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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2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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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27(2018)號決議
S/RES/2427(2018)
2018年7月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28(2018)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18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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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27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9 July 2018

第2427(2018)號決議

2018年7月9日安全理事會第830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號、2009年8月4日第1882(2009)號、2011年7月12日第1998(2011)、2012年9月19日第2068(2012)號、2014年3月7日第2143(2014)號和2015年6月18日第2225(2015)號決議,以及所有相關主席聲明,這些決議和主席聲明有助於為處理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問題建立一個全面框架,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為此重申決心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以及對持久和平、安全與發展造成的長期後果,

深信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應是全面消除衝突和保持和平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又強調指出採用廣泛的預防衝突戰略的重要性,旨在全面消除武裝衝突的根源,以加強對兒童的長期保護,

重申必須提高聯合國的能力,使之能夠實現創立聯合國時立下的欲免後世再遭戰禍的決心,必須把重點置於預防外交、調解和斡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

着重指出在這方面必須執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認識到需要大力關注消除貧窮、匱乏和不平等問題,以防止和保護兒童免遭各種侵害和虐待,尤其是在武裝衝突背景下,並提高兒童及其家庭和社區的復原力,認識到必須促進全民教育,推動建立和平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回顧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義務,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強調指出各國政府在保護和救濟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起主要作用,認識到加強各國在此方面能力的重要性,

強調聯合國協同國際夥伴和主要利益攸關方,包括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發揮重要作用,支持國家當局制訂保持和平、預防衝突和建設和平的戰略,並確保這些戰略加強政治、安全、人權、發展和法治活動的一致性,而這些活動的首要職責仍在於會員國,

認識到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對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所作的寶貴貢獻,

認識到地方和宗教領導人以及民間社會網絡在加強對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特別是女童以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產生的兒童的社區保護和重返社會工作、打擊污名化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強調指出在規劃和採取涉及武裝衝突中兒童的行動時,應妥善考慮到兒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女童和男童的具體需求和脆弱點,

強調指出必須從所有和平進程初期便適當考慮兒童保護問題,特別是融入有關兒童保護的規定,和平協定必須大力強調兒童最佳利益,把脫離武裝團體的兒童作為受害者對待,側重於以家庭和社區為基礎的重返社會工作,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對武裝衝突所有各方規定的義務,強調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兒童的自由,促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停止非法或任意關押兒童,停止在關押期間對其實施酷刑或給予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認識到必須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及時提供可持續和適當的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的援助,同時確保解決女童和男童以及殘疾兒童的具體需求,包括提供保健服務、心理社會支持和教育方案,以促進兒童福祉,促進可持續的和平與安全,

表示注意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現有各項國際和區域舉措,包括2007年在巴黎舉行的關於保護兒童免遭武裝力量或武裝團體非法招募和使用的國際會議和2017年在巴黎舉行的後續會議以及在兩次會議上作出的承諾,

重申在衝突地區提供安全環境下的優質教育對於制止和防止衝突各方違背義務招募和重新招募兒童至關重要,

認識到在這方面必須挫敗,特別是通過教育和提高認識活動,挫敗非國家武裝團體針對兒童使用的各類招募方法,

重申促請武裝衝突所有當事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着重指出人道主義人員必須能安全、不受阻礙地接觸武裝衝突中的平民,重申安全理事會可發展作用,為推動向有需要者實施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環境,

1.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重新招募兒童入伍、殺害和致殘兒童、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綁架兒童、攻擊學校和醫院、武裝衝突各方拒絕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以及其他所有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兒童的行為,要求所有相關方立即停止這些行為,採取特別措施來保護兒童;

2. 重申,將根據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2段所列原則,在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件一和附件二(「附件」)所列局勢中,繼續實施監測和報告機制,並重申該機制的建立和實施不應預先斷定或暗示安全理事會已就是否將某一局勢列入其議程作出決定;

3. 促請各國和聯合國將兒童保護納入衝突預防、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旨在保持和平和預防衝突的所有相關活動主流;

4. 重申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可在幫助預防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5. 強調指出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根據相關安全理事會決議執行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任務時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尤其強調指出在任務範圍內必須促進加強外地一級聯合國夥伴之間以及聯合國與有關國家政府之間的協作,必須支持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加強與有關聯合國機構、有關政府和武裝衝突方的對話,包括切實獲得具體承諾、倡導建立適當應對機制,為此特別代表繼續與聯合國機構、會員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非國家武裝團體積極互動,並促請特別代表與相關的兒童保護行為體一起全面匯編最佳做法,以便酌情採用;

6. 強調指出必須經常、及時審議武裝衝突中侵害虐待兒童行為的問題,在此方面歡迎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持續開展活動,邀請工作組充分利用其職權範圍內的工具促進對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包括結合當前關於加強合規的討論,更多與相關會員國互動;

7. 承認嚴重踐踏和違反人權的行為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對兒童實施的行為,可以是發展成衝突或衝突升級的早期跡象,也可以是衝突或衝突升級的後果;

8. 表示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考慮和使用聯合國系統的工具,確保把潛在衝突的早期預警變成具體的早期預防行動,包括由最適當的聯合國行為體或區域行為體採取行動或與這些行為體協調行動,努力實現保護兒童目標,以期建立可持續和平;

9. 強調指出,預防衝突仍是各國的首要職責,聯合國在預防衝突框架內採取的行動應酌情支持和補充國家政府的預防衝突作用;

10. 表示關切侵害和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行為具有區域和跨境性質,請會員國和聯合國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以及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並促請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並與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確定適當的戰略和協調機制,以便就保護兒童問題,特別是跨境問題,交流信息和開展合作,同時銘記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相關結論以及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2(d)段;

11. 鼓勵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繼續將兒童保護工作納入宣傳、政策、方案和特派團規劃工作的主流,培訓人員,在維持和平和外地行動中編入兒童保護人員,在各自秘書處內設立兒童保護機制,包括任命兒童保護問題協調人,以及制定和擴大區域和次區域舉措,以防止侵害和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

12. 表示深為關切武裝衝突各方之間的敵對行動以及對平民不加區分的襲擊,包括空中轟炸、過度使用武力、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以及把兒童作為人盾等行動,直接或間接導致大量兒童死亡或傷殘,敦促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區分原則、相稱原則以及採取一切可行預防措施以免或儘可能減少對平民和民用物體造成傷害的義務;

13.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准許和便利安全、及時和不受阻礙地對兒童實施人道主義援助,尊重人道主義援助的純粹人道主義性質和公正性,一視同仁地尊重所有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及其人道主義夥伴的工作,強烈譴責非法拒絕人道主義准入和剝奪對平民特別是兒童的生存不可或缺的物品,包括蓄意阻攔救濟用品;

14. 回顧必須確保兒童在衝突期間和衝突後仍可獲得基本服務,包括享有教育和保健,敦促會員國、聯合國機構和民間社會特別考慮到女童平等接受教育機會;

15. 強烈譴責違反適用國際法攻擊和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以及與學校和(或醫院)有聯繫的受保護人的行為,重申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情況下學校和醫院因受到攻擊和攻擊威脅而關閉,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不採取阻礙兒童獲得教育和保健服務的行動;

16. 表示深為關切違反適用國際法把學校用作軍事用途的行為,確認這樣做可能使學校成為合法的攻擊目標,由此危及兒童和教師的安全以及兒童的教育,為此:

(a) 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學校的民用性質;

(b) 鼓勵會員國採取具體措施,遏止武裝部隊和非國家武裝團體違反適用國際法使用學校;

(c) 敦促會員國確保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對學校進行的攻擊行為得到調查,應對攻擊負責者依法受到起訴;

(d) 促請聯合國國家一級的工作隊加強監測和報告把學校用作軍事用途的行為;

17. 強調指出需要迅速應對,特別是通過教育和提高認識活動來應對非國家武裝團體針對兒童採取的所有招募方法,鼓勵會員國為此交流最佳做法;

18. 依然嚴重關切包括那些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團體在內的所有非國家武裝團體實施的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諸如大規模綁架、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侵權和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女孩這樣做,致使受害者流離失所,影響他們獲得教育和保健服務,強調必須追究這些侵權和違法行為的責任;

19. 強調指出需要特別關注確實或被指與包括那些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團體在內的所有非國家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所受對待,尤其需要為此而制訂將這些兒童迅速移交給相關文職兒童保護人員的標準作業程序;

20. 表示嚴重關切利用被拘留兒童收集情報的做法,強調應將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且被控在武裝衝突期間犯下罪行的兒童主要作為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受害者對待,敦促會員國履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相關義務,鼓勵為文職兒童保護人員提供機會,使他們能夠接觸因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而被剝奪自由的兒童;

21. 敦促會員國考慮採取非司法性措施而不進行起訴和關押,着力於讓以前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恢復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會,同時考慮只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剝奪兒童的自由,剝奪自由的時間應儘可能短,並且儘可能避免在審判前關押兒童,促請會員國對所有因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而被拘留的兒童適用正當程序;

22. 歡迎啟動進程以匯編關於將兒童保護問題納入和平進程的實用指南,着重指出必須在和平進程以及建設和平進程中同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商討兒童保護問題,促請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各方將兒童保護條款,包括關於釋放曾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並幫助其重返社會的條款以及關於兒童權利和福祉的條款納入所有和平談判、停火協議、和平協議以及關於停火監測的規定之中,並且在這些進程中儘可能考慮到兒童的意見;

23. 促請會員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在衝突整個周期開展的方案擬定活動中考慮到兒童的意見,確保衝突後所有恢復和重建工作的規劃、方案和戰略以及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工作都充分融入和優先考慮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福祉和增強權能等方面,鼓勵和推動在這些進程中考慮兒童的意見;

24. 敦促相關會員國把兒童保護工作納入主流,確保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進程的所有階段,充分考慮男女兒童的具體需求,包括為此設計出對性別和年齡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復員方案進程;

25. 敦促有關會員國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時把兒童保護工作納入主流,確保男女兒童的具體需求充分得到考慮,例如在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中列入保護兒童事項,包括將兒童移交給有關的文職兒童保護人員,在國家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並加強有效的年齡評定機制以防止招募未成年人,同時為此強調指出,必須有全民出生登記制度,包括出生補登制度,補登應被視為例外情況;

26. 鼓勵會員國注重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提供長期可持續、對性別和年齡問題有敏感認識的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機會,包括提供保健服務、心理社會支持和教學課程,開展提高認識宣傳並與社區合作,避免對這些兒童污名化,協助他們回返,同時考慮到男女兒童的具體需求,促進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可持續的和平與安全;

27. 強調指出必須為人道主義背景下的心理健康和心理社會方案擬定工作提供長期可持續的資金,確保所有受影響兒童得到及時、充分的支持,鼓勵捐助方將心理健康和心理社會服務納入所有人道主義應對措施;

28. 敦促地方領袖和宗教領袖公開譴責並推動消除和預防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與政府、聯合國及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互動,支持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重新融入社區,包括為此提高民眾認識,以免這些兒童被冠以污名;

29. 歡迎一些會員國採取步驟,就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作出國際承諾,包括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促請尚未這麼做的會員國批准這一文書;

30. 強調指出必須追究武裝衝突中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責任,促請所有國家繼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為此而努力加強國家的問責機制,建設調查和起訴能力,確保及時將所有需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並追究其責任,包括及時系統地開展調查和起訴並公布結果,確保所有受害者都能獲得司法救助及其所需要的醫療和支助服務;

31. 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消除有罪不罰現象,調查和起訴需對侵害兒童的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重大罪行負責者,為此重點指出國際刑事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並根據《羅馬規約》提出的補充國內刑事管轄權的原則作出的貢獻;

32. 重申安全理事會隨時準備參考第1539(2004)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號決議的相關規定,對一貫侵害和虐待兒童者採取定向和程度有別的措施,並考慮在設立、修改或延長有關制裁製度的任務規定時,針對從事違反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與保護問題適用國際法的活動的武裝衝突各方做出規定;

33. 確認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在保護兒童方面的作用,特別是兒童保護顧問在把兒童保護納入特派團工作主流以及在領導監測、預防和報告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為此重申安理會決定繼續在聯合國所有相關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列入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鼓勵在這些特派團中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促請秘書長以透明方式確保在籌備每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政治特派團及延長其任務期限的過程中系統評估部署這些顧問的必要性、顧問的人數和作用,確保迅速徵聘、快速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並配以適當資源,鼓勵聯合國秘書處,包括維持和平行動部和政治事務部在向安理會通報具體國別局勢時考慮到兒童保護問題;

34. 強調指出,兒童保護必須納入秘書長為調動所有合作夥伴和利益攸關方支持提高聯合國維和成效所作努力的主流;

35. 呼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繼續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採取的零容忍政策,確保維和人員完全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再次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並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例如硬性規定部署前必須接受兒童保護方面的培訓,包括有關性剝削和性虐待問題的培訓,並確保充分追究涉及本國人員的案件的責任;

36. 敦促聯合國所有實體,包括維和特派團、政治任務、建設和平辦事處、聯合國辦事處、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執行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過程中,充分注意侵害兒童行為的問題;

37.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包括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金融機構在銘記國家擁有相關自主權的同時,以及時、持久、充分的資源和資金,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強那些倡導維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尤其是脫離武裝力量和非國家武裝團體的兒童的權益、對他們予以保護以及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的國家機構和地方民間社會網絡的能力,以及國家問責機制的能力;

38. 再次請秘書長繼續每年向安理會提交全面報告,闡述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的執行情況,並確保在提交的所有國別報告中作為報告的一項具體內容,列入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問題;表示打算在審議列入議程的那些局勢時,充分注意國別報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建議的執行情況;

39. 確認綁架、招募、性暴力和販運之間的聯繫,確認武裝衝突局勢中的兒童可能尤易遭受武裝衝突中販運人口活動和各種剝削的侵害,鼓勵聯合國系統相關部門以及國際和區域機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努力應對這一問題;

4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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