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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4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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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9(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40(2022)號決議
S/RES/2640(2022)
2022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41(2022)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決議

第9082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640 (2022)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22

第2640(2022)號決議

2022年6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908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馬里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馬里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馬里當局對馬里全境的穩定、安全和保護平民負有首要責任,敦促馬里當局繼續努力履行這方面的義務,表示非常關切非國家行為體採取的有礙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機構復位的暴力和單方面行動,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不偏不倚、除自衛和履行授權外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是根據有關國家的具體需要和情況制定,回顧2018年5月14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8/10),

表示嚴重關切馬里政治、安全和人道主義局勢繼續惡化,恐怖主義團體(包括「支持伊斯蘭與穆斯林」組織和大撒哈拉伊斯蘭國)繼續在北部和中部頻繁發動襲擊,中部的族群間暴力持續不斷,而且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頻發,造成許多無辜者喪生(包括最近有數十名平民在梅納卡、加奧和邦卡附近被打死)、許多人境內流離失所或在鄰國成為難民、許多人迫切需要援助、許多兒童因學校關閉而無法接受教育,並妨礙了人道主義援助准入,譴責使用僱傭軍的做法以及僱傭軍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害人權行為,表示關切不安全局勢蔓延至馬里南部,還表示關切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帶來的衝擊和馬里當前嚴重的糧食危機,還表示深為關切馬里局勢對鄰國和薩赫勒區域的局勢產生不利影響,

強調馬里的安全與穩定與薩赫勒和西非的安全穩定以及與利比亞和北非的安全穩定息息相關,

歡迎鄰國以及區域行為體,特別是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和非洲聯盟(非盟)努力加強支持,以確保馬里利益攸關方為建立一個更加穩定、和平的國家奠定基礎,

強烈譴責針對平民和針對地方、地區和國家機構的代表以及國家、國際和聯合國安全部隊、包括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團(馬里穩定團)、法國部隊和歐洲聯盟馬里培訓特派團(歐盟馬里培訓團)的持續不斷襲擊行為,對於在馬里和薩赫勒執行任務的士兵的英勇無畏和所作奉獻、特別是對那些獻出生命者表示敬意

確認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馬里反恐鬥爭中的核心作用,注意到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馬里中部加強了反恐行動,呼籲在這些行動中充分尊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

着重指出,如果不在政治、安全、建設和平和可持續發展領域一併作出有利於馬里所有地區的努力,如果源於阿爾及爾進程的《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協議》)得不到全面、有效和包容地執行,如果不確保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切實的參與,便無法在薩赫勒區域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為此歡迎婦女在協議監測委員會更具代表性,

表示讚賞法國部隊對馬里穩定作出的貢獻,也注意到塔庫巴特混部隊所作的貢獻,歡迎採取步驟推進「薩赫勒聯盟」,以打擊恐怖主義,加強薩赫勒各國的軍事能力,支持在全國恢復國家權力,並促進發展援助、薩赫勒安全與穩定夥伴關係和薩赫勒聯盟,

表示注意到馬里過渡政府在沒有落實商定的18個月過渡時限之後,決定從2022年3月26日起將過渡期延長24個月,注意到現已開展一些工作以促進對話並為改革奠定基礎,重申支持西非經共體及其調解人的調解努力,鼓勵在定於2022年7月3日舉行的西非經共體首腦會議之前進行真誠談判,以便就舉行包容性、自由、公正、透明選舉以及迅速恢復憲法秩序的可信、可接受的時間表達成協議,

重申聯合國和其他國際夥伴依然堅定致力於《協議》執行工作,以此作為馬里實現長期和平與穩定的手段,確認協議監測委員會負責人和成員為強化執行《協議》所作的努力,表示關切馬里過渡政府以及綱領會和協調會武裝團體(「馬里各方」)缺乏接觸,導致2021年10月以來一直無法舉行協議監測委員會會議,表示對當事方持續拖延《協議》執行工作非常着急,這種拖延造成政治和安全真空,有損馬里的穩定和發展,強調指出需加強《協議》執行工作的自主精神和優先安排,重申除其他指認標準外,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以及採取行動阻撓或通過長期拖延阻撓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也構成依據第2374(2017)號決議指認予以制裁的理由,

強調指出,馬里中部局勢要實現穩定,馬里當局和相關利益攸關方便需商定和有效執行政治主導的全面戰略,在安全、治理、可持續發展、和解、問責以及保護和促進人權方面努力地同時採用協調行動,

強烈譴責所有侵犯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涉及法外處決和即決處決、任意逮捕和羈押及虐待囚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以及殺害、摧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襲擊人道主義行為體和服務及經確定的醫務人員和基礎設施的行為,促請所有當事方停止這些違法和侵害行為,遵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承擔的義務,

在此方面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應對此類行為負責者的責任,重申上一段提及的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構成《羅馬規約》定義的罪行,表示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根據馬里過渡當局2012年7月13日的提交,已於2013年1月16日開始對據稱2012年1月以來在馬里境內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還表示注意到根據《協議》並按第2364(2017)號決議要求設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工作業已結束,

着重指出通過可持續經濟發展,包括基礎設施發展、工業化、消除貧困、創造就業、農業現代化和促進創業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對於馬里保持和平的重要性,表示需繼續支持馬里,同時考慮到其國家優先事項和需求,特別指出法治在支持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性,注意到非盟《非洲衝突後重建政策框架》強調需全面開展體制建設,加強良好的經濟治理,為此強化財政和金融管理機構以支持有效的稅收,強化監測和評價機制及反腐敗結構以確保問責制和透明度,回顧強化執行《聯合國薩赫勒綜合戰略》(聯薩綜合戰略)和聯合國薩赫勒支助計劃的必要性,歡迎建設和平基金更加注重薩赫勒跨界項目,

強調馬里過渡政府和聯合國需就生態變化、自然災害、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能源獲取、氣候變化等因素對馬里安全與穩定的影響充分進行風險評估和採取風險管理戰略,

讚揚馬里穩定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貢獻,並向冒着生命危險和犧牲生命的維和人員致敬

表示關切馬里穩定團的一些授權任務受到阻礙,包括行動自由受限、穩定團行動受制以及《部隊地位協定》遭違反,而這也可能對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構成風險,

表示關切關於馬里穩定團部隊培訓和能力有某些不足之處、存在未申明的限制條件、不遵守命令等一些情況的報告,強調穩定團工作透明和問責的重要性,

認識到有效戰略溝通對馬里穩定團任務的執行以及其人員的安全保障十分重要,強調需要繼續提高馬里穩定團的這方面能力,

歡迎關於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應對爆炸裝置的獨立戰略審查(S/2021/1042),並注意到其建議可作為馬里穩定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有益指導,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2022/446)和秘書長的信(S/2022/448),

認定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的執行、政治形勢和選舉

1. 敦促馬里各當事方努力恢復《協議》所有執行機構的會議並迅速採取重大、有意義、具體和不可逆轉的措施,執行《協議》的政治、安全、和解與發展條款,並回顧指出,如果各當事方違反《協議》從事敵對行動,採取妨礙或通過長期拖延妨礙或威脅《協議》執行工作的行動,安理會隨時準備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採取應對措施;

2. 重申馬里當局負有保護馬里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敦促馬里當局迅速採取行動保護全國各地平民,預防、儘可能減少並解決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所採取的行動可能給平民帶來的危害;

3. 促請馬里當局和馬里所有各方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協議》所設機制以支持和監測《協議》的執行,包括為此增加婦女在協議監測委員會所有各機制中的切實代表性,使婦女觀察站及其各大區分支機構投入運作以及確保其有效落實,此外確保婦女作為候選人和選民,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政治過渡和選舉進程,包括為此使所有政治職能單位和機構內婦女人數達到馬里法律規定的至少30%配額,消除傷害風險,包括各種威脅、暴力和仇恨言論,同時確保對擔任這些職務的婦女提供必要保護,並用實例證明馬里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國家計劃(2019-2023年)中所列與《協議》有關的目標的實現進展,秘書長在關於馬里穩定團的定期報告中特別關注這幾點;

4. 鼓勵2374(2017)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通過其定期報告和臨時最新情況通報,查明直接或間接實施第2374(2017)號決議第8段所述行動或政策的責任方,表示此類行動和政策的責任方一旦確定,即打算根據第2374(2017)號決議對採取應對措施,強調指出,被列入2374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從名單上除名之前,且在不影響第2374(2017)號決議第2、5、6和7段規定的豁免情況下,不得受益於部署在馬里的聯合國實體提供的任何財政、行動或後勤支助;

5. 促請馬里所有各方嚴格遵守現有的停止敵對行動安排,要求所有武裝團體摒棄暴力,切斷與恐怖主義組織和跨國有組織犯罪的一切聯繫,採取具體步驟防止踐踏平民人權,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停止任何有礙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復位的活動,並無條件承認馬里在《協議》框架內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

6. 敦促馬里所有各方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充分合作執行《協議》,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他們隨時可在馬里全境不受阻礙地通行,而且馬里穩定團國際軍事和警察維和人員能及時進入和輪調,回顧《部隊地位協定》各條款,呼籲停止對地面和空中行動自由的一切限制,停止造謠宣傳和其他破壞穩定活動,並呼籲馬里當局和馬里穩定團進行建設性對話,以確保停止所有此類限制和其他破壞穩定活動;

7. 呼籲在國家和大區戰略中納入防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消除其相關污名、為受害者和倖存者伸張正義、支持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方案,還呼籲在設計、訂立、實施、監測和評價這些方案時考慮到受害者和倖存者的意見;

8. 敦促馬里各方在協議監測委員會各次會議之間進行更系統有序的交流,肯定協議監測委員會在調解馬里各方之間分歧方面的作用,回顧馬里過渡政府和聯合國2018年10月15日簽署的《和平契約》條款承認國際調解小組在《協議》執行出現分歧時所作的裁決和仲裁具有可執行性,促請協議監測委員會成員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與秘書長特別代表和馬里穩定團協調,加強互動以支持《協議》的執行;

9. 促請獨立觀察員繼續公布,包括通過向協議監測委員會介紹情況而公布定期報告,其中包括關於所有各方為全面、有效和以包容方式加快執行《協議》而應採取的步驟的具體建議,還促請所有各方與卡特中心充分合作,便利後者執行作為獨立觀察員所承擔的任務;

10. 促請馬里各方商定和設立一個國內機制,負責後續落實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

11. 鼓勵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以及雙邊、區域和多邊夥伴提供必要支持,協助馬里各方執行《協議》,特別是執行其中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規定以及啟動根據可持續發展基金計劃批准的16個項目;

12. 敦促馬里當局在馬里穩定團當前任務期限結束前商定並有效執行一項全面、包容各方、注重政治的戰略,以消除暴力衝突的根源和驅動因素,保護平民,減少族群間暴力,並在馬里中部重建國家機構和權威以及基本社會服務,解決處境脆弱和邊緣化群體中婦女和兒童的額外保護需要,還敦促馬里當局打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有罪不罰現象,為此調查所指控的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確保馬里穩定團可自由行動以執行其現有的人權任務,進行相應審判,並向馬里人民,包括向受害者家屬通報這些調查和審判的進展情況,制止武器非法流動,以及毫不拖延地通過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解除所有民兵的武裝,強化和解舉措,推進減少社區暴力的工作;

13. 鼓勵馬里當局在合作夥伴幫助下繼續努力追求馬里中部可持續、包容的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通過教育、基礎設施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發展項目,特別關注青年;

14. 促請馬里過渡政府在一個已得到政府承諾的強有力監測機制監督下取得實際進展,與西非經共體合作以便達成協議,以透明和包容的方式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並酌情舉行憲法公投,同時確保婦女、青年、馬里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與,從而實現政治過渡,快速恢復憲法秩序以及將權力移交民選文官當局,還鼓勵過渡政府確保所有選舉進程都符合關於選舉的國際人權標準,包括涉及反對黨成員、媒體成員和民間社會成員的人權標準,重申相關決定,即過渡期領導人和過渡期總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成為即將舉行的總統選舉的候選人,並堅持認為需要建立信任、開展對話和相互妥協,以便實現協商一致、包容各方的過渡,為建立一個更加穩定、民主與和平的國家奠定基礎;

馬里穩定團的任務

一般原則

15. 決定將馬里穩定團任務期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16. 決定馬里穩定團應繼續由至多13 289名軍事人員和1 920名警務人員組成;

17. 授權馬里穩定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18.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首要戰略優先事項是支持馬里各方以及馬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執行《協議》並支持政治過渡,還決定馬里穩定團的第二個戰略優先事項是通過執行其授權任務,協助馬里各行為體執行一項全面、包容、注重政治的戰略,以消除暴力衝突的根源和驅動因素,保護平民,減少族群間暴力,並在馬里中部重建國家機構和權威以及基本社會服務,秘書長在任務部署中反映這一優先排序並相應調配預算資源,申明秘書長特別代表對於在各區之間部署馬里穩定團特遣隊方面經與部隊指揮官和警務專員協商後應有足夠靈活性,以便根據馬里穩定團任務規定,迅速應對馬里北部和中部的動態安全局勢;

19. 馬里穩定團繼續以積極主動、有力、靈活和敏捷的態勢執行其維和任務,並且清楚理解和闡釋其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的作用和責任;

20. 馬里穩定團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保護裝置和裝備,為此定期審查所有安全保障措施;

21. 表示全力支持繼續實施馬里穩定團的適應計劃,秘書長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加快這一實施工作,特別是生成必要的資產,鼓勵會員國為該計劃作出貢獻,提供計劃取得成功所需的能力,特別是航空資產;

22. 鼓勵秘書長落實和不斷更新列明聯合國在馬里保持和平的總體願景、共同優先事項和內部分工的綜合戰略框架,包括加強與捐助方的協調,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及其信託基金、建設和平基金、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聯合國實體根據各自任務和相對優勢進行高效率的任務分工和實現工作互補,並視馬里穩定團任務執行進展情況不斷調整部署,同時強調指出國家工作隊必須擁有適足資源和能力,特別指出國家工作隊加強在馬里北部和中部各大區的派駐力量和活動具有重大意義,有助於整個聯合國系統的工作整合及長期建設和平工作,要求該框架也包括根據第2594(2021)號決議和秘書長2021年3月25日路線圖及早就過渡工作開展包容性統籌規劃,促請會員國和相關組織考慮為此提供必要的自願捐款;

23. 馬里穩定團加倍努力改善其民事、軍事和警務部門之間的協調,為此加大力度採用綜合辦法開展行動規劃和情報工作,並利用穩定團內部專門協調機制;

24. 秘書長繼續確保馬里穩定團、聯合國西非和薩赫勒辦事處(西薩辦)、包括西非經共體和薩赫勒五國集團在內的次區域組織以及該區域各會員國之間酌情密切協調和分享信息;

25. 馬里穩定團改進其宣傳工作以支持執行其授權任務,強化自身保護以及提高人們對其任務和作用的認識,並且強調指出馬里當局在保護平民和執行《協議》方面的作用和責任;

優先工作

26. 決定,馬里穩定團的任務應包括以下優先工作:

(a) 支持執行《馬里和平與和解協議》和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㈠ 發揮秘書長特別代表的斡旋作用,開展建立信任工作,促進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對話和調解,以支持與所有利益攸關方的對話以及它們之間的對話,努力實現和解和增強社會凝聚力,鼓勵和支持《協議》得以充分執行,特別是為此而領導協議監測委員會秘書處,並支持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㈡ 支持落實《協議》特別是其第二部分規定的政治和體制改革,尤其是支持過渡政府努力在全國各地有效恢復和擴展國家權力和法治,包括為此支持馬里北部臨時行政當局在《協議》規定的條件下有效運轉;

㈢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三部分和附件2規定的國防和安全措施,尤其是:

– 支持、監測和監督停火,包括繼續對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的行動和軍火採取管控措施,包括在指定的無武器區這麼做,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違反行為,

– 支持武裝團體進駐營地、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包括作為一項臨時措施,將簽署《協議》的武裝團體人員編入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並在包容、各方同意的安全部門改革框架內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同時考慮到婦女和兒童以及殘疾人等邊緣化群體的特殊需要,不妨礙復員、解除武裝和重返社會委員會和整編委員會的預期計劃,

–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且無損基本維和原則的情況下,支持馬里所有相關各方為在馬里北部重新部署經改革和整編的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制定綜合計劃,包括為了使他們擔起安全職責,支持進行此類重新部署,包括在採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進行規劃,加強信息交流和實施醫療後送,

– 在《協議》規定的框架內,與參與這些領域工作的其他雙邊合作夥伴、捐助方和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密切協作,確保國際社會為重建馬里安全部門所作的努力協調一致;

㈣ 支持執行《協議》特別是其第五部分中的和解和正義措施,包括支持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的運作和支持落實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幫助確保司法和懲戒官員以及馬里司法機構的效力,特別是在拘押、調查和起訴涉嫌實施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大規模暴行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包括販運人口、軍火、毒品和自然資源以及走私移民)的個人並對被定罪者判刑等方面;

㈤ 鼓勵和支持馬里各方和所有相關的非簽署方行為體充分執行《協議》,包括促進婦女組織和婦女建設和平者及青年組織和青年建設和平者等民間社會各方的切實參與,並幫助馬里過渡政府提高人們對《協議》內容和目標的認識;

㈥ 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作為馬里過渡政府已承諾支持的強有力監測機制的一部分)一道,協助政府與西非經共體合作以便達成協議,在和平環境中以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方式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包括大區、地方、立法和總統選舉,並酌情舉行憲法公投,而且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青年、馬里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以融入,包括為此提供技術援助和安全安排;

(b) 支持在中部實現穩定和恢復國家權力

㈠ 支持馬里當局商定和執行一項全面、包容各方、政治主導的戰略,以消除暴力衝突的根源和驅動因素,保護平民,減少族群間暴力並在馬里中部重建國家機構、國家權威和基本社會服務;

㈡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國家機構、國家權力和基本社會服務在中部地區復位,為此確保穩定團文職和軍事部分之間加強協調,並加強與地方和大區社群、團體以及軍事和民政當局的協調,此外支持在中部地區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在開展明確、一致和動態規劃、加強信息和情報交流及實施醫療後送的基礎上,繼續在採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期間提供行動、後勤和運輸支援,加強信息和情報共享以及醫療後送;

㈢ 支持馬里當局確保毫不拖延地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

(c) 保護平民

㈠ 在不妨礙馬里當局擔起首要責任的情況下,保護人身遭受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馬里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特別是馬里北部和中部平民受到的威脅,為此:

– 促進對全穩定團預警和應對機制的了解,加強這些機制,並系統記錄和分析馬里穩定團的應對程度,

– 加強社區參與和保護機制,包括與平民互動、社區外聯、和解、調解、支持解決地方和族群間衝突、速效項目以及公眾宣傳等方面,

– 採取機動、靈活、有力和積極主動的步驟保護平民,包括繼續部署機動特遣隊,優先在平民面臨最大風險的地區部署可用的地面和空中資產,同時期待馬里當局在各個地區擔起責任,

– 減輕任何軍事或警務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給平民帶來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對平民造成的傷害,

– 防止積極活動的武裝分子返回主要人口中心和平民面臨風險的其它地區,但僅針對嚴重和可信的威脅採取直接行動;

㈢ 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和援助,包括通過保護顧問、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以及文職和軍警性別問題顧問和協調人並與婦女組織協商開展這方面工作,回應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受害者和倖存者的需要;

(d)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協助馬里當局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是在司法與和解領域,包括在可行和適當且不妨礙馬里當局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支持馬里當局努力將馬里境內嚴重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責任人毫不無故拖延地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馬里過渡當局已將馬里2012年1月以來發生的國內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

㈡ 監測、記錄、派團實況調查、幫助調查及每季度公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馬里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販運人口以及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侵害虐待行為,並協助努力防止這種侵害虐待行為,為此酌情與相關合作夥伴聯絡;

(e) 人道主義援助

為支持馬里當局,協助營造一個安全環境,以便根據人道主義原則開展安全、文職人員主導的人道主義援助,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相關聯合國機構密切協調,幫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其他工作

27. 還授權馬里穩定團在不妨礙其執行優先工作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現有能力,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協助執行以下其他工作,同時銘記優先工作和次要工作相輔相成:

(a) 速效項目

在紮實的衝突分析基礎上,為直接支持在北部執行《協議》或響應中部具體需求的速效項目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b) 與各制裁委員會合作

協助第2374(2017)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與之交流信息,並協助提高對委員會和專家小組作用和任務的認識;

協助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及第1526(2004)號決議所設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包括傳遞與執行第2368(2017)號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相關的情報;

(c) 武器和彈藥管理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馬里當局拆除和銷毀地雷及其他爆炸裝置,管理武器和彈藥;

馬里和薩赫勒區域的其他安全力量

28. 秘書長確保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直至按計劃結束其在馬里的駐留)和歐洲聯盟駐馬里各特派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通過現有機制相互充分協調、交流信息並酌情提供支持,還請馬里穩定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召集馬里協調機構例會,作為此類協調、信息交流和支持的主要平台,並利用此平台協助馬里全面了解這些安全力量所採取的行動;

29. 強調指出,針對馬里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採取的應對措施只有在充分遵守國際法並且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儘量減少對所有行動區內平民的傷害的情況下,才能行之有效,促請接受馬里穩定團提供的支持的所有非聯合國安全部隊繼續與聯合國及相關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合作實施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

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

30. 敦促馬里穩定團和馬里過渡政府加倍努力,確保迅速、充分和有效地執行關於支持重新部署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諒解備忘錄》;

31. 表示嚴重關切根據馬里穩定團記錄,包括根據2022年5月30日發布的季度說明所述,關於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在開展反恐行動期間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指控一再出現並有所增多,表示注意到針對這些指控宣布的措施,敦促馬里過渡政府繼續採取此類措施,特別是進行透明、可信和及時的調查,追究應負責任者的責任,此外還敦促過渡政府採取措施防止進一步發生侵犯和虐待行為;

32. 敦促馬里穩定團確保其在馬里北部和中部向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的支援,在行動的所有階段都遵守人權盡職政策,包括監測和評價所提供支援的使用情況以及緩解措施的效力,先決條件是馬里穩定團確認受援者遵守馬里穩定團的部隊地位協定、人權和國際人道法,還敦促馬里穩定團確保對此類支援進行適當監督,特別是在馬里中部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指控出現增多的背景下;

33. 促請馬里過渡政府落實馬里穩定團在人權盡職政策框架內提出的所有建議,鼓勵國際夥伴堅持把恪守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問責製作為與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或其他武裝行為體合作的必要條件;

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

34. 表示支持馬里穩定團在不影響其執行任務和第18段所述戰略優先事項的能力的情況下,根據第2391(2017)2531(2020)號決議規定的條件以及聯合國、歐洲聯盟和薩赫勒五國集團之間的技術協定,通過醫療後送和傷員後送、獲取生命保障消耗品及利用工程廠房設備、材料和輔助部隊等途徑,支持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回顧這種支持一直被視為嚴格按照人權盡職政策提供的臨時措施,再次呼籲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繼續發展其自身的自給自足能力,並表示注意到歐洲聯盟已決定暫時性、可撤消地停止其部分供資;

35. 秘書長在下一次關於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報告中酌情更新信息,說明高級別獨立小組對薩赫勒安全與發展的戰略評估,並且列入一節,評估馬里關於退出薩赫勒五國集團的決定會如何影響上文第34段所述的支持,表示打算就繼續提供這種支持作出決定,同時表示注意到這份報告以及薩赫勒五國集團和歐洲聯盟的意見和決定;

36. 秘書長通過提供相關情報來加強馬里穩定團與薩赫勒五國集團國家的信息交流;

37. 回顧指出,遵守第2391(2017)號決議所述合規框架對於確保必要的民眾信任、從而確保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的成效與正當性至關重要,着重指出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有必要繼續支持合規框架全面運作;

歐洲聯盟的貢獻

38. 鼓勵歐洲聯盟,特別是其薩赫勒問題特別代表以及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繼續努力支持馬里當局進行安全部門改革和在馬里全境重新建立國家權力和機構,還鼓勵與馬里穩定團密切協調這些努力,秘書長加強馬里穩定團與歐盟馬里培訓團和歐盟薩赫勒馬里能力建設團之間的合作,包括進一步發展特派團之間的互補性,探索可能的相互支持方式;

馬里穩定團的能力、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

39. 強調指出必須為馬里穩定團提供必要的能力,使它能夠在針對其人員的不對稱威脅等複雜安全情況下完成任務,秘書長、會員國和馬里過渡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以及根據聯合國改善維和人員安全準則和最佳做法在行動區內和部署前為軍警人員接種冠狀病毒病疫苗的指導原則,確保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達到儘可能最佳程度,並回顧與「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保」報告有關的加強安全保障行動計劃;

40.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並取決於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界定、現實和可實現的任務,所有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業績和問責,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培訓和裝備,在這方面鼓勵馬里穩定團執行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以及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以確保根據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評估整個特派團的業績,敦促會員國提供擁有包括語言技能在內的適當能力的部隊和警察,提供部署前培訓和酌情提供實地培訓,並提供裝備,包括適合具體行動環境的加強戰鬥力手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的相關規定,指出部署前未申明和秘書長未接受的本國限制條件對任務執行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着重指出,有效指揮和控制、服從命令、及時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以及參加巡邏對於有效執行任務至關重要,促請會員國申明本國所有限制條件,以儘可能少的已申明限制條件提供部隊和警察,並充分有效地執行與聯合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各項規定;

41. 秘書長在馬里穩定團行動的規劃和實施中落實以下職能和現有義務:

– 落實第2378(2017)和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和業績要求,

– 提高馬里穩定團在任務授權限度內的情報和分析能力,包括監視和監測的能力、針對爆炸裝置的情報工作以及經強化的爆炸裝置法證開發能力,

– 核實特遣隊是否已按照聯合國標準經過清除爆炸裝置方面的培訓和裝備,以確保酌情採取補救行動,包括根據部隊當前需求提供所需的培訓、知識和裝備,

– 改善行動中的後勤工作,特別是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馬里穩定團後勤補給路線的安全,包括為此繼續部署運輸護衛營和使用多傳感器、情報融合和無人駕駛航空系統等現代技術,以及探索其他可能的後勤補給路線,

– 加強營地保護,包括必要時緊急安裝適當的技術系統,諸如間接火力攻擊系統、預警裝置和地面警戒雷達,

– 採用更為有效的傷員和醫療後送程序,包括非集中化傷員後送標準作業程序,並部署經強化的醫療後送能力,

– 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改進馬里穩定團安全保障設施與安排的規劃和運行,

– 確保對關鍵能力實行長期輪換計劃,並探索創新辦法以促進裝備提供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之間的夥伴關係,

– 加強實施全穩定團預警和應對舉措,作為情報收集、事件跟蹤和分析、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及應對等機制的協調一致辦法的一部分,

– 加強其能力,以監測和消除可能有礙特派團執行任務能力或威脅到維和人員安全保障的假情報和錯誤信息,

– 根據第2467(2019)號決議加強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活動,

– 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所有相關決議,包括根據第2538(2020)號決議爭取增加馬里穩定團內婦女人數,同時在整個任務期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

– 充分考慮到兒童保護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

– 根據第2250(2015)2419(2018)2535(2020)號決議落實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

– 執行聯合國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及性騷擾的零容忍政策以及第2272(2016)號決議規定的所有行動,並在發生此類不當行為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 根據第1894(2009)號決議,在決定如何使用特派團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優先考慮規定的保護活動;

42. 最強烈地譴責針對馬里穩定團維和人員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一切襲擊、挑釁和煽動暴力行為,着重指出這些襲擊可能構成國際法定義的戰爭罪,促請所有各方充分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強調指出應追究那些需對這些行為承擔責任者的責任,促請馬里過渡政府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包括按照第2518(2020)和2589(2021)號決議,迅速調查、逮捕和起訴此類行為的實施者並繩之以法,以防有罪不罰現象助長今後針對維和人員的暴力行為,促請馬里穩定團為此向馬里過渡政府提供支持,此外還請秘書長確保部隊派遣國在向馬里部署部隊之前得到關於在不對稱環境中減少部隊傷亡的最新戰術、技術和程序的充分信息;

43.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會員國確保馬里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馬里穩定團公務專用的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馬里,以便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時運送馬里穩定團的後勤物資;

44. 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和所有其他相關決議關於減少障礙、增加婦女在維和各級和所有職位上的參與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際法、人權法承擔的義務及相關方面

45. 敦促馬里當局加大力度強化問責,確保不無故拖延地立即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罪行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販運人口罪行負責者的責任,並將他們繩之以法,確保有效通告調查和審判進展和結果,並確保衝突中及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和倖存者能夠訴諸司法,在此方面注意到馬里當局繼續按照馬里根據《羅馬規約》承擔的義務就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內事項與法院合作;

46. 敦促各當事方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民用物體,以及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使人道主義行為體享有全面、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准入和行動便利,以便為所有需要援助者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同時尊重人道主義原則和適用的國際法;

47. 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決議,包括第1894(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婦女與和平與安全以及青年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促請在馬里境內行動的所有軍事部隊考慮到這些決議並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難民法,回顧開展這方面培訓的重要性;

48. 歡迎馬里當局實施第三個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行動計劃,促請馬里當局確保其有效執行和修訂,馬里穩定團協助馬里當局確保在決策和《協議》執行過程中,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方案進程中,以及在和解、政治過渡和選舉進程中,婦女能夠在各級充分、平等和切實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促請馬里各方把處境脆弱的婦女和兒童的更多保護需要作為一個跨領域問題加以處理;

49. 敦促所有當事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工作組2020年12月17日通過的關於馬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立即無條件釋放各自部隊內所有兒童,將他們移交給相關的文職兒童保護行為體,停止並防止進一步招募和使用兒童,確保在執行《協議》、復員方案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時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鼓勵馬里過渡政府繼續努力加強兒童保護法律框架,包括為此而遵守《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規定的義務,最後完成《兒童保護法》的修訂,履行認可《安全學校宣言》時所作承諾,摸底了解已關閉、成為目標或受到威脅的學校,敦促所有武裝團體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終止和防止秘書長查明的所有六種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對兒童實施性暴力行為;

50. 敦促所有當事方預防和消除衝突局勢及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鼓勵執行聯合國與馬里政府於2019年3月簽署的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聯合公報,還鼓勵馬里當局繼續採取步驟,頒布關於預防、起訴和應對性別暴力的法律草案,促請綱領會武裝團體履行2016年6月《關於預防馬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公報》所載承諾,並促請協調會武裝團體作出類似承諾,馬里穩定團支持這方面的努力,包括支持向所有性暴力倖存者提供醫療、性和生殖健康、心理、精神健康、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

51.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行動預防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進行審查、開展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並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及時調查所有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其遣返回國,並全面、迅速向聯合國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52. 促請會員國及國際和區域組織通過增加捐助迅速應對馬里嚴重的糧食和人道主義危機;

環境問題

53. 馬里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細則和條例進行適當管理;

54. 特別指出,通過執行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環境戰略(第二階段),可改善和平與安全支助的可持續性,該戰略強調對資源進行良好管理和特派團留下積極足跡,並確定了在特派團擴大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以加強安全和安保,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

減輕小武器、輕武器和爆炸物的威脅

55. 促請馬里當局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泛濫和非法販運問題,包括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動綱領》以及第2220(2015)2616(2021)號決議,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輕小武器儲備和彈藥;

56. 促請馬里當局加強與聯合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合作,以便對爆炸物威脅作出最適當的反應;

秘書長報告

57.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三個月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本決議執行情況,着重說明:

㈠ 馬里局勢,包括重大政治和安全動態、恐怖主義威脅、《協議》執行情況、人權狀況(包括婦女權利)、視需要減輕小武器、輕武器和爆炸物威脅、穩定團活動是否以及如何有助於落實第26段所述穩定團戰略優先任務,

㈡ 馬里穩定團、馬里國防和安全部隊、薩赫勒五國集團聯合部隊、法國部隊(直至按計劃結束其在馬里的駐留)和歐洲聯盟駐馬里各特派團之間進行協調、交流信息以及適當時相互提供行動和後勤支助的情況,

㈢ 總體業績情況,包括適應計劃的執行、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及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的推出、傷員後送系統的改進和業績、軍警人員的輪調,包括關於未申明的限制條件、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及其對穩定團的影響的信息,以及對據報業績不佳個案的處理情況,

㈣ 穩定團的能力,包括馬里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進出和行動自由、馬里穩定團無法接觸平民以開展其已獲授權活動和應對潛在保護方面威脅的情況以及所有行為體干擾馬里穩定團活動的所有情況,包括違反《部隊地位協定》、拒絕給予飛行授權、襲擊、挑釁和煽動仇恨和暴力以及傳播針對馬里穩定團的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行為,並酌情努力追究這些行為實施者的責任,

㈤ 採取措施改善穩定團的外部溝通,消除虛假信息和錯誤信息;

58. 表示支持秘書長關於在不妨礙執行馬里穩定團現有任務和安全理事會未來決定情況下對穩定團進行內部審查的提議,要求至遲於2023年1月13日匯報此一審查結果,其中應:

– 詳細分析影響穩定團執行任務能力的政治和安全挑戰,

– 評估與東道國當局的合作以及行動方面的限制,

– 就馬里穩定團充分遵循維持和平原則繼續開展運作、支持改善政治和安全局勢、完成其授權任務以增強其有力態勢和加強其保護平民行動能力所需的必要條件提出建議,

– 就馬里穩定團未來配置、兵力和軍警人員上限提出備選方案;

5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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