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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5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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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54(2020)號決議
S/RES/2554(2020)
2020年12月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55(2020)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0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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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54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4 December 2020

第2554(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12月4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1814(2008)1816(2008)1838(2008)1844(2008)1846(2008)1851(2008)1897(2009)1918(2010)1950(2010)1976(2011)2015(2011)2020(2011)2077(2012)2125(2013)2184(2014)2246(2015)2316(2016)2383(2017)2442(2018)2500(201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2010年8月25日主席聲明(S/PRST/2010/16)和2012年11月19日主席聲明(S/PRST/2012/24),

歡迎秘書長按照第2500(2019)號決議要求提交的關於該決議執行情況以及關於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活動和海上武裝搶劫情況的報告(S/2020/1072),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包括索馬里根據國際法對漁業等沿海自然資源享有的主權,

欣見過去12個月索馬里沿海未發生海盜襲擊成功事件,注意到為聯合打擊海盜作出的努力使海盜襲擊以及劫持事件自2011年以來穩步減少,2017年3月以來未出現關於索馬里沿海發生成功劫持船隻以勒索贖金事件的報告,認識到海盜活動和海上武裝搶劫捲土重來構成的持續威脅,注意到2020年12月2日索馬里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駐代表的信,其中要求國際援助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活動,回顧秘書長的報告和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的公報,這些文件表明索馬里沿海海盜活動有所遏制但尚未消除,讚揚相關國家和組織在該區域部署反海盜海軍艦船以打擊海盜活動並保護通過索馬里沿海和該區域水域的船隻,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於海洋所有活動、包括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法律框架,

認識到需要並讚揚各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作出努力,不僅調查和起訴在海上抓獲的嫌疑人,而且調查和起訴煽動或蓄意協助海盜行動的任何人,包括海盜犯罪網絡的關鍵人物,包括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此類襲擊或從中獲利者,再次表示關切海盜嫌疑人未受司法裁斷而獲釋或提前獲釋,重申如不能起訴應對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負責者將有損反海盜工作,

歡迎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和執法工作隊為便利起訴海盜嫌疑人和協助者而開展工作,歡迎國際社會努力協調調查人員和檢察官的工作,除其他外,通過執法工作隊進行協調並收集和共享信息以干擾海盜活動,國際刑警組織的海上海盜行為全球數據庫即是例證,還讚揚環印度洋聯盟通過《巴東公報》和《海事合作宣言》,讚揚馬達加斯加區域海事情報匯總中心開始運作,強調各國和各個國際組織需進一步加大這方面國際努力的力度,

歡迎海盜問題聯絡小組、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海事保安協調委員會、支助各國採取舉措打擊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信託基金(信託基金)提供的籌資機制以及捐助者努力加強區域司法和執法能力,以期根據適用的國際人權法調查、逮捕和起訴海盜嫌疑人以及與協助海盜活動有關者並監禁被定罪者,讚賞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海上犯罪問題全球方案、信託基金、國際海事組織(海事組織)、已落實經費的《吉布提行為守則》和歐洲聯盟索馬里能力建設特派團(歐盟索馬里能力建設團)提供的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認識到所有參與的國際和區域組織需要充分協調和合作,

讚揚歐洲聯盟海軍部隊(歐盟海軍)「阿塔蘭特」行動和歐盟索馬里能力建設團、海上聯合部隊第151聯合特遣隊、非洲聯盟在索馬里陸上開展的反海盜活動以及以本國身份與索馬里當局合作採取行動的其他國家努力制止海盜行為並保護通過索馬里沿海海域的船隻,歡迎共享情報避免互擾舉措,並歡迎在該區域部署反海盜海軍艦船的中國、印度、日本、大韓民國和俄羅斯聯邦等國各自做出努力,

讚揚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及其2020至2022年主席肯尼亞所作努力,欣見他們在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嚴重限制工作的情況下努力地成功召集了海盜問題聯絡小組主席之友虛擬會議,與會者來自50多個國家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旨在了解索馬里沿海海上威脅和活動的最新情況,敲定戰略規劃指導小組的職權範圍,指導小組將制定海盜問題聯絡小組未來優先事項戰略計劃,並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協商、按照自身政策探討設立一個籌資機制以取代信託基金的可行性,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國在發展索馬里海岸警衛隊方面開展合作的重要性,讚賞地注意到海事組織和航運業努力制定和更新指南、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議以幫助船隻預防和制止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讚賞地注意到《制止紅海、亞丁灣、印度洋和阿拉伯海海盜行為和加強海上安全的最佳管理做法》第五版的發布,

重申國際社會譴責綁架和劫持人質行為,包括《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中所述罪行,表示嚴重關切人質在關押期間遭受不人道待遇,指出會員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和對劫持人質的海盜嫌疑人進行起訴方面相互合作的重要性,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願意相互合作並與已經起訴海盜嫌疑人的國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通過適當的囚犯移交安排,將已定罪的海盜遣返索馬里,在索馬里服滿整個刑期,表示嚴重關切任何從塞舌爾遣返至索馬里的已定罪囚犯提前獲釋放,重申所服刑期必須是起訴國法院判處的刑期,任何改變刑期的提議都必須符合與塞舌爾訂立的被判刑者移交協定,符合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

表示嚴重關切關於索馬里專屬經濟區內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的報告,認識到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可導致沿海社區之間的不穩定,注意到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的捕撈活動與海盜活動之間的複雜關係,歡迎索馬里加入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關於港口國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措施協定》,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持續努力建立分配和執行捕撈許可證的法律制度,

欣見FVSiraj號漁船3名伊朗海員因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人質支助夥伴關系所作努力而獲釋放,他們獲釋前在索馬里被扣為人質,所處環境極為惡劣,讚賞國際海員福祉與援助網絡、海盜行為應對方案和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的海盜活動倖存者家庭基金開展工作以聲援海盜活動受害人及其家人,認識到需繼續支持這些舉措並提供捐款,

強調必須在索馬里境內實現和平與穩定,加強國家機構,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尊重人權和法治,以便創造條件,持久消除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還強調索馬里的長治久安有賴索馬里當局有效組建索馬里海岸警衛隊和海事警察單位、索馬里國民軍和索馬里警察部隊,

認定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事件以及索馬里境內海盜團體的活動是造成索馬里局勢惡化的一個重要因素,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安理會譴責並痛斥索馬里沿海海域的一切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2. 指出索馬里局勢有所改善,同時認識到海盜活動產生大量非法資金,助長其他罪行、腐敗行為和恐怖主義,加劇了索馬里的不穩定;

3. 強調指出國際社會需與索馬里當局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合作採取全面應對措施,預防和制止海盜行為並解決其根本原因,鼓勵會員國繼續與索馬里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同時不妨礙任何國家的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行使公海自由權或其他航海權利和自由;

4. 着重指出索馬里當局在打擊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方面承擔首要責任,重視最近設立了索馬里海事行政管理局,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召集的全國海事協調委員會會議啟動對所有海事活動包括國際支持的摸底工作;

5. 確認需繼續調查和起訴那些籌劃、組織或非法資助索馬里沿海海盜襲擊或從中獲利者,包括海盜犯罪網絡的關鍵人物,需要發展索馬里當局調查和起訴這些人的能力,發展索馬里金融情報中心查明非法金融活動和支持起訴海盜資助者的能力,敦促各國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通過相關法律以便起訴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嫌疑人;

6. 促請索馬里當局開展攔截活動,建立機制以在攔截後安全返還海盜搶劫的物品,調查和起訴海盜,並在索馬里沿海海域巡邏,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7. 促請索馬里當局作出一切努力,把利用索馬里領土策劃、協助或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等犯罪活動者繩之以法,促請會員國應索馬里當局請求並在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協助索馬里、包括各州當局加強海事能力,並強調指出,根據本段採取的任何措施都應符合適用的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

8. 鼓勵索馬里聯邦政府為了努力打擊海盜網絡賴以生存的洗錢和金融支助團體而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並制定相應的法律架構;

9. 促請各國在劫持人質問題上和對劫持人質的海盜嫌疑人進行起訴方面酌情開展合作;

10. 確認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以及其他相關夥伴需為執行反海盜法交流證據和信息,以確保有效逮捕、起訴海盜嫌疑人和監禁已定罪海盜以及海盜犯罪網絡中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海盜行動和從中獲利的關鍵人物;將不斷審查對符合第2093(2013)號決議第43段所述列名標準的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海盜行動或從中獲利的個人或實體實行定向制裁的可能性;促請所有國家與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包括共享關於可能違反軍火禁運或木炭禁令行為的信息;

11. 確認能力建設的重要性,請捐助方考慮提供支持,通過各個海岸警衛站的人力資源發展、培訓、裝備和建設,增強索馬里國家海岸警衛隊的能力,

12. 再次促請有能力的國家和區域組織參與打擊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尤其是依照本決議和國際法部署海軍艦隻、軍火和軍用飛機,為反海盜部隊提供基地和後勤支持,並扣押和處置被用來或有充分理由懷疑被用來在索馬里沿海海域從事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船舶、艦艇、軍火和其他相關裝備;

13. 重點指出會員國和國際組織為制止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而相互協調的重要性,讚揚海盜問題聯絡小組開展工作,與海事組織、船旗國和索馬里當局合作促進這種協調,鼓勵索馬里充分參與所有協調努力並敦促繼續支持此類努力;

14. 決定將第2500(2019)號決議第14段給予在索馬里沿海海域與索馬里當局合作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的授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續延12個月,為此索馬里當局已事先知會秘書長;

15. 申明本決議續延的授權僅適用於索馬里局勢,不影響會員國在其他任何局勢中根據國際法所擁有的權利、義務或責任,包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特別強調不得將本決議視作確立習慣國際法;還申明續延這一授權旨在回應2020年12月2日轉達索馬里當局請求的信函;

16. 決定,由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明並經第2093(2013)號決議第33至38段修訂的對索馬里軍火禁運措施不適用於為僅供根據上文第14段採取措施的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或援助,第2551(2020)號決議執行部分第19(b)段最近一次重申了這一點;

17. 促請所有國家根據各自現有國內法律採取適當行動,或開展立法進程,防止非法資助海盜行為和海盜收入洗錢活動;

18. 促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人和行為人的國籍國、根據國際法和國內法律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其他國家合作確定管轄權,根據本國國內法律將海盜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積極考慮起訴在索馬里沿海抓獲的海盜嫌疑人及其在岸上的協助者和資助者並監禁已定罪者;決定不斷審查這些事項,包括按照第2015(2011)號決議的規定,在國際社會大力參與和(或)支持下,酌情在索馬里設立專門的反海盜法庭,鼓勵海盜問題聯絡小組繼續這方面的討論;

19. 還促請所有國家根據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合作調查和起訴所有應對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負責者或與之有關者,包括參與策劃、組織、協助或非法資助此類襲擊或從中獲利的國際海盜犯罪網絡,確保移交給司法機構的所有海盜都受到司法程序的處理,並提供協助,包括針對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和控制下的人員,如受害人和證人及在根據本決議開展行動過程中扣留的人員,提供處置和後勤方面的協助;

20. 敦促所有國家確保反海盜活動、特別是陸上活動考慮到需要保護婦女和兒童免遭剝削,包括性剝削;

21. 敦促所有國家通過適當渠道與國際刑警組織共享信息,供全球反海盜數據庫使用;

22. 歡迎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海上犯罪問題全球方案繼續與索馬里當局和鄰國當局合作,確保以符合適用的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的方式起訴海盜活動嫌疑人和監禁已定罪者,並歡迎國際和區域組織開展工作加強索馬里和鄰國金融情報中心的能力;

23. 確認塞舌爾成功起訴海盜案件,懇請區域內各個當局遵守移交協定;

24. 敦促《公約》和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及其各項議定書的締約國全面履行這些公約和習慣國際法規定的相關義務,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海事組織和其他國家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合作建設司法能力,以期成功起訴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嫌疑人;

25. 肯定海事組織提供的關於預防和制止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建議和指南;敦促各國與航運業、保險業和海事組織合作,繼續制定和實行供船隻在索馬里沿海海域遇襲或航行時採用的避免、規避和防衛方面最佳做法和警示預告,還敦促各國在海盜或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或未遂海盜或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發生後,或在本國公民和船隻獲釋放後,立即在第一個合適的停靠港口酌情使本國公民和船隻接受法證調查;

26. 歡迎並鼓勵船旗國和港口國做出努力,進一步考慮制定船上安全和安保措施,包括通過海事組織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等方面進行協商,酌情制定關於在船上使用私營承包的武裝保安人員的條例,以期預防和制止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

27. 邀請海事組織繼續協助預防和制止針對船隻的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特別是與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航運業和其他相關各方協調開展這一工作,確認海事組織在與高風險海區內船上使用私營承包的武裝保安人員相關方面的作用;

28. 指出為通過海路安全運送糧食署援助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歡迎糧食署、歐盟海軍阿塔蘭特行動和船旗國繼續開展工作,在糧食署船隻上加派護船分遣隊;

29.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以及索馬里沿海海域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的情況,包括對國家海岸警衛隊能力的評估以及開展合作的國家和區域組織的自願報告;

30. 表示打算審視有關局勢,酌情考慮應索馬里當局的請求再度續延上文第14段所述授權的期限;

31.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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