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4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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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45(2010)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重申其以往關於海地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927(2010)號、第1908(2010)號、第1892(2009)號、第1840(2008)號、第1780(2007)號、第1743(2007)號、第1702(2006)號、第1658(2006)號、第1608(2005)號、第1576(2004)號和第1542(2004)號決議,
-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海地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
- 確認海地政府和人民蒙受重大破壞,表示關注2010年1月12日地震帶來的新挑戰和新威脅,同意秘書長的評估意見,即地震沒有毀壞過去幾年中在實現穩定方面取得的進展,但造成新的障礙和帶來新的機會,並強調聯合國海地穩定團(聯海穩定團)需要繼續把工作重點放在按安全理事會目前為其規定的任務確保海地的安全與穩定上,包括在即將舉行的總統和立法選舉中這樣做,
- 呼籲海地政府和海地其他所有相關行為體確保在2010年11月28日舉行可信和合法的總統和立法選舉,因為選舉將進一步鞏固民主,使憲法改革得以完成和推動重建工作,並強調需要繼續促使婦女參加選舉進程,
- 強調海地恢復和重建工作取得進展對於實現持久穩定至關重要,重申在保障安全的同時要有社會和經濟發展,
- 強調海地政府在災後恢復和重建工作中起主導作用,並為此強調所有聯合國行為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者在協助海地政府時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欣見設立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和海地重建基金,在海地中長期重建工作中起中心作用,
- 欣見設立重新定居問題總統特設委員會,對參與流離失所者搬遷和重新定居工作的所有利益攸關者進行協調,
- 呼籲捐助方立即履行在2010年3月31日舉行的「海地走向新未來」國際捐助者會議上做出的承諾,以便迅速產生實際可見的重建紅利,
- 強調區域組織在海地目前的穩定和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呼籲聯海特派團繼續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其他利益攸關者,特別是美洲國家組織和加勒比共同體(加共體),密切合作,
- 確認美洲國家組織繼續提供支助以實現海地選民登記現代化,強調在2010年1月12日地震造成毀滅後更新選民名單至關重要,
- 認識到海地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安全、法治和體制改革、全國和解及發展方面的可持續進展是相輔相成的,欣見海地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應對這些挑戰,
- 對流通的武器數量增加、販毒增多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安全情況表示關切,還對海地的性犯罪和基於性別的犯罪表示關注,
- 認識到海地要實現法治和安全,就要加強人權機構,尊重人權,有適當法律程序,打擊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 讚揚聯合國為應對地震做出非同尋常的努力,確認聯海穩定團在保障海地穩定和安全過程中發揮重大作用,並確認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迄今為止在協助海地重建過程中所起輔助作用,重申秘書長特別代表協調和領導海地境內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動的權力,
- 讚揚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維持一個安全穩定的局面,向聯海穩定團人員和他們的國家表示感謝,向那些因公受傷或喪生的人致敬,
- 呼籲海地政府協同國際社會繼續推進安全部門的改革,特別是按海地政府通過的海地國家警察改革計劃的要求去做,
- 強調需要根據國家司法改革計劃進一步加強海地司法和監獄系統,包括司法機構實現現代化,加強司法救助,包括設立新的法律援助辦事處,
- 歡迎聯合國海地特使,美利堅合眾國前總統威廉•克林頓做出努力,在人道主義和發展行動方面加強聯合國應對地震的措施,跟蹤援助承諾和資金支付情況,同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和國際金融機構保持聯繫,努力確保聯合國在海地開展的行動協調一致,幫助非政府組織根據海地的優先事項加強協調,
- 強調聯合國海地特使辦公室和其他聯合國實體和會員國大力開展協調的重要性,並強調在實地的所有國際行為體都要進行協調,
- 強調需要執行高效、能見度高的勞動密集型項目,以幫助創造就業和提供基本社會服務,
- 欣見秘書長2010年9月1日的報告(S/2010/446),
- 認定儘管目前已取得進展,但海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按照第1542(2004)號決議第7段第一節所述採取行動,
- 1. 決定將第1542(2004)號、第1608(2005)號、第1702(2006)號、第1743(2007)號、第1780(2007)號、第1840(2008)號、第1892(2009)號、第1908(2010)號和第1927(2010)號決議規定的聯海穩定團任期延長到2011年10月15日,並打算繼續延長;
- 2. 決定繼續維持穩定團現有的總兵力,目前有一個最多有8 940名各級官兵的軍事部門和一個最多有4 391名警察的警察部門,籲請秘書長按秘書長報告第56段所述,在2011年舉行選舉和把權力移交給新政府後,全面評估安全情況;
- 3. 確認海地政府和人民掌管並主要負責該國穩定工作的所有方面,欣見聯海穩定團採取步驟,在現有的手段範圍內,提供後勤和技術專業知識,以便在接獲要求時協助海地政府繼續採取行動,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建立法治機構的能力,加快執行政府的流離失所者重新定居戰略,同時確認這些步驟是臨時性的,並會在海地人的能力加強時逐步停止,呼籲穩定團按秘書長的建議迅速着手為此開展活動;
- 4. 確認根據憲法規定的時間表成功舉行自由、公正、包容各方和透明的總統和立法選舉是鞏固穩定的政治環境,從而使恢復和重建工作得以取得進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再次呼籲聯海穩定團支持海地目前的政治進程,包括由秘書長特別代表進行斡旋,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海地政府和臨時選舉委員會籌備和舉行總統和立法選舉,協同包括美洲國家組織和加共體在內的其他國際利益攸關者,協調國際社會為海地提供的選舉援助;
- 5. 呼籲所有捐助者和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協調它們的工作,與海地恢復臨時委員會密切合作,以便加強政府執行海地全國恢復和發展行動計劃的能力;
- 6. 欣見聯海穩定團正在做出努力,加強同海地國家警察的協調,增加對邊界管理工作的援助,以阻止非法活動,呼籲海地的國際和區域夥伴為此按要求增加對海地政府的援助;
- 7. 請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同時也籲請所有行為體,配合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協助下開展的安全和發展行動,開展活動以切實改善有關居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生活狀況;
- 8. 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執行速效項目,進一步增加海地居民對聯海穩定團的信任;
- 9. 鼓勵海地當局充分利用這種支持,特別是利用其加強海地國家警察的能力,實現重要立法現代化和執行司法改革計劃;採取必要步驟,包括提名人選,讓高級司法機構正常運作;解決審前長期拘押和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尤其要關注兒童;
- 10. 籲請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協助下制訂下一個海地國家警察改革計劃,以確保在現有計劃和國家監獄管理局戰略計劃結束後有延續性,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審查、輔導和培訓警察和懲戒人員,支持加強監獄部門的體制和業務能力;
- 11. 欣見恢復對海地國家警察新招募人員的培訓,強調維持和增加國際社會對海地國家警察能力建設的支助的重要性;
- 12. 鼓勵聯海穩定團繼續協助海地政府充分保護平民,尤其注意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需求,包括在營地聯合開展社區治安工作,同時加強旨在消除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機制;
- 13. 又鼓勵聯海穩定團協助政府減少幫派暴力、有組織犯罪、販毒和販賣兒童重新增加的風險;
- 14. 嚴厲譴責嚴重侵害受武裝暴力影響的兒童的行為,以及普遍存在的強姦婦女和女孩和對她們實施其他性虐待,呼籲海地政府在聯海穩定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繼續按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820(2008)號、第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的規定,促進和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 15.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觀察團所有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涉及此類行為的本國人員接受適當的調查和懲罰;
- 16. 重申聯海穩定團負有人權任務,籲請海地當局繼續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並籲請聯海穩定團繼續向海地國家警察和包括監獄部門在內的其他相關機構提供人權培訓;
- 17. 欣見聯海穩定團為滿足海地的緊迫需求進行重要的工作,鼓勵穩定團在其任務規定範圍內繼續充分利用現有手段和能力,包括利用其工程人員,以便進一步加強海地的穩定,請聯海穩定團進行長期規劃,以鼓勵在海地主導下做出努力,進一步加強該國的穩定;
- 18. 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採用進一步減少社區暴力的做法,根據海地震後需求有變的情況調整方案,特別關注流離失所者和居住在受暴力行為影響的社區的人;
- 19. 請聯海穩定團繼續支持海地當局努力控制小武器的流通,包括執行勞動密集型項目,編制武器登記冊,修改關於進口和持有軍火的現行法律,改革武器許可證制度,制訂和實施全國社區治安理念;
- 20. 強調指出,軍事行動概念和接戰規則等軍事和警察部門的規劃文件必須酌情定期修訂,必須符合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就這些文件向安理會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交報告;
- 21. 請秘書長每半年,至遲在聯海穩定團任期結束前四十五天,向安理會報告聯海穩定團執行任務的情況;
- 22. 請秘書長在其報告中全面評估海地安全面臨的威脅,尤其注意所有人、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受到保護的情況,闡述持續重新安置流離失所者的進展,並酌情提出聯海穩定團結構調整方案;
- 2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39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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