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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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條文索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第一條:聯邦之名稱、州屬與領土

  •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
    • (a)馬來亞各州,即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與登嘉樓;
    • (b)婆羅洲各州,即沙巴與砂拉越;以及
    • (c)新加坡州。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第一款 
    • 原文『聯邦之名稱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馬來亞聯合邦)。』
    • 原文改為現行文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聯邦的成員州屬之柔佛、吉打、吉蘭丹、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雪蘭莪和登嘉樓(前稱馬來屬邦)以及馬六甲和檳城(前稱馬六甲與檳城海峽殖民地)。」
    • 原文改為「聯邦之成員州屬為——
      • (a)馬來亞各州,即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與登嘉樓;
      • (b)婆羅洲各州,即沙巴與砂拉越;
      • (c)新加坡州。」——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獨立日」改為「馬來西亞成立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