徹底調查此類侵權行為的所有報道,並通過嚴格和獨立的程序,將所有負責者繩之以法;
12. 秘書長繼續全面調查關於聯剛特派團文職人員和軍事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指控,並採取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秘書長公報(ST/SGB/2003/13)所列的適當措施;
13. 秘書長確保在部署前及在行動區向聯剛特派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技術支助,包括為軍人和警務人員提供關於保護平民免遭緊迫威脅和適當應對方面的指導和培訓,包括關於人權、性暴力和兩性平等問題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14. 鼓勵聯剛特派團加強其與平民的互動,提高對特派團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並收集關於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平民人權的可靠信息;
15.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盧民主力量和上帝軍立即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釋放與其有關聯的所有兒童,並籲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與聯剛特派團、監察和報告機制及其他相關行為體共同努力,完成一項行動計劃的擬定工作,以釋放剛果(金)武裝力量中的兒童並防止進一步招募;
16. 籲請大湖區各國政府協調努力,處理上帝軍構成的威脅,在這方面大力鼓勵加強與聯剛特派團及上帝軍對民眾構成威脅的地區的其他聯合國特派團定期交流關於上帝軍的信息,請秘書長加強該區域各聯合國特派團之間在與區域安全威脅有關的所有問題上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17. 籲請該區域各國確保對武裝團體開展的任何軍事行動都符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平民,減少軍事行動對平民的影響,包括與平民進行定期聯繫並發出預警,通報可能開展的攻擊;
18. 秘書長特別代表根據聯剛特派團防止性暴力問題綜合戰略,在聯剛特派團兩性平等問題顧問和保護人權部門中指定保護婦女顧問;

剛果武裝團體復員方案和外國武裝團體復員遣返方案

19.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盧民主力量、上帝軍和其他外國武裝團體立即放下武器,還要求剛果武裝團體不再進一步拖延並無條件地向剛果當局和聯剛特派團報到,接受復員方案安排,並要求外國武裝團體同樣向剛果當局和聯剛特派團報到,接受復員遣返方案安排;
20. 着重指出聯剛特派團將懾止任何武裝團體以武力威脅戈馬進程和內羅畢進程的任何企圖,尤其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開展一切必要行動防止對平民的攻擊,並瓦解在該地區繼續使用暴力的武裝團體的軍事能力;
21. 聯剛特派團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密切合作,繼續與部署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剛果(金)武裝力量旅團協調行動,前提是根據下文第23段所述《政策文件》,將保護平民作為優先事項,並與這些旅團共同規劃行動,以期:
(a) 解除目標地區的外國武裝團體和剛果武裝團體的武裝,以確保它們參加復員遣返方案和復員方案進程;
(b) 控制已清除武裝團體的領土,確保平民受到保護;
(c) 幫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恢復在上述領土,特別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領土、已清除武裝團體的地區和主要採礦區的管轄權;
(d) 加強努力,防止向武裝團體提供支助,包括源於違禁經濟活動和自然資源非法貿易的支助;
22. 重申,根據第1856(2008)號決議第3(g)段和第14段,聯剛特派團向剛果(金)武裝力量領導的打擊外國和剛果武裝團體的軍事行動提供支助的嚴格條件是,剛果(金)武裝力量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切實共同規劃這些行動,決定聯剛特派團軍事領導人在為這類行動提供任何支助之前,應確認進行了充分的共同規劃,特別是與保護平民有關的規劃,籲請聯剛特派團,如果發現接受聯剛特派團支助的剛果(金)武裝力量人員涉嫌嚴重違反上述法律,則與剛果(金)武裝力量指揮部交涉,如果這種情況持續發生,則籲請聯剛特派團撤回對剛果(金)武裝力量相關部隊的支助;
23. 在這方面注意到聯剛特派團制訂了一份《政策文件》,其中列出特派團為剛果(金)武裝力量部隊提供支助的條件,秘書長建立適當機制,定期評估上述政策的執行情況;
24. 敦促聯剛特派團與包括世界銀行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內的其他夥伴密切合作,通過監督解除武裝進程、在一些敏感地點酌情提供安全保障以及支持剛果當局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及雙邊和多邊夥伴合力開展的重返社會工作等方式,進一步幫助實施剛果戰鬥人員及其家屬復員方案,在實施中對兒童給予特別關注;
25. 敦促聯剛特派團加強對已解除武裝的外籍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自願復員和遣返的支助,籲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鄰國政府繼續參與該進程;
26.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盧旺達政府在多層面辦法框架內共同努力,就盧民主力量問題商定一套明確的終局目標;
27. 敦促所有國家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盧民主力量領導人採取適當法律行動,包括切實實施第1533(2004)號決議規定並經第1896(2009)號決議延期的制裁機制;
28.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採取適當步驟,制止自然資源的違禁貿易,包括必要時採取司法手段,並視需要向安理會報告情況,敦促聯剛特派團根據第1856(2008)號決議第3(j)段的規定,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一道鞏固並評估其試點項目,其目的是將所有的國家部門都納入南北基伍的五個貿易櫃檯,以提高礦產品的可追蹤性;

支助安全部門改革

29. 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本國安全部門改革負有首要責任,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聯剛特派團及其他國際夥伴合作,建立一支經過嚴格審查的多族裔核心部隊,其規模、組成和結構應由剛果政府在聯剛特派團的支助下擬定,以加強剛果(金)武裝力量的能力、紀律和專業化;
30. 聯剛特派團與剛果當局合作,協調包括該領域所有雙邊和多邊行為體在內的國際社會在安全部門改革問題上的努力,呼籲所有會員國和國際組織在這方面與聯剛特派團充分合作;
31. 還請聯剛特派團為包括部署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整編旅在內的剛果(金)武裝力量提供軍事訓練,包括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兒童和防止基於性別的暴力和性暴力領域的訓練,作為支助安全部門改革的更廣泛國際努力的一部分;
32. 再次籲請剛果當局在聯剛特派團的支助下,按照國際標準,為剛果(金)武裝力量和國家安全部隊建立一個有效審查機制,以確保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的人員排除在外,並酌情針對這類人員啟動司法程序;
33.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聯剛特派團的支助下,確保將新編入剛果(金)武裝力量的武裝團體部署到全國各地,而不是僅限於它們的原籍地;
34.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使議會從速通過與剛果(金)武裝力量改革、高級國防事務委員會以及剛果(金)武裝力量軍事人員地位有關的立法,以及警察改革方面的立法,還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確保在按本決議規定時限實施這些立法方面取得進展,進一步敦促通過一項覆蓋全境的安全部門綜合國家戰略;
35. 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聯剛特派團和其他國際夥伴的支助下,確保為剛果(金)武裝力量創造適當條件,包括授予新整編的人員軍銜,確保支付薪金並提供裝備和營房;
36. 呼籲3月23日協議所有各方履行承諾並加快全面實施協議,並聯剛特派團在這方面提供協助,按照上述協議的設想,協助整編武裝團體,建立解決當地爭端的機制;
37. 建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特別通過剛果(金)武裝力量和剛果國家警察,與聯剛特派團合作,努力維持一個載有其所監管武器彈藥全部現有信息的全面和準確的數據庫;
38. 要求所有各方充分配合聯剛特派團的行動,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的安全,確保他們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可隨時暢通無阻,並秘書長毫不拖延地報告任何不遵守這些要求的情況;
39. 聯剛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尤其根據該國政府的穩定和重建計劃及聯合國的安全和穩定支助戰略,繼續支持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擴大國家管轄權,特別注重加強民主體制和建立有效的法治能力,包括司法和懲戒機構;
40. 秘書長至遲於2010年2月16日,向安理會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交一份關於全系統保護戰略執行情況的簡報和一份關於綜合戰略框架的進度報告;
41. 還請秘書長至遲於2010年4月1日提交一份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和聯剛特派團活動的正式報告,以便籌備本決議第2段規定的戰略審查,該正式報告應包括:
(a) 關於聯剛特派團在保護平民方面發揮作用所面臨挑戰的具體信息,對現行保護機制,特別是對本決議第8、9、11、12和13段所述措施的評估,以及對保護免遭性暴力侵害的具體措施的評估;
(b) 對《政策文件》執行情況的評估,該文件列出了本決議第22段和第23段所述聯剛特派團向剛果(金)武裝力量提供支助的條件;
(c) 關於進一步部署和使用第1843(2008)號決議所批准新增能力的資料;
(d) 關於安全部門改革的進展情況,包括本決議第31段所規定培訓措施的實效的評估;
42. 讚揚聯剛特派團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和捐助方所作的貢獻,呼籲會員國承諾並提供特派團所需的其餘直升飛機、空運能力、情報手段和其他增強軍力手段;
43. 秘書長確保定期更新聯剛特派團的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使之充分符合本決議的規定,並就此向安全理事會和部隊派遣國報告;
44. 秘書長通過其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繼續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活動;
4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25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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