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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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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6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同一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各條款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上並無同時予以兩種以上處分之根據。

  (二)撤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處分,已見院解字第三六二一號解釋,與懲戒法上之處分不生輕重比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