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一)同一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各條款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上並無同時予以兩種以上處分之根據。
(二)撤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處分,已見院解字第三六二一號解釋,與懲戒法上之處分不生輕重比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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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
(一)同一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各條款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上並無同時予以兩種以上處分之根據。
(二)撤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處分,已見院解字第三六二一號解釋,與懲戒法上之處分不生輕重比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