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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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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2年4月14日(非現行條文)
1933年4月14日
1933年4月22日
公布於民國22年4月22日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24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42 號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84 號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至第 24 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816 號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條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45 號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10 號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534 號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及第 25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747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1931 號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2603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教育部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總務司。
  二、高等教育司。
  三、普通教育司。
  四、社會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第五條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稽核直轄各機關之經費及會計事項
  九、關於本部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二、關於國外留學事項。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普通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等教育、小學教育、幼稚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五、關於其他普通教育事項。

第十條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眾教育及識字運動事項。
  二、關於補習教育事項。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四、關於美化教育事項。
  五、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六、關於圖書及保存文獻事項。
  七、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蒙藏地方教育之調查事項。
  二、關於蒙藏地方各種教育事業之興辦事項。
  三、關於蒙藏教育師資之培養事項。
  四、關於蒙藏子弟入學之獎勵事項。
  五、關於蒙藏教育經費之計劃事項。
  六、關於其他蒙藏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三條

  教育部置大學委員會,依大學委員會組織條例,決議全國教育及學術上重要事項。
  大學委員會祖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四條

  教育部置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掌理關於華僑教育設計事項,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五條

  教育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六條

  教育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七條

  教育部設祕書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八條

  教育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十九條

  教育部設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二十條

  教育部設督學四人至六人,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設科長十四人至十八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一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督學二人簡任,秘書、督學、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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