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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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8 頁 | |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8 條 ( 18.10.30 ) |
(一)乙、丙以一訴對甲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既為三百二十元,其共同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自係已逾三百元,至甲對全部上訴,其在三百元以上更不待言。
(二)未載本票或其同一意義之文字,不能認有票據之效力。
(三)已逾聲請補充判決之期間,自不得聲請補充,該部分未經判決,亦不能對之提起上訴,但原判決若係一部判決,法院自得就未判部分另行判決。
(四)丙既係對於甲、乙共有房屋之所有權發生爭執,即係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須甲、乙一同被訴,方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