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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8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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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8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88號決議
1981年6月1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8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1年6月19日
第488(198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483(1980)號決議,

回顧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81年3月19日第2266次會議上所作的聲明,

關切地注意到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的違反情事,這些情事促使黎巴嫩政府一再要求安理會採取行動,特別是它1981年3月3日的控訴,

回顧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內所載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認可的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任務規定和一般準則,特別是:

(a)部隊「必須能夠作為一個完整而有效率的軍事單位來執行任務」,

(b)部隊「必須享有行動和通訊自由以及為執行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c)部隊「除非為了自衛,不得使用武力」,

(d)「自衛包括抵抗以強迫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會所規定的任務執行職責的行動」,

研究了秘書長1981年6月16日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其中提出的結論和建議,

深信目前局勢的惡化對中東的國際安全有嚴重後果,有礙於在該地區達成公正、全面而持久的和平,

1.重申其一再提出的請有關各方嚴格尊重黎巴嫩的政治獨立、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要求,並重申安理會要在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直至國際公認的邊界為止的整個行動地區內執行第425(1978)號決議以及其後各項決議的決心;

2.譴責違反上述各項決議的規定,以致使聯黎部隊無法充分執行任務,造成平民和維持和平部隊人員傷亡與損失的一切行動;

3.支持黎巴嫩政府在民政和軍事方面復興和重建黎巴嫩南部的努力,並特別支持它在聯黎部隊的行動地區內部署大批黎巴嫩軍隊;

4.決定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即至1981年12月19日止;

5.秘書長協助黎巴嫩政府,擬定一個共同的分階段行動計劃,在聯黎部隊本任務期限內實施,以求徹底執行第425(1978)號決議,並定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6.讚揚秘書長的努力、聯黎部隊的表現、部隊派遣國政府以及所有協助秘書長及其工作人員和聯黎部隊按照任務規定履行職責的會員國的支持;

7.決定繼續處理這個問題,並重申其決心,如果聯黎部隊的任務繼續受到阻撓,就研究實際的方法和手段使其任務得到徹底執行。


第2289次會議以12票對0票,2票棄權(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1


1 一個成員國(中國)沒有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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