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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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1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17號決議
1994年5月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1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5月6日
第917(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號、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號、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號、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號、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號、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號和1994年3月23日第905(1994)號決議,

回顧安理會主席1993年10月11日的聲明(S/26567)、1993年10月25日的聲明(S/26633)、1993年10月30日的聲明(S/26668)、1993年11月15日的聲明(S/26747)和1994年1月10日的聲明(S/PRST/1994/2),

注意到美洲國家組織外交部長通過的MRE/RES.1/91號、MRE/RES.2/91號、MRE/RES.3/92號、MRE/RES.4/92號和MRE/RES.5/93號決議,以及美洲國家組織常設理事會通過的CP/RES.575(885/92)和CP/RES.594(923/92)號決議及CP/Dec.8(927/93)號、CP/Dec.9(931/93)號、CP/Dec.10(934/93)號和CP/Dec.15(967/93)號聲明,

特別注意到美洲國家組織1993年10月18日CP/RES.610(968/93)號決議,

銘記1993年12月13日和14日在巴黎舉行的海地問題秘書長四友會議所通過的結論聲明(S/26881),

審查了秘書長關於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的1994年1月19日報告(S/1994/54)和1994年3月18日報告(S/1994/311),

讚揚聯合國秘書長和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的海地問題特使不斷努力促使遵守《加弗納斯島協定》並在海地全面恢復民主,

重申國際社會的目標依然是根據《加弗納斯島協定》的框架在海地恢復民主並使合法當選的總統讓-貝特朗·阿里斯蒂德迅速回國,

在這方面,強調必須為《加弗納斯島協定》和《紐約專約》中所商定的一切立法行動提供一個適當安全的環境,以及按照憲法的要求,並依照在海地充分恢復民主的框架,籌備在海地舉行自由和公平的議會選舉,

關切海地軍事當局,包括警察在內,繼續不遵守根據《加弗納斯島協定》承擔的義務,並關切簽訂有關的《紐約專約》的政治組織因1993年1月18日有爭議的選舉而違反了《紐約專約》,

強烈譴責許許多多法外殺人、任意逮捕、非法拘押、綁架、強姦和強迫失蹤、繼續剝奪言論自由,武裝平民一直橫行並繼續橫行而不受懲罰的事例,

回顧安理會在第873(1993)號決議中確認,如果海地軍事當局繼續妨礙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的活動或沒有完全遵守安理會各項有關決議及《加弗納斯島協定》的規定,即準備考慮採取更多措施,

重申斷定在這種獨特和異常的情況下,海地軍事當局既不履行根據《加弗納斯島協定》承擔的義務,也不服從有關的安全理事會決議,所造成的局勢對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籲請《加弗納斯島協定》當事各方及海地境內的任何其他當局與聯合國秘書長和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的特使充分合作,促使充分實施《加弗納斯島協定》,從而結束海地的政治危機;

2.決定除正常的客運航班外,所有國家應立即拒絕允許預定在海地境內降落或從海地境內起飛的任何飛機在其境內起飛、降落或飛越,除非有關飛行業經安全理事會第841(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核准,從事人道主義目的或與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相符的其它目的;

3.決定所有國家應立即防止下述人員進入其領土:

(a)海地軍方所有人員,包括警察,及其直系親屬;

(b)1991年政變和政變後非法政府的主要參與者及其直系親屬;

(c)海地軍方所雇用或代表海地軍方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除非他們業經安全理事會第841(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與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相符的目的核准入境,並請委員會根據各國和區域組織提供的資料,擬訂一份屬於本段範圍的人員的最新名單;

4.堅決敦促所有國家立即凍結屬於上面第3段所列人員的資金和財政資源,以確保其國民或在其境內的任何人不會向此種人員或向海地軍方,包括警察在內,或為其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的資金和財政資源;

5.決定下面第6至10段所載與美洲國家組織所建議的禁運相符的各項規定,如尚未根據先前各項有關決議生效,最遲應於1994年5月21日東部標準時間23時59分生效,並請秘書長考慮到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的意見,最遲在1994年5月19日向安理會報告軍方採取何種步驟,以符合《加弗納斯島協定》要求它們採取並在下面第18段中列明的行動;

6.決定所有國家應:

(a)在上述日期之後,防止原產於海地的所有商品和產品進口入境和出口;

(b)在上述日期之後,防止其國民或在其境內從事任何促進原產於海地的任何商品或產品的出口或轉口活動,防止其國民或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或在其境內從事原產於海地和從海地出口的任何商品或產品的交易;

7.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海地境內的任何個人或機構或為了在海地境內或從海地向外經營的任何商業的目的向任何個人或機構銷售或供應任何商品或產品,不論這些商品或產品是否原產於其境內,並防止其國民或在其境內從事任何促進這類商品或產品的銷售或供應的活動,但本段所載禁令不適用於:

(a)純作醫療用途的供應品和食物;

(b)經第841(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無異議程序核准的屬於人道主義基本需要的其他商品和產品;

(c)根據第841(1993)號決議第7段核准的石油或石油產品,包括烹調用的丙烷;

(d)根據第873(1993)號決議第3段核准的其他商品和產品;

8.決定上面第6和第7段的禁令不適用於維持信息自由交流所需的信息材料、包括書籍和其他出版物的交易,並進一步決定新聞人員可帶進和帶出他們的設備,但須遵守第841(1993)號決議第7段所設委員同意的條件和規定;

9.決定禁止載運根據上面第6和第7段禁止從海地出口或向海地銷售或供應的商品或產品的任何和所有交通工具進出海地領土或領海,但載運第7段許可的貨物及載運其他商品或產品轉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在海地停靠的正常定期的海運班輪除外,但須按照第875(1993)號決議第1段和下面第10段的規定同與海地合法政府合作的國家作出正式監測安排;

10.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採取行動,籲請各會員國個別地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同海地合法政府合作,在安全理事會的權力下,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嚴格執行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特別是必要時攔截進出海地的海運船隻,以便檢查和核實船上的貨物和目的地,並確保經常向第841(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通報情況;

11.決定所有國家,包括海地當局,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不受理海地當局、或海地境內任何個人或機構、或任何個人通過或為了任何上述個人或機構,根據為履行任何合同或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發行或核准的某一債券、財政擔保、賠償或保證的履行情況,以該項合同或交易的履行由於或根據本決議或第841(1993)號第873(1993)號第875(1993)號決議所規定的措施受到影響為理由而提出的賠償要求;

12.籲請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以及所有國際組織,雖有在本決議或先前各項有關決議內的措施生效日期之前所締結的任何國際協定、任何合同、任何許可證或許可書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存在,仍應嚴格按照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行事;

13.所有國家最遲在1994年6月6日向秘書長報告它們為執行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措施而制定的措施;

14.決定第841(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除了第841(1993)號第873(1993)號決議以及上面第3段所規定的任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的任務:

(a)審查依照上面第13段提出的報告;

(b)向所有國家、尤其是鄰國索取進一步的資料,說明它們為了有效執行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c)審議各國提請它注意的任何關於違反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措施的資料,並在這方面向安理會建議提高各項措施實效的辦法;

(d)針對違反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措施的情況提出建議,並定期向秘書長提供資料,以便分發給會員國;

(e)審議並迅速決定各國按照上面第2段和第3段提出的任何批准飛航或入境的申請;

(f)修訂第841(1993)號決議第10段內所述的準則,以顧及本決議所載各項措施;

(g)審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條的規定可能提出的援助要求,並向安全理事會主席提出有關適當行動的建議;

15.重申要求秘書長向該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在秘書處作出必要的安排;

16.決定在民主選舉的總統回國之前,繼續不斷審查、至少每月一次審查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一切措施,並請秘書長考慮到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的意見,報告海地局勢、《加弗納斯島協定》的執行情況、立法行動、包括議會選舉的籌備工作、海地全面恢復民主的情況、該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及實行制裁的成效,第一份報告至遲應於1994年6月30日提出;

17.表示隨時準備根據《加弗納斯島協定》的執行和海地恢復民主兩方面的進展,考慮逐步取消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措施;

18.決定雖有上面第16段規定,本決議和先前各項有關決議所載措施不會完全解除,直至:

(a)海地武裝部隊總司令退休,太子港大都會地區首長(通常稱為太子港警察局長)和海地武裝部隊參謀長辭職或離開海地;

(b)警察和軍隊最高指揮部的領導階層,按照《加弗納斯島協定》的要求,退休或離開海地,完成換班;

(c)採取《加弗納斯島協定》要求的立法行動,並創造適當環境,以便按照在海地境內充分恢復民主的框架,能夠進行自由公平的議會選舉;

(d)有關當局創造適當環境,以便部署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

(e)民主選舉的總統在可能最短期間內回國,並維持憲法秩序,

這些是充分執行《加弗納斯島協定》的必要條件;

19.譴責任何非法篡奪合法當選總統的合法權力的企圖,宣布將視任何這種企圖所產生的所謂政府為非法,並決定如有這種情況,即考慮重新執行根據上面第17段取消的任何措施;

2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7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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