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963
外观
← | 全条文索引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
第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a)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b)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以及
- (c)新加坡州。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联邦之名称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马来亚联合邦)。’
- 原文改为现行文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联邦的成员州属之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和登嘉楼(前称马来属邦)以及马六甲和槟城(前称马六甲与槟城海峡殖民地)。”
- 原文改为“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a)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b)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
- (c)新加坡州。”——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独立日”改为“马来西亚成立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