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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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9 頁 | |
原咨所開情形,依本院院字第二五八六號解釋辦理。
附行政院原咨
查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限於有同條例第十九條情形者始適用之,經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一九號、二四○三號解釋有案。惟依同條例第十六條,仍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關於調解之規定,則因當事人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而視為調解不成立者,可否仍適用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無疑問,甲說、謂既係視為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即無從依據同條例第十九條而提出異議,當無不能為增減延期或分期給付之裁判。乙說、謂調解既不成立,即應視為已經提出異議,當事人即可依法起訴,請求為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裁判,否則該條例即失其效用。應以何說為是,謹電呈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