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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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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7年12月) 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8年2月3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8年(1939年)2月3日
中華民國28年(1939年)2月9日
公布於民國28年2月9日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29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7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4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3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16條(立法院追認修正)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3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3 日 修正第8, 12條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6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5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6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5 年 7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4, 13, 18, 20至25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6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24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6 日 刪除第7條原第八條以下條次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19 日公布6.總統令公布刪除第 7 條條文;原第 8 條改為第 7 條以下條文遞改之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第4, 19條
增訂第9條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12 月 10 日公布7.總統令公布增訂第 9 條條文;並修正第 4、19 條條文;原第 9 條改為第第 10 條,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10 日 修正第4, 10, 20條
增訂第15條原第十五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22 日公布8.總統公布增訂第 15 條,原 15 條改為 16 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並修正第 4、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公布9.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315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6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1 日公布10.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4, 18至22條
刪除第7, 14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3 日公布11.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498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8~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7、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8, 18條
增訂第5之1, 6之1, 20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12.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35號令公布增訂第 5-1、6-1、20-1 條條文;並修正第 8、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8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增訂第8之2條
刪除第12條
修正第4, 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公布14.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24條
增訂第8之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8-3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1992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1, 19, 24條
增訂第8之4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9、24 條條文;增訂第 8-4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4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400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186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內政部管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內政部置左列各司處署會。
  一、總務司。
  二、民政司。
  三、警政司。
  四、地政司。
  五、禮俗司。
  六、統計處。
  七、衛生署。
  八、禁煙委員會。

第五條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關。

第六條

  衛生署、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及附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規之彙編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處事項。

第八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區劃事項。
  三、關於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續考覈事項。
  四、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五、關於選舉事項。
  六、關於地方自治事項。
  七、關於國民工役事項。
  八、關於地方建倉積穀之監督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之社會福利事項。
  十、關於國籍事項。
  十一、關於自來水公司之登記,工廠與水管之設置,及其他不屬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第九條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釐訂及其機關設置事項。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績考覈事項。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四、關於警察教育事項。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六、關於徵兵、徵發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衛事項。
  八、關於出版品登記及著作權註冊事項。

第十條

  地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政機關之組織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政人員之訓練、任免、考覈獎懲事項。
  三、關於土地調查、測量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土地使用事項。
  五、關於土地估價及土地稅率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七、關於都市計劃及建築事項。
  八、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在土地法所定之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地政司掌理之。

第十一條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釐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七、關於先哲、先烈祠宇及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宗教團體之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統計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戶口統計事項。
  二、關於民政統計事項。
  三、關於警政統計事項。
  四、關於地政統計事項。
  五、關於禮俗統計事項。
  六、關於衛生統計事項。
  七、關於禁煙統計事項。
  八、關於國內外有關內政統計資料之搜集編譯事項。
  九、關於內政統計人員之成績考核事項。
  十、關於其他內政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四條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內政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機要文電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十七條

  內政部設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內政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九十人至一百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九條

  內政部設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政事宜。

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設統計長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本部之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處及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由內政部及主計處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人員名額中,會商支配之。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統計長、秘書二人、技正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簡任,其餘秘書、技正及科長、會計主任、編審、視察,均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第二十四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五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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