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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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正義
孔安國傳 唐孔穎達
尚書正義》二十卷,舊本題「漢孔安國傳」。其書至晉豫章內史梅賾始奏於朝,唐貞觀十六年孔穎達等為之疏,永徽四年長孫無忌等又加刊定。孔傳之依託,自朱子以來遞有論辯,至國朝閻若璩作《尚書古文疏證》,其事愈明。其灼然可據者,梅鷟《尚書考異》攻其注《禹貢》「瀍水出河南北山」一條,「積石山在金城西南羌中」一條,地名皆在安國後。朱彜尊《經義考》攻其注《書序》「東海駒驪、扶餘、馯貊之屬」一條,謂駒驪王朱蒙至漢元帝建昭二年始建國,安國,武帝時人,亦不及見。若璩則攻其注《泰誓》「雖有周親,不如仁人」,與所注《論語》相反。又安國傳有《湯誓》,而注《論語》「予小子履」一節,乃以為《墨子》所引《湯誓》之文案安國《論語》注今佚,此條乃何晏《集解》所引。皆證佐分明,更無疑義。至若璩謂「定從孔傳,以孔穎達之故」,則不盡然。考《漢書‧藝文志》敘《古文尚書》,但稱「安國獻之,遭巫蠱事,未立於學官」,不云作傳。而《經典釋文‧敘錄》乃稱:「《藝文志》云:『安國獻《尚書傳》,遭巫蠱事,未立於學官。』」始增入一「傳」字,以證實其事,又稱「今以孔氏為正」。則定從孔傳者,乃陸德明,非自頴達。惟德明於《舜典》下注云:「孔氏傳亡《舜典》一篇,時以王肅注頗類孔氏,故取王注從『慎徽五典』以下為《舜典》,以續孔傳。」又云「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協于帝」十二字是姚方興所上,孔氏傳本無。阮孝緒《七錄》亦云:「方興本或此下更有『濬哲文明,溫恭允塞,元德升聞,乃命以位』,凡二十八字異,聊出之,於王注無施也。」則開皇中雖增入此文,尚未增入孔傳中,故德明云爾。今本二十八字當為穎達增入耳。梅賾之時,去古未遠,其傳實據王肅之注而附益以舊訓,故《釋文》稱︰「王肅亦注今文,所解大與古文相類,或肅私見孔傳而秘之乎?」此雖以末為本,未免倒置,亦足見其根據古義,非盡無稽矣。穎達之疏,晁公武《讀書志》謂「因梁費甝疏廣之」,然穎達原序稱「為正義者,蔡大寶、巢猗、費甝、顧彪、劉焯、劉炫」六家,而以「劉焯、劉炫最為詳雅」,其書實因二劉,非因費氏。公武或以《經典釋文》所列義疏僅甝一家,故云然歟?《朱子語錄》謂:「五經疏《周禮》最好,《詩》、《禮記》次之,《易》、《書》為下。」其言良允。然名物訓故,究賴之以有考,亦何可輕也。
  • 尚書正義序
  • 尚書注疏校勘記序
  • 卷第一 尚書序
  • 卷第二 堯典第一
  • 卷第三 舜典第二
  • 卷第四 大禹謨第三 皋陶謨第四
  • 卷第五 益稷第五
  • 卷第六 禹貢第一
  • 卷第七 甘誓第二 五子之歌第三 胤征第四
  • 卷第八 湯誓第一 仲虺之誥第二 湯誥第三 伊訓第四 太甲上第五 太甲中第六 太甲下第七 咸有一德第八
  • 卷第九 盤庚上第九 盤庚中第十 盤庚下第十一
  • 卷第十 說命上第十二 說命中第十三 說命下第十四 高宗肜日第十五 西伯戡黎第十六 微子第十七
  • 卷第十一 泰誓上第一 泰誓中第二 泰誓下第三 牧誓第四 武成第五
  • 卷第十二 洪範第六
  • 卷第十三 旅獒第七 金縢第八 大誥第九 微子之命第十
  • 卷第十四 康誥第十一 酒誥第十二 梓材第十三
  • 卷第十五 召誥第十四 洛誥第十五
  • 卷第十六 多士第十六 無逸第十七 君奭第十八
  • 卷第十七 蔡仲之命第十九  多方第二十  立政第二十一
  • 卷第十八 周官第二十二 君陳第二十三 顧命第二十四
  • 卷第十九 康王之誥第二十五 衰畢命第二十六 君牙第二十七 冏命第二十八 呂刑第二十九
  • 卷第二十 文侯之命第三十 費誓第三十一 秦誓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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