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4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4 頁 | |
公務員提會議決,扣發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變價全數興辦地方事業,如無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情事,自不成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司法院院字第24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4 頁 | |
公務員提會議決,扣發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變價全數興辦地方事業,如無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情事,自不成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