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卷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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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百四十九 全唐文 卷五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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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汴州得嘉禾嘉瓜狀

右,謹按《符瑞圖》:「王者德至於地,則嘉禾生。」伏惟皇帝陛下,道合天地,恩沾動植;邇無不協,遠無不賓;神人以和,風雨鹹若。前件嘉禾等,或兩根並植,一穗連房,或延蔓敷榮,異實共蒂。既葉和同之慶,又標豐稔之祥。感自皇恩,微莖何極於造化;親逢嘉瑞,小巨喜遇於休明。無任。

論淮西事宜狀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以來,圖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目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況以三小州殘弊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勝。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兩界之間,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征役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罷,傷威損費,為弊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圖功。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克,不以為遲。誌在立功,不計所費。《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遲疑不斷,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不存優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艱,閭裏懷離別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鬥,識賊深淺。既是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卻牒歸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切可罷。比之征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敕諸軍,使深知此意。當戰鬥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並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泰山壓卵,未足為喻。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恒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略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陽之歿,朕亦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陽等道,祖父各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回軍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論變鹽法事宜狀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右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鬥,約以時熟填還。用此讓,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缺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1]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檐鬥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務至重,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2]又宰相者,[3]所以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4]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以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此用錢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5]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余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缺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6]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7]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祗校數文,於百姓未有厚利也。[8]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9]用十文者,官與出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並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缺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錢也。[10]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11]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余,日用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12]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缺課利,為害已深。雖云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並兼遊惰,因其所食,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鹽也。[13]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14]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獲,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不殘。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15]臣以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16]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獲之時,不被征索,輸官稅後,有贏余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裕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佐,其余官貶遠處者。[17]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18]百姓貧家,食鹽至少,[19]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征價,[20]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達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21]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硙,[22]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察,[23]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臣以為鹽商納榷,[24]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25]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硙,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26]若必此行,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慮者。[27]
一件:平叔云,[28]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並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實甚。

以前件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皇帝即位賀諸道狀

伏見敕命,皇帝以閏正月三日嗣臨寶位。海內惟新,凡在臣庶,不勝慶幸。惟府同下情,末由拜賀,但增馳戀,謹奉狀,不宣。某再拜。

皇帝即位降赦賀觀察使狀

二月五日恩赦,今月二十四日卯時到州。當時集百官、僧道、百姓宣示訖。聖上以繼明之初,垂維新之澤;曲成不遺於萬物,大賚遂延於四海;寰宇斯泰,品類皆蘇;渥恩普沾,遠近同慶。愈以藩條有制,拜賀無由,不勝欣抃之至。謹差萍鄉縣丞李某奉狀陳賀。

潮州謝孔大夫狀

伏奉七月二十七日牒:以愈貶授刺史,特加優禮,以州小俸薄,慮有闕乏,每月別給錢五十千,以送使錢充者。開緘捧讀,驚榮交至;顧己量分,慚懼益深。欲致辭為讓,則乖伏屬之禮;承命苟貪,又非循省之道。進退反側,無以自寧。其妻子男女並孤遺孫侄奴婢等,尚未到官。窮州使賓罕至,身衣口食,絹米足充,過此以往,實無所用。積之於室,非廉者所為;受之於官,名且不正。恃蒙眷待,輒此披陳。

改葬服議

經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於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後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餘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云「緦」也。《傳》稱「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亦明矣。衛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為山崩水湧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齧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殯於堂,則謂之殯;瘞於野,則謂之葬。近代已來,事與古異,或遊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於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於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歟?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於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或曰:經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後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殯至於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吊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吊服,猶古之吊服也。

省試學生代齋郎議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奔走,以役於其官之長;不以德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力以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員填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報也,必書其歲。歲既久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至於習法律、知字書,皆有以讚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也。自非天姿茂異,曠日經久,以所進業發聞於鄉閭,稱道於朋友,薦於州府,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乎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讚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德藝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蓋亦不得其理矣。今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者,德與藝也。以德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國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說不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不專,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歲時日月,然後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得宜,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無他,其事不習,而其誌不專故也。非近於不敬者歟?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謂歟?若知此不可,將令學生恒掌其事,而隳壞其本業,則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齋郎之名苟無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不什,則不可為已,又況不如其舊哉?考之於古,則非訓;稽之於今,則非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故曰:議罷齋郎而以學生薦享,蓋亦不得其理矣。

禘袷議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29]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30]凡在擬議,不敢自專,[31]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誌切效忠。[32]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33]宜永藏之夾室”。[34]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於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35]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36]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37]其毀廟之主,皆藏於祧廟。[38]雖百代不毀,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立九廟。[39]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況於毀瘞而不禘祫乎?

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40]臣又以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於下國也。[41]

四曰“獻、懿廟主,宜附於興聖廟而不禘祫。”[42]臣又以為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於屬,乃獻、懿之子孫也。[43]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44]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於京師。”[45]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46]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47]以為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築宮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於義不通。

此五說者,皆所不可。[48]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玄王,[49]周祖後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50]《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51]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52]又常祭甚眾,[53]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54]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55]

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56]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請遷元宗廟議

右。禮儀使奏:「謹按《周禮》:『天子七廟[57],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尚書·咸有一德》亦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58]。』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國者祭五代[59]。』則知天子上祭七廟[60],典籍通規,祖功宗德,不在其數。

國朝九廟之制,法周之文 —— 太祖景皇帝始為唐公,肇基天命,義同周之后稷;高祖神堯皇帝,創業經始,化隋為唐,義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神武應期[61],造有區夏,義同周之武王[62]。其下三昭三穆,謂之親廟,與太祖而七,四時常饗,自如禮文。」

伏以今年宗廟遞遷,玄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是親盡之祖,雖有功德,新主入廟,禮合祧藏太廟中[63]第一夾室。每至禘祫之歲,合食如常。謹議。

范蠡招大夫種議

蠡既辭越到齊,乃移書文種,亦令亡去,以逃其長頸之難;遂使種假疾不朝,竟承賜劍之誅。悲夫!為人謀而不忠者,范蠡其近之矣。夫君存與存,君亡與亡,備三才之道,未有不顯然而自知矣。勾踐奮鳥棲之勢,申鼠竄之息,竟能焚姑蘇,虜夫差,方行淮泗之上,以受東諸侯之盟者,范蠡、文種有其力也。既有其力,則宜閉雷霆,藏風雲,截斷三江,叱開四方,高提霸王之器,大宏夏禹之烈,使天下徘徊,知越有人矣。奈何反未及國,則背君而去,既行之於身,又移之於人。人臣之節,合如是耶?且臣之於君,其道在於全大義,宏休烈。生死之際,又何足道哉?況君者天也,天可逃乎?君以長頸之狀,難以同樂,則舉吳之後,還越之日,泛輕身遊五湖者,豈惟範子乎?靜而言之,則知範子有匡君之智,而無事君之義明矣。其所以移文種之書,亦猶投勾踐之劍也。勾踐何過哉!予所謂為人謀而不忠者,其在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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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或作不。
  2.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無下十一字。
  3. 或無者字,或無又者二字。
  4. 或無一件字。今按:此別是一條,當有一件字。
  5. 或無「所由」二字。
  6. 也上或無文字。
  7. 一有文字。
  8. 祗,或作只。
  9.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10. 文下或無錢字。
  11. 尚,或作計。
  12. 謂,一作請。
  13. 糴上或有來字。今按:文勢,恐來字上更有從字,今亦補足。
  14. 國,或作官。
  15. 舉債,或作舉賃。
  16.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羨,非。蓋鹽每斤,已當三十六文,月當十斤,則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屬下句。今按:平叔定鹽價,一斤止三十文。韓公通計民間,所加腳費,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難預計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錢為率」,則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當依或說刪去。足改作是,而屬下句為當。
  17. 或無與字。
  18. 或無非字。
  19. 作小。
  20. 或無鹽字。
  21. 或作於。
  22. 午對切。
  23. 防,或作訪。
  24. 或作稅。
  25. 比下當有之字,今補足。
  26. 何,或作其。
  27. 或作也。
  28. 叔下疑當有「云」字,或稱字之類,今亦補足。
  29. 時貞元十八年。
  30. 宗下方有廟字。今按:此等公家文字,或施於君上,或布之吏民,只用當時體式,直述事意,乃易曉而通行。非如詩篇,等於戲劇銘記,期於久遠,可以時出奇怪,而無所拘也。故韓公之文,雖曰高古,然於此等處,亦未嘗敢故為新巧,以失莊敬平易之體。但其間反覆曲折,說盡事理,便是真文章,它人自不能及耳。方本非是,後皆仿此。
  31. 在或作有,擬或作疑。
  32. 切或作在。今按:官不及議而自言,則作切為是。
  33. 廟或作之。
  34. 見貞元七年八年裴郁、李嶸等議。
  35. 祭焉或作登焉,詳上下文,作登非是。
  36. 見李嶸等議。諸本毀下或無之字,或毀之下再有宜字。今按:上之字疑當作而。
  37. 《禮記》註:“土封為壇,除地為墠。”墠,時戰切。
  38. 《禮記》:“遠廟為祧”。註云:“遷廟之主,皆以昭穆合藏於祧廟之中。”
  39. 開元十年六月,增太廟為九室。
  40. 員外郎裴樞曰:“建石室於寢園,以藏神主,至禘祫之世則祭之。”
  41. 遲,諸本作違。今從閣、杭、蜀、《苑》雲。《新史》與《文粹》作依違,以意改也。《甘泉賦》:“徠祗郊禋,神所依兮。徘徊招搖,靈屖迡兮。”屖音棲,迡與遲同,皆徐行也。顏曰:“言神久留安處,不即去也。”
  42. 考功員外郎陳京、同官縣尉仲子陵,皆曰:“遷神主於德明興聖廟。”
  43. 雖下或有為字,其於或作於其,之下一無子字。
  44. 父之或作父子。父下或有並有子之字,皆非是。
  45.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又曰:“獻、懿二祖,猶周先公也,請築別廟以居之。”
  46. 方本無“去壇去墠” 四字。之遠作遠之。今詳四字,《祭法》本文:之,猶適也,言漸而適遠也。方本皆誤。
  47. 《春秋公羊傳》:“定公九年九月立煬宮,非禮也。”
  48. 其所,方作所主。義或作經,或作禮。今按:此若言作別廟,則不當禘於太廟,又不當禘於別廟,故云禘無其所。若以無可禘祫之所,而遂直廢其祭,則於義又有不可通者,故其說如此。方本誤也。
  49. 玄王,卨也。《詩·長發》“玄王桓撥”是也。
  50. 蓋以或作蓋曰,或無於字。
  51. 《春秋》文公二年《左氏》語。
  52. 之神,或作神之,非是。
  53. 眾,或作頻,《新書· 陳京傳》亦作眾。
  54. 今按:韓公本意,獻祖為始祖,其主當居初室,百世不遷。懿祖之主,則當遷於太廟之西夾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諸室。四時之享,則唯懿祖不與,而獻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為尊,不相降厭。所謂“ 所伸之祭常多”者也。禘祫則唯獻祖居東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於前,所謂“祖以孫尊,孫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韓公禮學精深,蓋諸儒所不及,故其所議,獨深得夫孝子慈孫報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為萬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時也。程子以為不可漫觀者,其謂此類也歟?但其文字簡嚴,讀者或未遽曉,故竊推之,以盡其意雲。
  55. 所字疑衍。
  56. 議下或有為字。
  57. 《穀梁傳》云:“天子至於士,皆有廟,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二”
  58. “尚書”至“觀德”十六字,《舊史》缺
  59. 或無「卿」字。「曰」上或有「亦」字。「祭七代」或作「事七世」。「祭五代」或作「事五世」,或作「祭五廟」
  60. 「廟」或作「代」
  61. 「應」或作「膺」
  62. 下或有「也」字
  63. 藏下或有遷字,或作“祧遷藏太廟中”。中下或有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