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4 頁 | |
黨員背誓罪條例既已廢止,又無特定機關接受審判,則其上訴案件,無論在該條例有效期間之判決如何,當然歸普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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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4 頁 | |
黨員背誓罪條例既已廢止,又無特定機關接受審判,則其上訴案件,無論在該條例有效期間之判決如何,當然歸普通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