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人事任免投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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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1年5月4日,不包含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社群同意50次編輯且注冊滿7天是參加各式投票的一個條件。[1]。以下自q:維基語錄:人事任免投票資格改作的內容,只供歷史存檔,不是指引,更不是方針。任何不一致者,應以社群共識作準。


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如下:

  1. 必須為自動確認用戶
  2. 編輯50次(含)以上(不包含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
  3. 依據個案之實踐,如有不同可參照判定,可附加關聯版面註明。

第3點,語意不明,可否用一個或多個假設事例來說明,否則他日引用有困難。
--晞世道明討論) 2020年11月13日 (五) 03:41 (UTC)

有的編輯只是灌水,根本無用,才有第3點。
--Jusjih討論) 2020年11月13日 (五) 05:31 (UTC)

Special:用戶貢獻/謝藝博不編輯只投票,仍強行主張有效,就是反面的個案。--Jusjih討論) 2021年4月6日 (二) 03:23 (UTC)


聯署案管理[編輯]

以多人聯署提出之任免案,應當附有原因、理由及證據,依此格式提出申請任免。聯署理由參考維基文庫歷史記錄,如經提交討論得出結論存在歪曲實情或偽造者,即判定為無效可立即關閉。關閉者須為非當事人。反之則可通過。

以上一段是指提出議案時,要有原因、理由及證據,跟投票資格無關,因為議案不被認同,就不用投票,這段應放進投票動議程序內
--晞世道明討論) 2020年11月13日 (五) 03:41 (UTC)

「多人」是多少人?是像歐陸法般有明確定義?還是像英美法般有「判決先例」參考?
--Cmsth11126a02討論) 2020年11月13日 (五) 13:48 (UTC)

該章節姑且看社群討論是否需要,本體都屬於照搬語錄的文本,個人只是稍添加「多人」以合乎「聯署」之設定。本地實踐尚不成熟或可不修訂/照抄本章節,先以實例探究規例,如附則所預設之路徑。——Longway22討論) 2020年11月19日 (四) 09:51 (UTC)

要不要明定多人是三人以上?--Jusjih討論) 2021年4月6日 (二) 03:23 (UTC)

投票期管理[編輯]

每個投票案獲授權人在選舉或投票後須逐票查驗,以確保公正。判定廢票者都應宣告不合資格之緣由。判定資格受爭議者可抽出,交社群討論是否符合資格,如討論無異議行政員可代為做出結論。

爲甚麼又跑出個獲授權人?誰授權?誰有資格授權?誰有資格被授權?非當關事管理員要避嫌?其他登錄用戶不得檢舉?
--晞世道明討論) 2020年11月13日 (五) 03:41 (UTC)

閣下恐怕需多了解社群實踐,參與社群討論。這個設定是合乎當前實踐所暴露的巨大問題,具體約定等現時可以個案與附則之為基準處理。——Longway22討論) 2020年11月19日 (四) 09:54 (UTC)

如投票人有被判明存在以下編輯而未有重大異議和爭議,其投票應抽出交社群商議判斷是否有意破壞,及作出適當處理:

  1. 對特定版面做出編輯或回退相同內容而達到資格門檻
  2. 對特定版面之完整內容反覆做出刪加而達到資格門檻
  3. 在多個版面做出大量編輯但並無切實意義,而達到資格門檻
  4. 多次提刪頁面之版權問題
  5. 其他實踐中認為需判明之編輯行為,可列明附加關聯版面註明。

行政員凡基於事實及社群意向,均有權決定選票有效與否。

如發生意見衝突,當事人權利同投票者,但務須避嫌,勿插手投票間及前後一切管理事宜。任何一方投票前或期間站外大規模拉票,可將確切證據提交投票項目討論頁展示並討論。

個案管理[編輯]

每個個案中所得結論,參與社群如有異議可進一步討論有關結論是否恰當,如個案中非特定權限人之結論較特定權限人之結論更具認可度,經社群討論而無重大異議則以其為準。

有異議,即是沒結論;有結論,即是參與討論各方接納同一方案或投票結果。不接受投票結果,作甚麼投票?輸打贏要?
--晞世道明討論) 2020年11月13日 (五) 03:41 (UTC)

不知道閣下想表達什麼意思。還望移步討論版,提出更可深入探討的意見。——Longway22討論) 2020年11月19日 (四) 09:46 (UTC)


附則[編輯]

對於該空間規則之裁斷、步驟和要求方式等有不同意見,可至該空間之討論版、寫字間等討論;實踐中形成之慣例、判例或具價值之觀點共識等,如可促進本規則之發展而社群討論無異議,可附註記錄添加於本版補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