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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正義/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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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六 尚書注疏卷第七
孔安國

孔穎達

卷第八

甘誓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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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與有扈戰于甘之野,作《甘誓》。夏啓嗣禹位,伐有扈之罪。 ○啓,禹子,嗣禹爲天子也。扈音戶。有扈,國名,與夏同姓。馬云︰「姒姓之國,爲無道者。」案京兆鄠縣即有扈之國也。甘,有扈郊地名,馬云︰「南郊地也。」甘,水名,今在鄠縣西。誓,馬云︰「軍旅曰誓,會同曰誥。」 【疏】「啓與」至「甘誓」 ○正義曰:夏王啓之時,諸侯有扈氏叛,王命率衆親征之。有扈氏發兵拒啓,啓與戰于甘地之野。將戰,集將士而誓戒之。史敘其事,作《甘誓》。 ○傳「夏啓」至「之罪」 ○正義曰:《孟子》稱,禹薦益於天,七年,禹崩之後,益避啓於箕山之陰,天下諸侯不歸益而歸啓,曰:「吾君之子也。」啓遂即天子位。《史記‧夏本紀》稱,啓立,有扈氏不服,故伐之。蓋由自堯舜受禪相承,啓獨見繼父,以此不服,故云「夏啓嗣禹立,伐有扈之罪」,言繼立者,見其由嗣立,故不服也。

甘誓甘,有扈郊地名。將戰先誓。 【疏】「甘誓」 ○正義曰:發首二句敘其誓之由,其「王曰」已下皆是誓之辭也。《曲禮》云︰「約信曰誓。」將與敵戰,恐其損敗,與將士設約,示賞罰之信也。將戰而誓,是誓之大者。《禮》將祭而號令齊百官,亦謂之誓。《周禮‧大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鄭玄云︰「誓戒,要之以刑,重失禮也。」《明堂位》所謂「各揚其職,百官廢職,服大刑」,是誓辭之略也。彼亦是約信,但小於戰之誓。馬融云︰「軍旅曰誓,會同曰誥。」「誥」、「誓」俱是號令之辭,意小異耳。 ○傳「甘有」至「先誓」 ○正義曰:《地理志》扶風鄠縣,古扈國,夏啓所伐者也。「鄠」、「扈」音同,未知何故改也。啓伐有扈,必將至其國,乃出兵與啓戰,故以「甘」爲有扈之郊地名。馬融云︰「甘,有扈南郊地名。」計啓西行伐之,當在東郊。融則扶風人,或當知其處也。「將戰先誓」,誓是臨戰時也。《甘誓》、《牧誓》、《費誓》皆取誓地爲名,《湯誓》舉其王號,《泰誓》不言「武誓」者,皆史官不同,故立名有異耳。《泰誓》未戰而誓,故別爲之名。《秦誓》自悔而誓,非爲戰誓,自約其心,故舉其國名。

大戰于甘,乃召六卿。天子六軍,其將皆命卿。 ○將,子匠反。王曰:「嗟!六事之人,各有軍事,故曰六事。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五行之德,王者相承所取法。有扈與夏同姓,恃親而不恭,是則威虐侮慢五行,怠惰棄廢天地人之正道。言亂常。 ○侮,亡甫反。正如字,徐音征,馬云︰「建子、建丑、建寅,三正也。」惰,徒卧反。天用勦絶其命,用其失道,故勦截也。截絶,謂滅之。 ○勦,子六反,《玉篇》子小反,馬本作巢,與《玉篇》、《切韻》同。今予惟恭行天之罰。恭,奉也,言欲截絶之。 ○罰音伐。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左,車左,左方主射。絶之也,治其職。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右,車右,勇力之士,執戈矛以退敵。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御以正馬爲政。三者有失,皆不奉我命。 ○御,魚慮反。用命,賞于祖。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弗用命,戮于社,天子親征,又載社主,謂之社事,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 ○戮音六。北如字,又音佩,軍走曰北。予則孥戮汝。」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恥累也。 ○孥音奴,累,劣僞反。 【疏】「大戰」至「戮汝」 ○正義曰:史官自先敘其事,啓與有扈大戰于甘之野,將欲交戰,乃召六卿,令與衆士俱集。王乃言曰:「嗟!」重其事,故嗟嘆而呼之:「汝六卿者,各有軍事之人。我設要誓之言以勑告汝:今有扈氏威虐侮慢五行之盛德,怠惰棄廢三才之正道,上天用失道之故,今欲截絶其命。天既如此,故我今惟奉行天之威罰,不敢違天也。我既奉天,汝當奉我。汝諸士衆在車左者,不治理於車左之事,是汝不奉我命。在車右者,不治理於車右之事,是汝不奉我命。御車者非其馬之正,令馬進退違戾,是汝不奉我命。汝等若用我命,我則賞之於祖主之前。若不用我命,則戮之於社主之前。所戮者非但止汝身而已,我則并殺汝子以戮辱汝。汝等不可不用我命以求殺敵。」戒之使齊力戰也。 ○傳「天子」至「命卿」 ○正義曰:將戰而召六卿,明是卿爲軍將。「天子六軍,其將皆命卿」,《周禮‧夏官序》文也。鄭玄云︰「夏亦然,則三王同也。」經言「大戰」者,鄭玄云︰「天子之兵,故曰大。」孔無明說,蓋以六軍並行,威震多大,故稱「大戰」。 ○傳「各有」至「六事」 ○正義曰:卿爲軍將,故云「乃召六卿」,及其誓之,非六卿而已。鄭玄云︰「變六卿言六事之人者,言軍吏下及士卒也。」下文戒左右與御,是徧勑在軍之士,步卒亦在其間。六卿之身及所部之人,各有軍事,故「六事之人」爲揔呼之辭。 ○傳「五行」至「亂帝」 ○正義曰:「五行」,水、火、金、木、土也。分行四時,各有其德。《月令》孟春三日,太史謁於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夏云「盛德在火」,秋云「盛德在金」,冬云「盛德在水」。此五行之德,王者雖易姓,相承其所取法同也。言王者共所取法,而有扈氏獨侮慢之,所以爲大罪也。且五行在人爲仁、義、禮、智、信,威侮五行,亦爲侮慢此五常而不行也。有扈與夏同姓,恃親而不恭天子,廢君臣之義,失相親之恩,五常之道盡矣,是「威侮五行」也。無所畏忌,作威虐而侮慢之,故云「威虐侮慢」。《易‧說卦》云︰「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物之爲大,無大於此者,《周易》謂之「三才」。人生天地之間,莫不法天地而行事,以此知「怠惰棄廢天地人之正道」。棄廢此道,「言亂常也」。孔、馬、鄭、王與皇甫謐等皆言有扈與夏同姓,並依《世本》之文。《楚語》云,昭王使觀射父傅太子,射父辭之曰:「堯有丹朱,舜有商均,夏有觀扈,周有管蔡。」是其「恃親而不恭」也。《周語》云,帝嘉禹德,賜姓曰姒,禹始得姓。有扈與夏同姓,則爲啓之兄弟。知此者,蓋禹未賜姓之前,以姒爲姓,故禹之親屬舊已姓姒,帝嘉其德,又以姒姓顯揚之。猶若伯夷《國語》稱賜姓曰姜,然伯夷是炎帝之後,未賜姓之前先爲姜姓,與此同也。故有扈以爲夏之同姓。 ○傳「用其」至「滅之」 ○正義曰:天子用兵,稱「恭行天罰」,諸侯討有罪,稱「肅將王誅」,皆示有所禀承,不敢專也。有扈既有大罪,宜其絶滅,故原天之意,言天用其失道之故,欲截絶其命,謂滅之也。「勦」是斬斷之義,故爲截也。 ○傳「左車」至「其職」 ○正義曰:歷言「左」、「右」及「御」,此三人人在一車之上也,故「左」爲車左,則「右」爲車右明矣。宣十二年《左傳》云︰「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爲右,以致晉師。樂伯曰:『吾聞致師者,左射以菆。』攝叔曰:『吾聞致師者,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是左方主射,右主擊刺,而御居中也。御言「正馬」,而左右不言所職者,以戰主殺敵,左右用兵是戰之常事,故略而不言;御惟主馬,故特言之,互相明也。此謂凡常兵車,甲士三人,所主皆如此耳。若將之兵車,則御者在左,勇力之士在右,將居鼓下,在中央,主擊鼓,與軍人爲節度。成二年《左傳》說晉伐齊云︰「晉解張御郤克,鄭丘緩爲右。郤克傷於矢,未絶鼓音,曰:『余病矣。』張侯曰:『自始合,而矢貫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輪朱殷,豈敢言病?』」郤克傷於矢而鼓音未絶,張侯爲御而血染左輪,是御在左而將居中也。「攻」之爲治,常訓也。「治其職」者,左當射人,右當擊刺,是其所掌職事也。 ○傳「御以」至「我命」 ○正義曰:「御以正馬爲政」,言御之政事,事在正馬,故馬不正則罪之。《詩》云︰「兩驂如手。」傳云︰「進止如御者之手。」是爲馬之正也。左、右與御三者有失,言「皆不奉我命」,以御在後,故揔解之。 ○傳「天子」至「不專」 ○正義曰:《曾子問》云︰「孔子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之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巡守尚然,征伐必也。故云「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周禮‧大司馬》云︰「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鄭玄云︰「厭,伏冠也。奉,猶送也。」送主歸於廟與社,亦是征伐載主之事也。 ○傳「天子」至「之義」 ○正義曰:定四年《左傳》云︰「君以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從。」是天子親征,又載社主行也。《郊特牲》云︰「惟爲社事,單出里。」故以「社事」言之。「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之前」,「奔北」謂背陳走也。所以刑賞異處者,社主陰,陰主殺,則祖主陽,陽主生。《禮》左宗廟,右社稷,是祖陽而社陰。就祖賞,就社殺,親祖嚴社之義也。大功大罪則在軍賞罰,其徧敘諸勳,乃至太祖賞耳。 ○傳「孥子」至「恥累也」 ○正義曰:《詩》云「樂爾妻孥」,對「妻」別文,是「孥」爲子也。非但止辱汝身,并及汝子亦殺,言以恥惡累之。《湯誓》云︰「予則孥戮汝。」傳曰:「古之用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云『孥戮汝』,權以脅之,使勿犯。」此亦然也。

五子之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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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失邦,啓子也。盤于遊田,不恤民事,爲羿所逐,不得反國。昆弟五人須于洛汭,作《五子之歌》。太康五弟與其母待太康於洛水之北,怨其不反,故作歌。 ○五子名字,書傳無聞,仲康蓋其一也。 ○須,馬云︰「止也。」汭,如銳反,本又作內,音同。 【疏】「太康」至「之歌」 ○正義曰:啓子太康,以遊畋棄民,爲羿所逐,失其邦國。其未失國之前,畋于洛水之表,太康之弟,更有昆弟五人,從太康畋獵,與其母待太康于洛水之北。太康爲羿所距,不得反國,其弟五人,即啓之五子,並怨太康,各自作歌。史敘其事,作《五子之歌》。 ○傳「太康」至「作歌」 ○正義曰:「昆弟五人」,自有長幼,故稱「昆弟」,嫌是太康之昆,故云「太康之五弟」。

五子之歌啓之五子,因以名篇。 【疏】「五子之歌」 ○正義曰:史述作歌之由,先敘失國之事,「其一曰」以下乃是歌辭。此五子作歌五章,每章各是一人之作,辭相連接,自爲終始。初言「皇祖有訓」,未必則指怨太康。必是五子之歌相顧,從輕至甚。「其一」、「其二」蓋是昆弟之次,或是作歌之次,不可知也。 ○傳「啓之」至「名篇」 ○正義曰:直言「五子」,不知謂誰,故言「啓之五子」。太康之弟,敘怨作歌,不言「五弟」而言「五子」者,以其述祖之訓,故繫父以言之。

太康尸位以逸豫,尸,主也。主以尊位,爲逸豫不勤。 ○逸,本又作佾。豫,本又作忬,音同。滅厥德,黎民咸貳。君喪其德,則衆民皆二心矣。 ○黎,力兮反。喪,息浪反。乃盤遊無度,盤樂遊逸無法度。 ○盤,步干反,本或作槃。度如字。樂如字。畋于有洛之表,十旬弗反。洛水之表,水之南。十日曰旬。田獵過百日不還。 ○畋音田。有窮后羿,因民弗忍,距于河。有窮,國名。羿,諸侯名。距太康於河,不得入國,遂廢之。 ○羿,五計反,徐胡細反。距音巨。厥弟五人御其母以從,御,待也,言從畋。 ○從如字,或作才用反,非。徯于洛之汭。五子咸怨,待太康,怨其久畋失國。 ○徯,胡啓反。述大禹之戒以作歌。述,循也。歌以敘怨。 【疏】「太康」至「作歌」 ○正義曰:天子之在天位,職當牧養兆民。太康主以尊位,用爲逸豫,滅其人君之德,衆人皆有二心。太康乃復愛樂遊,逸無有法度,畋獵於洛水之表,一出十旬不反。有窮國君其名曰羿,因民不能堪忍太康之惡,率衆距之於河,不得反國。太康初去之時,其弟五人侍其母以從太康。太康畋于洛南,五弟待於洛北,太康久而不反,致使羿距於河。五子皆怨太康,追述大禹之戒以作歌,而各敘已怨之志也。其弟待母以從太康,太康初去即然。待於洛水之北,以冀太康速反。羿既距之,五子乃怨。史述太康之惡既盡,然後言其作歌,故令「羿距」之文乃在「母從」之上,作文之勢當然也。 ○傳「尸,主也」 ○正義曰:《釋詁》文。 ○傳「有窮」至「廢之」 ○正義曰:襄四年《左傳》曰:「夏之方衰也,后羿自鉏遷于窮石。」然則羿居窮石,故曰「有窮,國名」。「窮」是諸侯之國,「羿」是其君之名也。《說文》云︰「羿,帝嚳射官也。」賈逵云︰「羿之先祖,世爲先王射官,故帝賜羿弓矢使司射。」《淮南子》云︰「堯時十日並生,堯使羿射九日而落之。」《楚辭‧天問》云︰「羿焉彃日烏解羽?」《歸藏易》亦云︰「羿彃十日。」《說文》云︰「彃者,射也。」此三者言雖不經以取信,要言帝嚳時有羿,堯時亦有羿,則羿是善射之號,非復人之名字。信如彼言,則不知羿名爲何也。夏都河北,洛在河南,距太康於河北,不得入國,遂廢太康耳。羿猶立仲康,不自立也。 ○傳「述循」至「敘怨」 ○正義曰:「述,循」,《釋詁》文。循其所戒,用作歌以敘怨也。其一曰「皇祖有訓」,其二曰「訓有之」,是「述大禹之戒」也。其三恨亡國都,其四恨絶宗祀,其五言追悔無及,直是指怨太康,非爲述祖戒也。本述戒作歌,因即言及時事,故言祖戒以揔之。

其一曰:「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皇,君也。君祖禹有訓戒。近謂親之。下謂失分。 ○近,附近之近。分,扶問反。民惟邦本,本固邦寧。言人君當固民以安國。予視天下,愚夫愚婦,一能勝予,言能畏敬小民,所以得衆心。一人三失,怨豈在明?不見是圖。三失,過非一也。不見是謀,備其微。 ○三如字,又息暫反。見,賢遍反。予臨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馭六馬,十萬曰億,十億曰兆,言多。懔,危貌。朽,腐也。腐索馭六馬,言危懼甚。 ○懔,力甚反。朽,許久反。馭音御。腐,扶甫反。爲人上者,奈何不敬?」能敬則不驕,在上不驕,則高而不危。 【疏】「其一」至「不敬」 ○正義曰:我君祖大禹有訓戒之事,言民可親近,不可卑賤輕下。令其失分,則人懷怨,則事上之心不固矣。民惟邦國之本,本固則邦寧。言在上不可使人怨也。我視天下之民,愚夫愚婦,一能過勝我,安得不敬畏之也?所以畏其怨者,一人之身,三度有失;凡所過失,爲人所怨,豈在明著?大過皆由小事而起。言小事不防,易致大過,故於不見細微之時,當於是豫圖謀之,使人不怨也。我臨兆民之上,常畏人怨,懔懔乎危懼,若腐索之馭六馬。索絶則馬逸,言危懼之甚。人之可畏如是,爲民上者奈何不敬慎乎?怨太康之不恤下民也。 ○傳「皇君」至「失分」 ○正義曰:「皇,君」,《釋詁》文。述禹之戒,知「君祖」是禹,禹有訓也。「民可近」者,據「君」爲文。「近」謂親近之也,「下」謂卑下輕忽之,失本分也。奪其農時,勞以橫役,是失分也,故下云「予視天下,愚夫愚婦,一能勝予」,是畏敬下民也。 ○傳「言能」至「衆心」 ○正義曰:我視愚夫愚婦,當能勝我身,是畏敬小民也。由能畏敬小民,故以小民從命,是「得衆心」也。 ○傳「三失」至「其微」 ○正義曰:顧氏云︰「怨豈在明?未必皆在明著之時,必於未形之日思善道以自防衛之。」是備慎其微也。 ○傳「十萬」至「懼甚」 ○正義曰:古數十萬曰億,十億曰兆,言多也。懔懔,心懼之意,故爲危貌。「朽,腐」,常訓也。腐索馭六馬,索絶馬驚,馬驚則逸,言危懼甚也。經傳之文,惟此言「六馬」,漢世此經不傳,餘書多言駕四者,《春秋‧公羊》說天子駕六,《毛詩》說天子至大夫皆駕四,許慎案《王度記》云天子駕六,鄭玄以《周禮》校人養馬,「乘馬一師四圉」,四馬曰乘,《康王之誥》云「皆布乘黃朱」,以爲天子駕四。漢世天子駕六,非常法也。然則此言馬多懼深,故舉六以言之。

其二曰:「訓有之,內作色荒,外作禽荒。作,爲也。迷亂曰荒。色,女色。禽,鳥獸。 【疏】傳「作爲」至「鳥獸」 ○正義曰:「作,爲」,《釋言》文。昭元年《左傳》晉平公近女色過度,惑以喪志。《老子》云︰「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好色好田則精神迷亂,故「迷亂曰荒」。女有美色,男子悅之,經傳通謂女人爲「色」。獵則鳥獸並取,故以「禽」爲鳥獸也。甘酒嗜音,峻宇彫牆。甘嗜無厭足。峻,高大。彫,飾畫。 ○甘,一音戶甘反。嗜,市志反。峻,思俊反。牆,慈羊反。厭,於鹽反,又於豔反。有一于此,未或不亡。」此六者,棄德之君必有其一。有一必亡,況兼有乎!

其三曰:「惟彼陶唐,有此冀方。陶唐,帝堯氏,都冀州,統天下四方。 【疏】傳「陶唐」至「四方」 ○正義曰:《世本》云︰「帝堯爲陶唐氏。」韋昭云︰「陶、唐皆國名,猶湯稱殷商也。」案書傳皆言堯以唐侯升爲天子,不言封於陶唐,「陶唐」二字或共爲地名,未必如昭言也。以天子王有天下,非獨冀州一方,故以「冀方」爲「都冀州,統天下四方」。堯都平陽,舜都蒲坂,禹都安邑,相去不盈二百,皆在冀州,自堯以來其都不出此地,故舉陶唐以言之。今失厥道,亂其紀綱,乃厎滅亡。」言失堯之道,亂其法制,自致滅亡。 ○厎,之履反。

其四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君萬國爲天子。典謂經籍。則,法。貽,遺也。言仁及後世。 ○貽,以之反。遺,唯季反。關石和鈞,王府則有。荒墜厥緒,覆宗絶祀。」金鐵曰石,供民器用,通之使和平,則官民足。言古制存,而太康失其業,以取亡。 ○覆,芳服反。供音恭。 【疏】「其四」至「絶祀」 ○正義曰:有明明之德,我祖大禹也。以有明德爲萬邦之君,謂爲天子也。有治國之典,有爲君之法,遺其後世之子孫,使法則之。又關通衡石之用,使之和平。人既足用,王之府藏則皆有矣。典存國富,宜以爲政,今太康荒廢墜失其業,覆滅宗族,斷絶祭祀。言太康棄典法,所以滅宗祀也。 ○傳「君萬」至「後世」 ○正義曰:「萬邦之君」,謂君統萬國爲天子也。「典」謂先王之典,可憑據而行之,故爲經籍。「則,法」,《釋詁》文。「典」謂先王舊典,「法」謂當時所制,其事不爲大異,重言以備文耳。「貽,遺」,《釋言》文。以典法遺子孫,言仁恩及後世。 ○傳「金鐵」至「取亡」 ○正義曰:「關」者,通也。名「石」而可通者,惟衡量之器耳。《律歷志》云︰「二十四銖爲兩,十六兩爲斤,三十斤爲鈞,四鈞爲石。」是石爲稱之最重,以石而稱則爲重物,故「金鐵曰石」。言絲緜止於斤兩,金鐵乃至於石,舉「石」而言之,則所稱之物皆通之也。傳取金鐵重物以解言「石」之意,非謂所關通者惟金鐵耳。米粟則斗斛以量之,布帛則丈尺以度之,惟言關通權衡,則度量之物,懋遷有無,亦關通矣,舉一以言之耳。衡石所稱之物,以供民之器用,其土或有或無,通使和平也。《論語》云︰「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民既足用,則官亦富饒,故「通之使和平,則官民皆足」。有典有法可依而行,官民足可坐而守,言古制存,而太康失其業,所以亡也。訓「緒」爲業,費氏、顧氏等意云,通金鐵於人,官不禁障,民得取之以供器用。器既具,所以上下充足。以金鐵皆從石而生,則金鐵亦石之類也。故《漢書‧五行志》云石爲怪異,入金不從革之條。費、顧之義,亦得通也。

其五曰:「嗚呼!曷歸?予懷之悲。曷,何也。言思而悲。 ○曷,戶割反。萬姓仇予,予將疇依?仇,怨也。言當依誰以復國乎?鬱陶乎予心,顏厚有忸怩。鬱陶,言哀思也。顏厚,色愧。忸怩,心慙,慙愧於仁人賢士。 ○鬱音蔚。陶音桃。鬱陶,憂思也。忸,女六反。怩,女姬反,徐乃私反。思,息嗣反。弗慎厥德,雖悔可追?」言人君行己不慎其德,以速滅敗,雖欲改悔,其可追及乎?言無益。 ○雖如字,或作睢。 【疏】「其五」至「可追」 ○正義曰:嗚呼!太康已覆滅矣,我將何所依歸?我以此故,思之而悲。太康爲惡,毒徧天下,萬姓皆共仇我,我將誰依就乎?鬱陶而哀思乎,我之心也!我以此故,外貌顏厚而內情忸怩羞慙。由太康不慎其德,以致此見距,雖欲改悔,其可追及之乎?事已往矣,不可如何。從首漸怨,至此爲深,皆是羿距時事也。 ○傳「仇怨」至「國乎」 ○正義曰:桓二年《左傳》云「怨耦曰仇」,故爲怨也。羿距於河,不得復反,乃思太康,欲歸依之,言當依誰以復國乎? ○傳「郁陶」至「賢士」 ○正義曰:《孟子》稱舜弟象見舜云︰「思君正鬱陶。」「鬱陶」,精神憤結積聚之意,故爲哀思也。《詩》云︰「顏之厚矣。」羞愧之情見於面貌,似如面皮厚然,故以「顏厚」爲色愧忸怩,羞不能言,心慙之狀。小人不足以知得失,故「慙愧於仁人賢士」。

胤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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羲和湎淫,廢時亂日,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時之官,自唐虞至三代,世職不絶。承太康之後,沈湎於酒,過差非度,廢天時,亂甲乙。 ○湎,徐音緬,面善反。差,初賣反,又初佳反。胤往征之,作《胤征》。胤國之君受王命往征之。 ○胤,國名。

胤征奉辭罰罪曰征。 【疏】「羲和」至「胤征」 ○正義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時之官,今乃沈湎於酒,過差非度,廢天時,亂甲乙,不以所掌爲意,胤國之侯受王命往征之。史敘其事,作《胤征》。 ○傳「羲氏」至「甲乙」 ○正義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時之官」,《堯典》所言是其事也。羲和是重黎之後,《楚語》稱堯育重黎之後,使典天地,以至于夏商,是「自唐虞至三代,世職不絶」,故此時羲和仍掌時日。以太康逸豫,臣亦縱弛。此承太康之後,於今仍亦懈惰,沈湎於酒,過差非度,廢天時,亂甲乙,是其罪也。經云「酒荒于厥邑」,惟言荒酒,不言好色,故訓「淫」爲過,言耽酒爲過差也。聖人作歷數以紀天時,不存歷數,是「廢天時」也。日以甲乙爲紀,不知日食,是「亂甲乙」也。 ○傳「奉辭罰罪」 ○正義曰:奉責讓之辭,伐不恭之罪,名之曰「征」。征者,正也。伐之以正其罪。

惟仲康肇位四海,羿廢太康,而立其弟仲康爲天子。 ○肇音兆。胤侯命掌六師。仲康命胤侯掌王六師,爲大司馬。羲和廢厥職,酒荒于厥邑,舍其職官,還其私邑,以酒迷亂,不修其業。 ○舍音捨。胤后承王命徂征。徂,往也,就其私邑往討之。 【疏】「惟仲康」至「徂征」 ○正義曰:惟仲康始即王位,臨四海,胤國之侯受王命爲大司馬,掌六師。於是有羲氏、和氏廢其所掌之職,縱酒荒迷,亂於私邑,胤國之君承王命往征之。 ○傳「羿廢」至「天子」 ○正義曰:以羿距太康於河,於時必廢之也。《夏本紀》云︰「太康崩,弟仲康立。」襄四年《左傳》云︰「羿因夏民以伐夏政。」則羿於其後篡天子之位,仲康不能殺羿,必是羿握其權,知仲康之立,是羿立之矣,故云「羿廢太康,而立其弟仲康爲天子」。計《五子之歌》,仲康當是其一,仲康必賢於太康,但形勢既衰,政由羿耳。羿在夏世爲一代大賊,《左傳》稱羿既篡位,寒浞殺之。羿滅夏后相,相子少康始滅浞復夏政。計羿、浞相承,向有百載,爲夏亂甚矣。而《夏本紀》云︰「太康崩,其弟仲康立。仲康崩,子相立。相崩,子少康立。」都不言羿、浞之事,是馬遷之說疎矣。

告于衆曰:「嗟予有衆,誓勑之。聖有謨訓,明徵定保。徵,證。保,安也。聖人所謀之教訓,爲世明證,所以定國安家。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有常憲,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百官修輔,厥后惟明明。修職輔君,君臣俱明。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于路,遒人,宣令之官。木鐸,金鈴木舌,所以振文教。 ○遒,在由反。鐸,待洛反。鈴音令。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官衆,從官。更相規闕,百工各執其所治技藝以諫,諫失常。 ○藝,本又作埶。更音庚。技,其綺反。其或不恭,邦有常刑。言百官廢職,服大刑。 【疏】「告于」至「常刑」 ○正義曰:胤侯將征羲和,告于所部之衆曰:「嗟乎!我所有之衆人,聖人有謨之訓,所以爲世之明證,可以定國安家。其所謀者,言先王能謹慎敬畏天戒,臣人者能奉先王常法,百官修常職輔其君,君臣相與如是,則君臣俱明,惟爲明君明臣。」言君當謹慎以畏天,臣當守職以輔君也。「先王恐其不然,大開諫爭之路。每歲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鐸徇于道路,以號令臣下,使在官之衆更相規闕;百工雖賤,令執其藝能之事以諫上之失常。其有違諫不恭謹者,國家則有常刑」。 ○傳「徵證」至「安家」 ○正義曰:成八年《左傳》稱晉殺趙括,欒、郤爲徵。「徵」是證驗之義,故爲證也。能自保守是安定之義,故爲安也。聖人將爲教訓,必謀而後行,故言「所謀之教訓」。聖人之言,必有其驗,故爲「世之明證」。用聖人之謨訓,必有成功,故「所以定國安家」。 ○傳「言君」至「常法」 ○正義曰:王者代天理官,故稱「天戒」。臣人奉主法令,故言「常憲」。君當奉天,臣當奉君,言君能戒慎天戒也,臣能奉有常法,奉行君法也。此謂大臣,下云「百官修輔」,謂衆臣。 ○傳「遒人」至「文教」 ○正義曰:以執木鐸徇于路,是宣令之事,故言「宣令之官」。《周禮》無此官,惟《小宰》云︰「正歲,帥理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宣令之事,略與此同。此似別置其官,非如周之小宰。名曰「遒人」,不知其意,蓋訓「遒」爲聚,聚人而令之,故以爲名也。《禮》有「金鐸」、「木鐸」,「鐸」是鈴也,其體以金爲之,明舌有金木之異,知木鐸是木舌也。《周禮》教鼓人「以金鐸通鼓」,大司馬「教振旅,兩司馬執鐸」,《明堂位》云「振木鐸於朝」,是武事振金鐸,文事振木鐸。今云「木鐸」,故云「所以振文教」也。 ○傳「官衆」至「失常」 ○正義曰:「相規」,相平等之辭,故「官衆」謂「衆官」,「相規」謂「更相規闕」。平等有闕,已尚相規,見上之過,諫之必矣。「百工各執其所治技藝以諫」,謂被遣作器,工有奢儉,若《月令》云「無作淫巧,以蕩上心」,見其淫巧不正,當執之以諫,諫失常也。百工之賤,猶令進諫,則百工以上,不得不諫矣。 ○傳「言百」至「大刑」 ○正義曰:「百官廢職,服大刑」,《明堂位》文也。顧氏云︰「百官羣臣其有廢職懈怠不恭謹者,國家當有常刑。」

「惟時羲和,顛覆厥德,顛覆言反倒。將陳羲和所犯,故先舉孟春之令,犯令之誅。 ○覆,芳服反。倒,丁老反。沈亂于酒,畔宮離次,沈謂醉冥。失次位也。 ○離如字,又力智反。冥,莫定反,又亡丁反。俶擾天紀,遐棄厥司。俶,始。擾,亂。遐,遠也。紀謂時日。司,所主也。 ○俶,本又作㑐,亦作叔,同尺六反。擾,而小反。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辰,日月所會。房,所舍之次。集,合也。不合即日食可知。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凡日食,天子伐鼓於社,責上公。瞽,樂官,樂官進鼓則伐之。嗇夫,主幣之官,馳取幣禮天神。衆人走,供救日食之百役也。 ○嗇音色。馳,車馬曰馳。走,步曰走。供音恭。羲和尸厥官,罔聞知,主其官而無聞知於日食之變異,所以罪重。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誅。闇錯天象,言昏亂之甚。干,犯也。政典曰:『先時者殺無赦,政典,夏后爲政之典籍。若《周官》六卿之治典。先時,謂歷象之法,四時節氣,弦望晦朔。先天時則罪死無赦。 ○先,悉薦反,又如字,注「先時」、「先天」同。赦亦作亦𢼜。治,直吏反。不及時者殺無赦。』不及謂歷象後天時。雖治其官,茍有先後之差,則無赦,況廢官乎! ○後,胡豆反。 【疏】「惟時」至「無赦」 ○正義曰:言不諫尚有刑,廢職懈怠,是爲大罪。惟是羲和,顛倒其奉上之德,而沈没昏亂於酒,違叛其所掌之官,離其所居位次,始亂天之紀綱,遠棄所主之事。乃季秋九月之朔,日月當合於辰。其日之辰,日月不合於舍;不得合辰,謂日被月食,日有食之。《禮》有救日之法,於是瞽人樂官進鼓而擊之,嗇夫馳騁而取幣以禮天神,庶人奔走供救日食之百役。此爲災異之大,羣官促遽若此,羲和主其官而不聞知日食,是大罪也。此羲和昏暗迷錯於天象,以犯先王之誅,此罪不可赦也。故先王爲政之典曰:「主歷之官,爲歷之法,節氣先天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失前失後尚猶合殺,況乎不知日食;其罪不可赦也,況彼罪之大。言己所以征也。 ○傳「顛覆」至「之誅」 ○正義曰:「顛覆言反倒」,謂人反倒也。人當竪立,今乃反倒,猶臣當事君,今乃廢職,似人之反倒然。言臣以事君爲德,故言「顛覆厥德」。胤侯將陳羲和之罪,故先舉孟春之令,犯令之誅,舉輕以見重,小事犯令猶有常刑,況叛官離次爲大罪乎! ○傳「沈謂」至「次位」 ○正義曰:没水謂之沈,大醉冥然,無所復知,猶沈水然,故謂醉爲「沈」。 ○傳「俶始」至「所主」 ○正義曰:「俶,始」、「遐,遠」皆《釋詁》文。「擾」謂煩亂,故爲亂也。《洪範》五紀,「五曰歷數」,歷數所以紀天時。此言「天紀」,謂時日。此時日之事是羲和所司,言棄其所主。 ○傳「辰日」至「可知」 ○正義曰:昭七年《左傳》曰,晉侯問於士文伯曰:「何謂辰?」對曰:「日月之會是謂辰。」是「辰」爲日月之會。日月俱右行於天,日行遲,月行疾,日每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計二十九日過半,月已行天一周,又逐及日而與日聚會,謂此聚會爲「辰」。一歲十二會,故爲十二辰,即子、丑、寅、卯之屬是也。「房」謂室之房也,故爲「所舍之次」。計九月之朔,日月當會於大火之次。《釋言》云︰「集,會也。」會即是合,故爲「合」也。日月當聚會共舍,今言日月不合於舍,則是日食可知也。日食者,月掩之也,月體掩日,日被月映,即不成共處,故以不集言日食也。或以爲「房」謂房星,九月日月會于大火之次。房、心共爲大火,言辰在房星,事有似矣。知不然者,以集是止舍之處,言其不集於舍,故得以表日食;若言不集於房星,似太遲太疾,惟可見歷錯,不得以表日食也。且日之所在,星宿不見,正可推算以知之,非能舉目見之。君子慎疑,寧當以日在之宿爲文,以此知其必非房星也。 ○傳「凡日」至「百役」 ○正義曰:文十五年《左傳》云︰「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于社。諸侯用幣于社,伐鼓于朝。」杜預以爲「伐鼓于社」,「責羣陰」也。此傳言「責上公」者,《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向北墉下,答陰之義也。」是言社主陰也。日食陰侵陽,故杜預以爲「責羣陰」也。昭二十九年《左傳》云︰「封爲上公,祀爲貴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是社祭句龍爲上公之神也。日食臣侵君之象,故傳以爲「責上公」,亦當羣陰上公並責之也。《周禮》瞽矇之官掌作樂,瞽爲樂官。樂官用無目之人,以其無目,於音聲審也。《詩》云「奏鼓簡簡」,謂伐鼓爲奏鼓,知「樂官進鼓則伐之」。《周禮‧太僕》:「軍旅、田役,贊王鼓。救日月,亦如之。」鄭玄云︰「王通鼓,佐擊其餘面。」則救日之時,王或親鼓。莊二十五年《穀梁傳》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陳既多,皆樂人伐之。《周禮》無嗇夫之官,《禮》云︰「嗇夫承命,告于天子。」鄭玄云︰「嗇夫蓋司空之屬也。」嗇夫主幣,《禮》無其文,此云「嗇夫馳」,必馳走有所取也。《左傳》云︰「諸侯用幣。」則天子亦當有用幣之處,嗇夫必是主幣之官,馳取幣也。社神尊於諸侯,故諸侯用幣於社以請救。天子伐鼓于社,必不用幣,知嗇夫「馳取幣禮天神」。「庶人走」,蓋是庶人在官者,謂諸侯胥徒也。其走必有事,知爲「供救日食之百役」也。《曾子問》云︰「諸侯從天子救日食,各以方色與其兵。」《周禮‧庭氏》云︰「救日之弓矢。」是救日必有多役,庶人走供之。鄭注《庭氏》云,以救日爲太陽之弓,救月爲太陰之弓,救日以枉矢,救月以恒矢。其鼓則蓋用祭天之雷鼓也。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左傳》云︰「季平子曰:『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幣,禮也,其餘則否。』太史曰:『在此月也,當夏四月,是謂孟夏。』」如彼傳文,惟夏四月有伐鼓用幣禮,餘月則不然,此以九月日食亦奏鼓用幣者,顧氏云︰「夏禮異於周禮也。」 ○傳「政典」至「無赦」 ○正義曰:胤侯,夏之卿士,引政典而不言古典,則當時之書,知是「夏后爲政之典籍」也。《周禮》:「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禮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若周官六卿之治典,謂此也。「先時」、「不及」者,謂此歷象之法,四時節氣,弦望晦朔,不得先天時,不得後天時。四時時各九十日有餘,分爲八節,節各四十五日有餘也。節氣者,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時分之,均分爲十二月,則月各得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以初爲節氣,半爲中氣,故一歲有二十四氣也。計十二月,每月二十九日強半也。以月初爲朔,月盡爲晦,當月之中,日月相望,故以月半爲望。望去晦、朔,皆不滿十五日也。又半此望去晦、朔之數,名之曰弦。弦者,言其月光正半如弓弦也。晦者,月盡無月,言其暗也。朔者,蘇也,言月死而更蘇也。先天時者,所名之日,在天時之先。假令天之正時,當以甲子爲朔,今歷乃以癸亥爲朔,是造歷先天時也;若以乙丑爲朔,是造歷後天時也。後即是「不及時」也。其氣、望等皆亦如此。

「今予以爾有衆,奉將天罰。將,行也。奉王命行王誅,謂殺湎淫之身,立其賢子弟。爾衆士同力王室,尚弼予欽承天子威命。以天子威命督其士衆,使用命。火炎崐岡,玉石俱焚。山脊曰岡。崐山出玉,言火逸而害玉。 ○崑音昆。天吏逸德,烈于猛火。逸,過也。天王之吏爲過惡之德,其傷害天下,甚於火之害玉。猛火烈矣,又烈於火。殲厥渠魁,脅從罔治。殲,滅。渠,大。魁,帥也。指謂羲和罪人之身,其脅從距王師者,皆無治。 ○殲,子廉反。魁,苦回反。脅,虛業反。帥,色類反。舊染汙俗,咸與惟新。言其餘人久染汙俗,本無惡心,皆與更新,一無所問。 ○汙,烏故反,汙辱之汙;又音烏,涴泥著物也,一音烏卧反。嗚呼!威克厥愛,允濟。歎能以威勝所愛,則必有成功。愛克厥威,允罔功。以愛勝威,無以濟衆,信無功。其爾衆士,懋戒哉!」言當勉以用命,戒以辟戮。 ○懋音茂。辟音避。 【疏】「今予」至「戒哉」 ○正義曰:「羲和所犯如上,故今我用汝所有之衆,奉王命,行天罰。汝等衆士,當同心盡力於王室,庶幾輔我敬承天子之命,使我伐必克之。」又恐兵威所及,濫殺無辜,故假喻以戒之:「火炎崑山之岡,玉石俱被焚燒。天王之吏爲過惡之德,則酷烈甚於猛火。宜誅惡存善,不得濫殺。滅其爲惡大帥,罪止羲和之身,其被迫脅而從距王師者,皆無治責其罪。久染汙穢之俗,本無惡心,皆與惟德更新,一無所問。」又言將軍之法,必有殺戮。「嗚呼!」重其事,故歎而言之。「將軍威嚴能勝其愛心,有罪者雖愛必誅,信有成功。若愛心勝其威嚴,親愛者有罪不殺,信無功矣」。言我雖愛汝,有罪必殺。其汝衆士宜勉力以戒慎哉!勿違我命以取殺也。 ○傳「將行」至「子弟」 ○正義曰:「將」之爲行,常訓也。天欲加罪,王者順天之罰,則王誅也。「奉王命行王誅,謂殺淫湎之身」,羲和之罪,不及其嗣,故知殺其身,立其賢子弟。《楚語》云,重黎之後,世掌天地四時之官,至于夏商。則此不滅其族,故傳言此也。 ○傳「山脊」至「害玉」 ○正義曰:《釋山》云︰「山脊,岡。」孫炎曰:「長山之脊也。」以崑山出玉,言火逸害玉,喻誅惡害善也。 ○傳「逸過」至「於火」 ○正義曰:「逸」即佚也,佚是淫縱之名,故爲過也。「天王之吏」,言位貴而威高,乘貴勢而逞毒心,或睚眦而害良善,故爲「過惡之德,其傷害天下,甚於火之害玉」。猛火爲烈甚矣,又復烈之於火,言其害之深也。 ○傳「殲滅」至「無治」 ○正義曰:「殲,盡也」,《釋詁》文。舍人曰:「殲,衆之盡也。」衆皆死盡爲殲也。「渠,大」、「魁,帥」,無正訓。以上「殲厥渠魁」謂滅其元首,故以「渠」爲大,「魁」爲帥。史傳因此謂賊之首領爲「渠帥」,本原出於此。

自契至于成湯,八遷。十四世,凡八徙國都。 ○契,息列反,殷之始祖。八遷之書,史唯見四。湯始居亳,從先王居,契父帝嚳都亳,湯自商丘遷焉,故曰「從先王居」。 ○亳,旁各反,徐扶各反。嚳,苦毒反。作《帝告》、《釐沃》。告來居,治沃土,二篇皆亡。 ○告,工毒反。釐,力之反。沃,徐烏酷反。此五亡篇,舊解是《夏書》,馬、鄭之徒以爲《商書》,兩義並通。 【疏】「自契」至「釐沃」 ○正義曰:自此已下皆《商書》也。序本別卷,與經不連,孔以經序宜相附近,引之各冠其篇首。此篇經亡序存,文無所託,不可以無經之序爲卷之首,本書在此,故附此卷之末。契是商之始祖,故遠本之。自契至于成湯,凡八遷都。至湯始往居亳,從其先王帝嚳舊居。當時湯有言告,史序其事,作《帝告》、《釐沃》二篇。 ○傳「十四」至「國都」 ○正義曰:《周語》曰:「玄王勤商,十四世而興。」「玄王」謂契也,勤殖功業十四世,至湯而興,爲天子也。《殷本紀》云,契生昭明。「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報丁立。報丁卒,子報乙立。報乙卒,子報丙立。報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天乙是爲成湯」是也。契至成湯十四世,凡八遷國都者,《商頌》云「帝立子生商」,是契居商也。《世本》云︰「昭明居砥石。」《左傳》稱相土居商丘,及今湯居亳,事見經傳者有此四遷,其餘四遷未詳聞也。鄭玄云︰「契本封商,國在太華之陽。」皇甫謐云︰「今上洛商是也。」襄九年《左傳》云︰「陶唐氏之火正閼伯居商丘,相土因之。」杜預云︰「今梁國睢陽宋都是也。」其「砥石」先儒無言,不知所在。自契至湯,諸侯之國而得數遷都者,蓋以時王命之使遷。至湯乃以商爲天下號,則都雖數遷,商名不改。今湯遷亳,乃作此篇,若是諸侯遷都,則不得史錄其事以爲《商書》之首。文在「湯征諸侯」、「伊尹去亳」之上,是湯將欲爲王時事。史以商有天下,乃追錄初興,并《湯征》與《汝鳩》、《汝方》,皆是伐桀前事,後追錄之也。 ○傳「契父」至「王居」 ○正義曰:「先王」,天子也。自契已下,皆是諸侯,且文稱契至湯,今云「從先王居」者,必從契之先世天子所居也。《世本》、《本紀》皆云契是帝嚳子,知先王是契父帝嚳。帝嚳本居亳,今湯往從之。嚳實帝也,言「先王」者,對文論優劣,則有皇與帝及王之別,散文則雖皇與帝皆得言王也。故《禮運》云︰「昔者先王未有宮室。」乃謂上皇爲王,是其類也。孔言「湯自商丘遷焉」,以相土之居商丘,其文見於《左傳》,因之言自商丘徙耳。此言不必然也,何則?相土,契之孫也,自契至湯凡八遷,若相土至湯都遂不改,豈契至相土三世而七遷也?相土至湯必更遷都,但不知湯從何地而遷亳耳,必不從商丘遷也。鄭玄云︰「亳,今河南偃師縣有湯亭。」《漢書音義》臣瓚者云︰「湯居亳,今濟陰亳縣是也,今亳有湯塚。己氏有伊尹塚。」杜預云︰「梁國蒙縣北有亳城,城中有成湯塚,其西又有伊尹塚。」皇甫謐云︰「《孟子》稱湯居亳,與葛爲鄰,葛伯不祀,湯使亳衆爲之耕。葛即今梁國寧陵之葛鄉也。若湯居偃師,去寧陵八百餘里,豈當使民爲之耕乎?亳今梁國穀熟縣是也。」諸說不同,未知孰是。 ○傳「告來」至「皆亡」 ○正義曰:經文既亡,其義難明,孔以意言耳。所言「帝告」,不知告誰,序言「從先王居」,或當告帝嚳也。

湯征諸侯,爲夏方伯,得專征伐。葛伯不祀,湯始征之,葛,國。伯,爵也。廢其土地山川及宗廟神祗,皆不祀,湯始伐之。伐始於葛。 ○祗,巨支反。 【疏】傳「葛國」至「於葛」 ○正義曰:序言「湯征諸侯」,知其人是葛國之君,伯爵。直云「不祀」,文無指斥。《王制》云︰「山川神祗有不舉者爲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爲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是言不祀必廢其土地山川之神祗及宗廟,皆不祀,故湯始征之。湯伐諸侯,伐始於葛,《仲虺之誥》云「初征自葛」是也。《孟子》云︰「湯居亳,與葛爲鄰。葛伯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爲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祀。湯又使人問之曰:『何爲不祀?』曰:『無以供粢盛也。』湯使亳往爲之耕,老弱饋食。葛伯率其人,要其酒食黍稻者,劫而奪之,不授者殺之。有童子以黍肉餉,殺而奪之。《書》曰:『葛伯仇餉。』此之謂也。」是說伐始於葛之事也。作《湯征》。述始征之義也,亡。

伊尹去亳適夏,伊尹,字氏,湯進於桀。 【疏】傳「伊尹」至「於桀」 ○正義曰:伊,氏;尹,字,故云「字氏」,倒文以曉人也。伊尹不得叛湯,知湯貢之於桀。必貢之者,湯欲以誠輔桀,冀其用賢以治;不可匡輔,乃始伐之,此時未有伐桀之意,故貢伊尹使輔之。《孫武兵書‧反間篇》曰:「商之興也,伊尹在夏。周之興也,呂牙在殷。」言使之爲反間也,與此說殊。既醜有夏,復歸于亳。醜惡其政。不能用賢,故退還。 ○復,扶又反。入自北門,乃遇汝鳩、汝方,鳩、方,二人湯之賢臣。不期而會曰遇。 【疏】傳「鳩方」至「曰遇」 ○正義曰:伊尹與之言,知是賢臣也。「不期而會曰遇」,隱八年《穀梁傳》文也。作《汝鳩》、《汝方》。言所以醜夏而還之意,二篇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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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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