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63 - Issue 06.pdf/1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頁尚未校對

第四條

本條約須經雙方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烏蘭巴托互換。

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簽訂前的一切有關兩國邊界的文件及其附圖,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於1962年11月17日簽訂的會談記要外,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條約於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周恩來

(簽字)

蒙古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尤睦佳·澤登巴爾

(簽字)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祝賀美洲大陸聲援古巴代表大會的電文

巴西

美洲大陸聲撥古巴代表大會:

值此美洲大陸聲撥古巴代表大會召開之際,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 並以我個人的名義,向大會致以熱烈的祝賀。

大會在肯尼迪政府加緊策劃扼殺古巴革命和鎮壓拉丁美洲各國民族解放運動的時刻 召開,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反映了拉丁美洲人民支援古巴革命的強烈願望和決心,顯示.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