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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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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19(2018)號決議
S/RES/2419(2018)
2018年6月6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20(2018)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18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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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19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6 June 2018

第2419(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6月6日第827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對全面執行第2250(2015)號決議的承諾,

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1820(2008)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號決議以及其所有相關主席聲明,

又回顧其關於打擊恐怖主義的各項決議,包括第2178(2014)2195(2014)2354(2017)2395(2017)2396(2017)號決議以及其S/PRST/2015/11號主席聲明,

還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1894(2009)號決議,

回顧其關於建設和平架構的第1645(2005)2282(2016)2413(2018)號決議以及其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S/PRST/2012/29S/PRST/2015/2號主席聲明,

指出青年一詞在本決議中是指年齡在18至29歲的人,還指出各國和國際上可能存在對該詞有所不同的定義,包括大會第50/8156/117號決議中對青年的定義,

銘記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重申必須提高聯合國的能力,使之能夠實現創立聯合國時立下的欲免後世再遭戰禍的決心,必須強調預防外交、調解和斡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

又重申青年可為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努力作出重要積極的貢獻,

還重申青年可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青年是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的努力持久進行、包容各方和取得成功的一個關鍵,

重申各國必須在建設和平過程中享有自主權和領導權,即由各國政府和所有其他國內利益攸關方共同承擔保持和平的責任,

又重申各國政府和當局在確定、推動和指導建設和平與保持和平的優先事項、戰略和活動方面負有首要責任,強調包容各方是推進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以確保社會所有階層的需求得到考慮的關鍵,為此應讓青年全面有效參與其中,而不對其加以任何區別對待,如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區別對待,

確認民間社會,包括基於社區的民間社會、青年、私營部門、學術界、智囊團、媒體、婦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領袖,在提高人們對恐怖主義威脅的認識和更有效應對這些威脅方面的重要性,

強調必須採用綜合辦法來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特別要預防衝突和在衝突的所有階段消除衝突根源,

確認採取統籌辦法執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重要貢獻,

表示關切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在全球化社會中更多地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特別是互聯網,來招募和煽動青年實施恐怖主義行為,資助、策劃和籌備其活動,着重指出會員國需要協力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術、通信和資源來煽動對恐怖主義行為的支持,同時要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遵守國際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確認青年面臨的且所受風險尤高的各種挑戰,包括導致一切形式歧視和暴力持續存在的性別不平等現象,以及青年女性所受風險尤高的持續不平等現象,因此重申關於增強婦女權能和性別平等的承諾,

又確認體育和文化對實現發展與和平的貢獻越來越大,因為體育和文化促進容忍和尊重,有助於增強青年和婦女、個人和社區的權能,有助於實現健康、教育和社會包容方面的目標,

重申受教育的權利及其對實現和平與安全的貢獻,還確認投資於普及性全納教育與培訓是各國為確保青年眼前和長期的發展所能作出的重要政策投資,重申獲得包容、公平和優質的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是使青年獲得相關技能和培養其能力的重要因素,

1. 注意到獨立主要作者和專家諮詢小組提出的題為《缺失的和平》的青年、和平與安全問題進展情況獨立研究報告;

2. 促請所有相關行為體,包括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定時,考慮如何以包容的方式增加青年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的參與,考慮到青年的切實參與和意見,認識到青年被邊緣化不利於建設可持續和平以及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

3. 確認青年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可發揮的作用;

4. 重申安全理事會特派團必須考慮到與青年有關的因素,包括酌情與當地及國際青年團體協商;

5.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對其適用的國際法所規定有關保護平民、包括保護青年的義務,包括對其適用的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所規定義務,並敦促會員國考慮按照國際法採取具體措施,確保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保護平民,包括保護青年;

6. 又促請會員國遵守各自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的義務,還促請它們調查和起訴那些應對侵害包括青年在內的平民的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惡劣罪行負責的人;

7. 重申各國必須按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促進和保護其境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人、包括青年的人權,重申每個國家對保護其民眾免受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侵害負有首要責任;

8. 敦促會員國在武裝衝突中保護青年免受暴力侵害,並敦促各方消除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以及人口販運;

9. 確認青年在弘揚一種和平、寬容及進行文化間與宗教間對話的文化,藉以阻止青年參與涉及暴力、恐怖主義、仇外心理和一切形式歧視的行為方面的作用,重申反恐怖主義宣傳的努力可受益於與包括青年和青年主導的民間社會在內的廣泛行為體互動協作;

10. 確認青年和青年主導的民間社會也可以在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的努力中發揮重要作用;

11. 重申各國有義務尊重、促進和保護包括青年在內的所有個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確保平等訴諸法律的機會並維護法治機構的完整性;為從事和平與安全工作的青年創造有利和安全的環境;

12. 促請會員國保護教育機構,使其成為免於一切形式暴力的場所,確保所有青年、包括邊緣青年都能利用這些場所,並採取步驟解決青年女性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問題;

13. 強調指出必須制定有關青年政策,旨在積極促進建設和平努力,包括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同時支持發展當地經濟的項目,也旨在為青年提供就業機會和職業培訓,同時促進青年接受教育並推動青年創業和建設性參政;

14. 敦促會員國酌情考慮其在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政治、財政、技術和後勤支助如何考慮到青年在和平努力中的需求和參與;

15. 建議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其討論和建議中包括如何使青年有意義地參與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國家努力;

16. 敦促秘書長及其特使在有關維護和平與安全、建設和平與保持和平的相關討論中考慮到青年的意見,促進青年平等和充分地參與決策層面,特別注意讓青年女性參與;

17. 又敦促適當的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尤其考慮制定並實施青年政策和方案,並促進青年的建設性參與;

18. 表示打算在適當時邀請民間社會、包括青年領導的組織,就針對具體國家的審議和相關專題領域向安理會通報情況;

19. 鼓勵聯合國相關實體、報告員和秘書長特使及特別代表,包括秘書長青年問題特使,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青年的需求問題上更好地開展協調和互動;

20. 秘書長酌情考慮在其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報告中列入青年參與和平進程、包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減少社區暴力等相互關聯的方案方面的進展情況;

21. 建議秘書長考慮建立內部機制,以擴大青年對聯合國工作的參與;

22. 秘書長至遲於2020年5月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和第2250號決議執行情況;

2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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