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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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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二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十二卷目錄

 度量權衡部彙考一

  尚書舜典 夏書五子之歌

  禮記月令 明堂位 大傳 仲尼燕居

  周禮春官 考工記

  儀禮聘禮

  孔叢子度 量 衡

  漢書律歷志

  淮南子天文訓 主術訓

  大戴禮記主言篇

  漢制考尺 量名

  晉書律歷志

  隋書律曆志備數 審度 嘉量 衡權

考工典第十二卷

度量權衡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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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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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書舜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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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律度量衡》。

孔傳律者,候氣之管。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於律。量謂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為一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物而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鍾之龠。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而五權謹矣,。權衡一物,衡,平也;權,重也。稱上謂之衡,稱鎚謂之權,,所從言之異耳。蔡註律,謂十二律,凡十二管。以之審度而度長短,,則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而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之審量,而量多少,則黃鍾之管其容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以之平衡而權輕重,則黃鍾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此黃鍾所以為萬事根本。諸侯之國,其一有不齊者,則審而同之也。

《夏書五子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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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關石和鈞, 王府則有。

蔡註「關通,和平也。百二十斤為石,三十斤為鈞,,鈞與石,五權之最重者也。關通以見彼此通,同,無折閱之意,,和平以見人情兩平,無乖爭之意,。言禹以明德,君臨天下,,典則法度所以貽後世者如此。至於鈞石之設,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為子孫後世慮,可謂詳且遠矣。」又按: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自出也,故以鈞石言之。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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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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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正權概。

集註丈尺曰度,斗斛曰量,,稱上曰衡。百二十觔為石,甬、斛也;權,稱錘也。概,執以平量器者,同則齊其長短,、大小之制,鈞則平其輕重之差,,角則較其同異,正則矯其欺枉。

仲秋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石,角斗甬。

大全嚴陵方氏曰:「鈞蓋三十觔之稱,與《仲春》所謂鈞者異矣,。彼特言輕重之鈞,而已,彼以用言,此以體言故也。石蓋四鈞之稱,以其尤重而內實,故謂之石。權衡皆以致平而已,,故曰平;鈞石則歸於正矣,故曰正。然《仲春,》所言不同者,則又各有異焉。」

《明堂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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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

度為丈尺,高卑廣狹也。量,謂豆、區、斗、斛、筐、筥所容也。

《大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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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南面而聽天下」,立權度量。

權,稱錘。度,丈尺。量,,斗斛也。長樂陳氏曰:「權度量者,法制之所自出,,故先立之。立權度量,,所以示民信。」

《仲尼燕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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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鼎》得其象,

方氏曰:「量左為升,以象陽之所升;右為合,,以象陰之所合。仰者為斛,以象顯而有所承;覆者為斗,以象隱而有所庇。外圜其形,動以天也;內方其形,靜以地也。非特此而已,以兆之則有庣,以既之則有概,而量,之所象又有如此者,其音足以中黃鍾

而量又有樂之象焉。《易》曰「以制器者尚其象」 ,蓋謂是矣,。器固無適而非象也,止以量為言者,蓋量為器之大者,大者得其象,,則小者從可知。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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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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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瑞璧羨以起度。

訂義李嘉會曰:「注以羨者,不員之貌,本徑九寸,傍減一寸,以益,上下,故高一尺,橫徑八寸,。夫璧員九寸,,好三寸,肉倍之,羨,而長之,則十寸,而傍減為八寸,。十寸,尺也,八寸亦尺也。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如是則九寸之璧,,一縱一橫,皆可以為尺,蓋通變之權也。蓋必因」九寸而羨之。九,天數也,可以變通矣,。 鄭鍔曰:「先王為度之意,,正以量長短,。然慮後世度苟不存,,則欲制作者將無所攷,故廣為之制以存之。有黃鍾之長以為之度,則其度起於九寸,;有璧羨之長以為之度,則其度數起於一尺。自九寸,而積之,所謂律呂以作樂者有所攷;自一尺而廣之,所謂器用以」行禮者有所攷。樂之數必起於九,,以九者陽數,而樂由陽來;禮之數必起於十,,以十者陰數,而禮由陰作。 王氏曰:「度之在樂,則起於黃鍾之長;在禮,則起於璧、羨。先王以為度之不存,禮樂之文熄,故作此使天下後世有攷。」 劉執中曰:「度起於黃鍾之長,權起於積黍之重,又為羨璧,則尺寸不可移矣,。又」文「鉏琮,,則權衡不可欺矣,。」則五量不言,其制已辨也。

《考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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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氏為《量》。

王昭禹曰:「栗之為果,,有堅栗難渝之意,。先王之為量,,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而無致渝焉,,所以名官謂之栗氏 。」 鄭鍔曰:「言木之堅則曰縝密,以栗,言風之急則曰『二之日栗,烈婦人之贄用栗,取其謹飭而堅守也』。」

改煎金錫則不秏。

鄭鍔曰:「量所以量多寡,摩於物者,其敝必易,故必改煎金錫以為之,使之縝密,而堅實,然後磨而不磷,,堅而不秏。改煎者煎而又煎,則消融者去已盡矣,,其所留者皆其精而不能減秏者矣,。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鍾鼎之齊。量與鍾鼎同齊而不同工者,豈非以其用金、錫又有改煎之法,故歟?」

《不秏》然後權之,權之然後準之。

趙氏曰:準,謂擊鍛煉了金錫,令平正之,齊其塊之大小也 。鄭鍔曰:「準是準其金錫,六分金、一分錫,準其多少也。」 準,平也。知其輕重,又欲平其多寡。毛氏曰:「將煎金錫,固當稱之,而不能無消釋,既煎矣,,又從而稱之。」

準之,然後量之。

鄭鍔曰:「準以平其多寡,量乃量其多寡,以納於模範之中。」 《疏》謂「假令為兩鬴,必為兩模」 ,其說正謂此。

賈氏曰:「量謂既準訖,量金汁以入模中鑄作之。」

《時 》趙氏曰:「此只是說金錫材料《權準》言未鑄時,量言正鑄時,皆是稱度金錫多寡,上下文可覆。」

量之以為鬴,音甫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實一,鬴其 臀。音豚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趙氏曰:「鬴正是量之身,鬴形深一尺,內方一尺,其外卻圓,臀,量足也;其底深一寸,耳量兩耳也,深三寸,。鬴處中,正為量身。」 《注》謂「內方尺者,據鬴裡面向下處,。圓其外者,外謂向上口脣處,,遶口圜之,又厚,以為之脣,耳在兩旁,可以手舉臀為量。」 「底正,鬴之下著地」 者,鬴仰以受物,臀覆以受物耳。《疏》謂「覆之所受」 ,解謂仰以「受物。」 以理推之,恐是仰以受物。蓋臀被鬴了,不得不覆以受物耳。在上無所遮蔽,何用覆以受物?內方者不變之體,外圓者無窮之用。

《鄭鍔》曰:「覆鬴用底,底深一寸,,可容一斗,覆鬴用。」

耳,耳深三寸,,可容一升 。王氏曰:「內方而外圓,則天地之象,;一寸三寸,,則陰陽奇耦之義 。」 毛氏曰:「量之為器,有自十而登者,若班固所稱是矣,;有自四而登者,若《左傳》所稱是矣,。」 今《記》所載,亦以四為節 。趙氏曰:「周用四營之數,四龠為合,,四合為升,四升為豆,四豆為區,四區為鬴」 ,其實一鬴則四區計六㪷四升也;其實一「豆,則四升也;其實一升,則四合也。」 鬴為六斗四升,其說不可易矣,。彼云「自龠而斛皆以十衍之」 者,乃西漢之量,。觀《律曆志》言自龠而斛皆以十計之,殆倍半於周量之數,豈可與栗氏同論?周用指尺八寸為量,,漢用秬黍十寸為量,,大小本不同,。《禮書》亦謂周以鬴為量,,止於三升,豆鬴是也。漢以斛為量,,為法備於龠,合、升、斗斛是也。法止於三,,故自升而上,登之以四,則,升四而豆,豆四而區,區四而鬴,故鬴六斗四升。法備於五,故自合而上,登之以為升,升十為斗,斗十為斛,故斛十斗。周制,「旁為升,臀為豆,腹為鬴。」 漢制,「左耳為升。」

考證

右耳,為合龠主,於豆,《釋疑》謂古者或以木,或以瓦。木豆實四升,《醢人》言「四豆之實」 是也。瓦豆實十升,《旊人》言「豆實三,而成斛」 是也。《梓人》所謂豆亦瓦豆爾。臀之實當與木豆同數,然亦不必如此說。蓋豆止實四升,《周禮》中並無一斗之豆。《籩人》「掌四籩之實」 ,注謂「籩如豆,其實皆四升。」 《醢人》「掌四豆之實」 ,與《旊人》「豆實三,而成斛」 ,注亦謂豆實四升,如《舍人》「共簠,簋」 注云:「豆四升」 ,簠,簋實三豆,皆一斗二升。惟《梓人注》改「豆」 作「斗」 ,此乃《注》之誤。《禮書》云「一獻而三酬,」 ,非謂三番酬,,謂獻以一升,而酬以三升也,并而計之,為四升。觀此則栗氏之豆實四升明矣,。但耳實一升而升之中,則別合與龠徑十分左右,,不必問也。

重一鈞。

陳用之曰:「三十觔為鈞,,積萬有二千五百二十銖。聖人衍《易》,以萬有二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蓋萬物之情,參差不齊,至於鈞而止。量以甬,物,不可偏也,故其重取鈞,。」 「然則權度之用不然乎?」 曰:權衡量,其法,始於權,而成於量,。量如此,他可知矣, 。薛氏曰:「栗氏之鬴,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重一鈞,;《律曆》之斛,亦方尺」 而圜其外,其重二鈞,。其方尺圜外則同,其所容之多寡,所權之輕重不同者,以尺有長短之異也。周人璧羨之制,從十寸,,橫八寸,,皆為度尺。鬴亦如之,則外深尺者,十寸之尺也;內方尺者,八寸之尺也。自方八寸,而八之,則為方六十四寸,。漢無八寸之尺,斛內之方皆十方也,故言方尺而不言深尺。自「方十寸,而十之則為百寸,,此其實所以不同也。故周量方尺而狹,,故其實一鬴而重一鈞,;漢量方尺而大,,故其實一斛而重二鈞,。」 二鈞猶不失周人權衡之制,而尺之長短,則差矣,。後世不特尺之差,,而併失其權衡之制。晉氏之遷,亡其彝量,,後世小大之制,增損不同,。在隋以三升為一升,三兩為一兩,一尺二寸為一尺。開皇十七年,校正張文收所定律,云:「以常用度量校之,尺當六之五,衡皆三之一。」 此隋之制也。唐用隋制,本朝因之,著為令式。李昭議樂,乃用大府尺,自為其法,:六其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其升為斗,九斗五合得大府量。斗十斗為尺。校大量尺,得七寸八分六釐,權衡一觔,得大府七兩二十一銖半,弱,則古之權衡度量,,至漢而失,隋而增,,今而倍之。范鎮《樂書》云:「開皇官尺,今之大府尺是也。今之權衡,亦古之權衡也。臣今所鑄編鍾之黃鍾,重半鈞,,周之鬴,重一鈞,,漢之斛,重二鈞,,其聲皆中黃鍾。」 乃知尺與權衡,相傳至今不變。唯量有不同,,今之大府量,,比古量半之。夫史書以開皇變古之度量衡而增其數,鎮以聲合黃鍾而謂隋尺為古尺。不知鎮所謂聲合黃鍾者,果真與古合乎?古人之制,失於漢,增於隋而倍於今,鎮乃認今尺為隋尺,以隋尺為古尺,故謂今之黃鍾重半鈞,,而用之鬴一鈞,不知周公之一鈞,,而今之半鈞也。量比古得其半,,其半即古人之全也。權度既失,尚足以言量乎?趙氏曰:「一市之間,用量亦眾矣,。若如栗氏之制,民得量而用,不亦難乎?又況三十觔之重,何以運用而舉之乎?」 又升合鬴萃於一器,何以分別而量物乎?以理究之意。

者,周時止鑄一量,藏於王府。又鑄數量。每侯邦則

「予一量,亦使藏於侯府。」 周公頒度量,是制定於上,,使民倣其制而自為量,。欲為升,則倣王府之鬴耳,欲為斗,則倣王府之鬴臀,,俾多寡之數,須依王府量,。若民妄自增損,,或侯邦家量,貸,公量收,則以王府之制正之。或量法亡,則依此制亦可再舉行,舜巡狩同度量是也。所以下文繼之以「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其聲中黃鍾之宮:

王昭禹曰:「黃鍾為律之本,而宮為五聲之綱,量之所制,其本起於黃鍾之龠;其成聲也又復於黃鍾之宮,。豈非以天下之法於此乎出,而五則之法,於此乎」 成歟毛氏曰:「十二律以黃鍾為首,五聲以宮為君,。必取黃鍾之宮,為之聲者,明制器之出乎君故也。非特此也,律首黃鍾,得黃鍾之聲,,可以制餘,律;聲出於宮,,得宮可以正四聲,。先王寓其聲,於鬴者,亦猶寓度於璧羨,是,又藏禮於器之意, 。」 薛氏曰:「古者神瞽考中聲而制量,,則知量法本起於黃鍾之龠,蓋黃鍾中聲也,其始本以秬黍為之容,,故其實一龠,律長九寸,,而餘律皆起於此。是以五度之法,,皆起於其長;五權之制,皆起於其重;五量之容,,皆起於其龠,而」 眾法具焉,。量之所容,,既起於黃鍾之龠,則四龠而合,,四合而升,四升而豆,四豆而鬴,其制一定,初無毫釐之差,,則量之成而中黃鍾者,亦自然而然也。況乎「五度」 皆起於黃鍾之長,而鬴方尺、深尺,有合乎黃鍾之度;《五權》皆起於黃鍾之重,而鬴之重一鈞,,有合乎黃鍾之權,。量之成。

而中黃鍾也,宜矣,。鄭氏以黃鍾之宮為應律之首,不知其制,惑矣 。鄭鍔曰:「聲無形而寓於器,聲亡而器存,則聲可復矣,。故得度量權衡者,可以制律,而謂律者亦可以制度量,權衡。此量,起於律,而聲欲中律之首」 之意。

概而不稅。

陳用之曰:概,平也。謂斗概以竹木為之,五量,資之以為平。《月令》:「仲春正權概。」 《管子》曰:「釜鼓滿則人概之。」 但欲平而已,非有取之之意 。趙氏曰:「謂栗氏之量,是官量,,在司市,所以勘當諸廛而不容加也。」

《易》氏曰:「概,所以平物也,不稅,所以公天下也」 ,《後》

鄭以為「守,斗斛者之稅」 ,非謂斗斛有稅也,以斗斛受其稅耳。不然,則角人之齒骨,以度量受之,豈皆謂之稅哉?以此量,概之,平通,用於民,亦通用於官,,此所以為不稅。

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

鄭康成曰:「銘,刻之也 。」 賈氏曰:「謂在模上刻之。」 易氏曰:「聖人制量,本乎黃鍾之龠。五權、五度、六律、六呂,,皆始於此,而禮樂寓焉,。」 非時文之君,,何足以探制作之理,<<?《中庸>>》曰:「有其位而無其德,,不敢作禮樂;有其德,而無其位,不敢作禮樂。」 德與位兼者,非時文而何?惟時文之君,,內忠於心,外索於物,信臻乎,是理之極 。鄭鍔曰:「古者作為銘文,皆所以詔後世,非苟炫文以為工,,此銘量之人,自謂作是銘文以銘此量,,非苟為銘,蓋深思精求,,所以制作之道,知其為是量也」 ,允信乎臻於至極,制作之用,至矣,盡矣,,後世不可復加矣 。王昭禹曰:「先王以天下之法,,所以摧壞而不明者,常自器始;所以僭差而不一者,常自量始,。五量」 之法苟或亡焉,,則後世無所取則。故為之銘焉,,所以識之。使天下,後世由是文而思索,以通其意,,則五量之法,信歸於中,而有以庇民也。

嘉量既成,以觀四國。

王昭禹曰:「嘉者美之至而合禮之善也。五量既成,其為器也實以藏禮,其為禮也實以教中,故謂之嘉量 。」 鄭康成曰:「以觀示四方,使放象之 。陳用之曰:『嘉量既成,於是以觀四國,俾咸用之。觀與中正以觀天下,』」 ,「觀兵於盟津之觀同。觀四國使同其用,則雖有私智無所施也。」

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易》氏曰:「則,謂五則之則,非特,後世五量取則於此,如五權之輕重,五度之長短,,六律、六呂之高下,,亦皆取則於此 。」 王昭禹曰:「嘉量既成,以示四國,則四國莫不於是而取中;以示後世,則後世莫不於是而取法,。然則先王出之以內宰,掌之以司市,一之以合,方,同之以行人,,凡以觀四國而使之有所則焉,故也。昔舜之」 巡狩,所以同度量,,孔子亦曰「謹權量,而四方之政行焉。」 凡以天下之法,於此為重故也。後世變亂是則者,乃以公量收,私量貸,此陳氏所以竊民譽。莊周欲剖斗折衡而民不爭者,亦有激而云。

凡鑄金之狀,「金與錫,黑濁之氣竭,黃白次之;黃白之 氣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氣竭,青氣次之,然後可鑄也。」

杜氏曰:「狀鑄金之形狀 。」 賈氏曰:「此鑄冶所候煙氣,以知生熟之節 。」 趙氏曰:「成周鑄量,,須用金錫相和,欲堅明不裂也。此獨言金者,蓋金有三,品,銀、銅、鐵、錫皆謂之金 。」 鄭鍔曰:「欲鑄金以為器,必先消煉之,以求其精。消煉之精粗,必觀其氣候。氣候者,消煉之煙也。五行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然則金者稟氣自東方之木,託形於中央之土,。青者木之色,黃者土之色,木猶金之父,土猶金之母。而白者西方之色,乃金之本質也。黑濁者,陰陽不辨之氣也。」 始而煎之,則黑濁之氣生。蓋金錫相雜,兩者交戰於烈火之燄,,故氣之上達者當然也。是氣竭則黃白次之。蓋金土之氣始見,及其久也,黃白之氣竭,則所以托形為母者盡矣,,然後青白次之,是則受氣之父與本質皆見矣,。久而青白之氣竭,而青氣獨見,則金之本質之氣亦不復留,。惟所以受氣者獨存,,則其反本復,始,歸於其初,將百煉而不秏矣,。如是乃可鑄也 。陳用之曰:「輕清者陽也;重濁者陰也。凡得陽之氣者,皆輕以清;得陰之氣者,皆重以濁。」 自物質觀之,輕「清者其精者,重濁者其粗者也。鑄金之狀,以青氣為度,青之為言精也,自黑濁之氣一變而至於黃白,再變而至於青白,則革者屢矣,。然昏昏乎其猶有惡也,必至青色之純,而後精者得焉,斯不亦治之至乎!」 夫如是,故其為器也,其明如燎,,其淨如洗,其澤如沃,,而用之以久矣 。李嘉會曰:「鑄金之狀,不止於量,,獨於量言之,鑄金莫急於量也。」

《庾》實二觳,厚半寸,脣寸。

王昭禹曰:「庾用以量 。」 賈氏曰:「《爾雅》:『匊,二升二匊』。」

「為豆,豆四升。四豆曰區,四區曰釜,,二釜有半謂之庾,。」 庾本有二法,,故《聘禮》「十六斗曰籔」 ,注云:「籔即庾也。」 昭二十六年云:「粟五千庾,。」 注:「庾,十六斗 。」 陳用之曰:「庾實二斛。」 與經傳所記十六年之數不同,。蓋所謂「請益之庾」 者,是粟之數,非器之名,。豈此所記者,自陶人所為,缶屬之謂,非粟之數名者 ?鄭敬仲曰:「庾,從一從庾,少」 數也。須臾而度之矣。

《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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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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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

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間量名有為籔者,今八籔為逾。

二百四十斗。

謂「一車之米,秉有五籔。」

《四秉》曰「筥。」

此秉謂刈禾盈手之秉也。筥,穧名也。若今萊陽之間,刈稻聚把,有名為筥者。《詩》云:「彼有遺秉。」又曰:「此有不斂穧。」

「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為一秅。

一車之禾,三秅為千二百秉。三百筥,三十稯也。古文「稯」作「緵。」

《孔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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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 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五尺謂之墨,倍墨謂之丈,, 倍丈謂之端,倍端謂之兩,倍兩謂之疋,疋有謂之束。

《司馬法》,「六尺為步,,倍跬」,乃其大略。《禮元》纁五兩,以兩為束,每束兩兩卷之,二丈,相合則成疋。凡十卷為五束,以應天九,地十之數,與此制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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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掬四謂之豆,豆四謂 之區,區四謂之釜,,釜二有半謂之藪,藪二有半謂之 缶,缶二謂之鍾,鍾二謂之秉,秉十六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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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銖曰兩,兩有半曰捷,倍捷曰舉,倍舉曰「鋝,。鋝 謂之鍰,二《鍰四》兩謂之觔,,觔十謂之衡,衡有半謂之 秤,秤二謂之鈞,,鈞四謂之石,石四謂之鼓。」

《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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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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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鍾之長, 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 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而五度審矣。其法用銅,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 寸、尺、丈存焉。用竹為引,高一分,廣六分,長十丈,其方 法矩,高廣之數,陰陽之象也。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 分別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張也。引者,信也。夫 度者,別於分,忖於寸,蒦於尺,張於丈,信於引。引者信 天下也。職在內官,廷尉掌之。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 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 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 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 庣焉,其上而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 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圜而函方,左 「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其圜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 數,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聲中黃鍾,始於黃鍾而反 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黃鍾律之實也,躍微動氣 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者, 聚升之量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夫量者,躍於 龠,合於合,登於升,聚於斗,角於斛也。職在太倉,大司 農掌之。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 也。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 矩。其在天也,佐助旋璣,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 衡。《論語》云:「立則見其參於前也,在輿則見其倚於衡 也。」又曰:「齊之以禮。」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權者,銖 兩觔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於黃鍾 「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 銖為兩,十六兩為觔,三十觔為鈞,四鈞為石,忖為十 八,《易》十有八變之象也。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 之,其餘大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倍 好者,周旋無端,終而復始,無窮已也。」銖者,物由忽微, 始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鍾律之重也。「二十 四銖而成兩」者,二十四氣之象也。觔者,明也。「三百八 十四銖,《易》二篇」之爻,陰陽變動之象也。「十六兩成觔」 者,四時乘四方之象也。鈞者,均也。陽施其氣,陰化其 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權與物均,重萬一千五百二 十銖,當萬物之象也。四百八十兩者,六旬行八節之 象也。「三十觔成鈞」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權之大 者也。始於銖,兩於兩,明於觔,均於鈞,終於石,物終石 大也。「四鈞為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觔者,十二月之象也;終於十二辰而復於子,黃鍾之象也。千九 百二十兩者,陰陽之數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 也。「四萬六千八十銖」者,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 之象也。而歲功成,五權謹矣。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 生規,規圜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準正則平衡而 鈞權矣。是為五則。規者,所以規圜器械,令得其類也; 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規矩相須,陰陽 位序,圜方乃成。準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繩者,上下端 直,經緯四通也。準繩連體,衡權合德,百工由焉,以定 法式,輔弼執玉,以翼天子。《詩》云:「尹氏大師,秉國之鈞, 四方是維,天子是毗,俾民不迷。」咸有五象,其義一也。 以陰陽言之,太陰者,北方,北伏也,陽氣伏於下,於時 為冬,冬,終也,物終藏乃可稱。水潤下,知者謀,謀者重, 故為權也。太陽者,南方,南任也,陽氣任養物,於時為 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禮者齊」,齊者平,故 為衡也。少陰者,西方西遷也,陰氣遷落物,於時為秋。 秋,𩏶也。物𩏶斂乃成孰金從革,改更也。義者成,成者 方,故為矩也。少陽者,東方東動也,陽氣動物,於時為 春,春,蠢也。物蠢生迺動,運木曲直,仁者生,生者圜,故 為規也。中央者,陰陽之內,四六之中,經緯通達,迺能 端直,於時為四季土,稼穡蕃息。信者誠,誠者直,故為 繩也。五則揆物,有輕重、圜、方、平、直,陰陽之義;四方,四 時之體;五常,五行之象。厥法有品,各順其方,而應其 行。職在《大行》,鴻臚掌之。

《淮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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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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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天地三月而為一時,故祭 祀三飯以為禮,喪紀三踊以為節,兵重三罕以為制, 以三參物,三三如九,故黃鍾之律九寸而宮,音調因 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鍾之數立焉。黃者,土德之 色。鍾者,氣之所種也。日冬至,德氣為土,土色黃,故曰 「黃鍾。」律之數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鍾,以副十二。月。 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為積分十七萬 七千一百四十七,黃鍾大數立焉。凡十二律,黃鍾為 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宮為羽。物以三 成,音以五立,三,與五如八,故卵生者八竅,律之初生 也。寫鳳之音,故音以八生。黃鍾為宮。宮者,音之君也, 故黃鍾位子,其數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鍾,《林鍾》 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簇,《太簇》之數七十二。主 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鍾,應鍾之數四十 二。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 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 數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夾鍾,夾鍾之數六十八。主二 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呂,仲 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徵生宮,宮生商,商生羽, 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鍾。比於正音故為和。應 鍾生蕤賓,不比正音故為繆。日冬至音比林鍾,浸以 濁。日夏至,音比黃鍾浸以清。以十二律應二十四時 之變。「甲子,仲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鍾 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古之為 度量輕重,生乎天道。「黃鍾之律修九寸,物以三生,三 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音以八相生,故人修八 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有形則有聲,音之數五。以 五乘八,五八四十,故四丈而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 一匹而為制,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數十二,故 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 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而為丈。其以為 量,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 半兩。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銖為一兩。天有四 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為一 觔,三月而為一時;三十日為一月,故三十觔為一鈞; 四時而為一歲,故四鈞為一石。」其以為音也,「一律而 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 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曆之數,天地之 道也。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太陰 元始,建於甲寅,一終而建甲戌,二終而建甲午,三終 而復得甲寅之元。歲徙一辰,立春之後,得其辰而遷 其所順,前三後五,百事可舉。

《主術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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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寸生於請幫助識別此字。請幫助識別此字。生於日,日生於形,形生於景,此度之 本也。

請幫助識別此字。《禾穗》:請幫助識別此字。《孚》,榆頭芒也。《十》請幫助識別此字。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請幫助識別此字。音粟。

《大戴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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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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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十尋而索,百步而堵, 三百步而里,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三句烈而距,五 十里而封,百里而有都邑。

《漢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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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周尺」注:「周尺之數,未詳聞也。」案禮制,周猶以十寸為 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則步更為 八八六尺四寸。以此計之,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 畝,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鄭》即以古周尺十寸為尺,八尺為步,,則步八十寸。《鄭》又以今周尺八寸為尺,八尺為步,,則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別剩六十寸。

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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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斗曰籔。注:「今江淮之間量名,,有為籔者。」

《論語注》:「十六斗曰庾。」 《正義》:「庾,逾籔,其數同。」

《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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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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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度之正」,《漢志》言之詳矣。武帝泰始九年,中書鹽荀 勖校大樂,八音不和,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 有餘。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 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六國時魏襄王冢,得古周時 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 故鍾,吹律,命之皆應。勖銘其尺曰:「晉泰始十年,中書 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 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 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 彊,西京望臬微弱,其與此尺同。」銘八十二字。此尺者, 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荀勖造新鍾律,與古器 諧韻,時人稱其精密。惟散騎侍郎陳留阮咸譏其聲 高。「聲高則悲,非興國之音,亡國之音。亡國之音,哀以 思,其人困。今聲不合雅,懼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 尺有長短所致也。」會咸病卒,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 合,故施用之。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不知 所出何代,果長勖尺四分,時人服咸之妙,而莫能厝 意焉。

史。臣按:勖於千載之外,推百代之法,度數既冥,聲韻 又契,可謂切密信而有徵也。而時人寡識,據無聞之 一尺,忽周漢之兩器,雷同臧否,何其謬哉!《世說》稱有 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試 以校己,所治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又漢章帝時,零 陵文學史奚景於泠道舜祠下得玉律,度以為尺,相 傳謂之漢官尺。以校荀勖尺,勖尺短四分。漢官、始平 兩尺,長短度同。又杜夔所用調律尺,比勖新尺,得一 尺四分七氂。魏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云:王莽時,劉 歆斛尺,弱於今尺四分五氂。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 分五氂,即荀勖所謂今尺長四分半是也。元帝後,江 東所用尺,比荀勖尺一尺六分二氂。趙劉曜光初四 年鑄渾儀,八年鑄土圭,其尺比荀勖尺一尺五分。荀 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於人間,未甚流布,故江左及 劉曜《儀表》,並與魏尺略相依準。

《周禮》:栗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 聲中黃鍾,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 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 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 鬴。」四豆為區,區、斗六升也。四區為鬴,六斗四升也。鬴 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元以為鬴方尺積千寸,比《九 章》粟米法少二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以筭術考 之,古斛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圓,其 外減傍一氂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抄二 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 千六百二十七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 寸。」此據精麤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 米斛為正,則同於《漢志》。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 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氂,深一尺,積一千四百 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 五分五氂,徑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以徽術計之, 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長,王 莽斛小而尺短也。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 也。古有黍、絫、錘、錙、鐶、鈞、鏘溢之目,歷代參差。《漢志》言 衡權名理甚備,自後變更,其詳未聞。元康中,裴頠以 為醫方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 此改治權衡,不見省。趙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 得圓石,狀如水碓,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續咸議》是王莽時物。

《隋書律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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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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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數起於建子,黃鍾之律始一, 而每辰三之。歷九辰至酉,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而五數備成,以為律法。又參之終亥,凡歷十二辰,得 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辰數該矣。此則數因 律起,律以數成。是故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一、十、百、千、萬,所同由也;律、度、量、衡,其別用也。故體有 長短,檢之以度則不失毫釐;物有多少,受之以器則 不失圭撮;量有輕重,平之以權衡則不失黍絲。故幽 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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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曰:「夏禹以身為度,以聲為律。」《禮記》曰:「丈夫布手 為尺。」《周官》云:「璧羨起度。」鄭司農云:「羨,長也。此璧徑尺, 以起度量。」《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淮南子》云:「秋 分而禾。」請幫助識別此字。定。請幫助識別此字。「定而禾熟。」《律》數十二。請幫助識別此字。而當一粟,十 二粟而當一寸。請幫助識別此字。「者,禾穗芒也。」《說苑》云:「度量權衡以 粟生一粟為一分。」《孫子算術》云:「蠶所生吐絲為忽,十 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此皆起度之 源,其文舛互。唯《漢志》:「度者,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鍾 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 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 為一丈,十丈為一」引,而五度審矣。後之作者,又憑此 說,以律度量衡並因秬黍散為諸法,其率可通故也。 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秏之異,前代量校,每有不同, 又俗傳訛替,漸致增損。今略諸代尺度一十五等,并 異同之說如左:

一、周尺

《漢志》:「王莽時劉歆銅斛尺。」

後漢《建武》銅尺。

晉泰始十年荀勗《律尺》,為「晉前尺。」

祖沖之所傳《銅尺》。

徐廣、徐爰、王隱等《晉書》云:「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 勗校大樂,八音不和。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 有餘。勗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 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 鐘磬,與新律聲韻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 新律,命之,皆應梁武《鍾律緯》云:祖沖之所傳銅尺,其 銘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 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 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 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 尺同。銘八十二字此尺者,勗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雷 次宗、何引之二人作《鍾律圖》,所載荀勖校量古尺文, 與此銘同,而蕭吉《樂譜》謂為梁朝所考七品,謬也。今 以此尺為本,以校諸代尺云。

二、《晉田父玉尺》

梁法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釐。

《世說》稱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 尺。荀勗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梁武 帝《鍾律緯》稱「主衣從上相承,有周時銅尺一枚,古玉 律八枚。」檢主依周尺,東昏用為章信,尺不復存。玉律 一口,蕭餘定七枚。夾鍾有昔題刻,迺制為尺,以相參 驗,取細毫中黍,積次詶定,今之最為詳密。長祖沖之 尺校半分,以新尺制為四器,名為「通。」又依新尺為笛, 以命古鍾。按刻夷則,以笛命《飲和韻》,夷則定合。案:此 兩尺長短近同。

三、《梁表》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 蕭吉云「出於《司馬法》,梁朝刻其度於影表以測影。」案 此即奉朝請祖暅所筭造銅圭影表者也。經陳滅入 朝,大業中議以合古,乃用之調律,以制鐘磬等八音 樂器。

四、《漢官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

蕭吉《樂譜》云:「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於泠道縣 舜廟下得玉律,度為此尺。」傅暢《晉諸公讚》云:「荀勖造 鍾律,時人並稱其精密,唯陳留阮咸譏其聲高。後始 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 分。」時人以咸為解。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 杜夔所用調律,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氂。魏 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云:王莽時劉歆斛尺 弱於今尺四寸五氂,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氂。 即晉荀勖所云「杜夔尺長於今尺四分半」是也。 六、晉後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氂。

《蕭吉》云:「晉時江東所用。」

七、後魏前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氂。

八、中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氂。

九、後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氂。即開皇官尺及後周 市尺

《後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氂。

「《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東西分國,後周未用玉尺之前,雜用此 等尺。甄鸞《筭術》云,「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三氂。」或傳 梁時有誌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云與多鬚老翁, 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為謂己,周朝人間行用。及 開皇初,著令以為官尺,百司用之。終於仁壽、大業中,

人間或私用之
考證
十東後魏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廣為尺,齊朝因 而用之。魏收《魏史·律曆志》云:「公孫崇永平中,更造新 尺,以一黍之長累為寸法。」尋太常卿劉芳受詔修樂, 以秬黍中者一泰之廣,即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 黍之廣,度泰二縫,以取一分。三家紛競,久不能決。太 和十九年,高祖詔以一黍之廣,用成分體,九十之黍、 黃鍾之長,以定銅尺。有司奏從前詔,而芳尺同高祖 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未有論律者。

十一、蔡邕《銅籥尺》

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

從上相承有銅籥一,以銀錯題,其銘曰:籥,黃鍾之宮, 長九寸,空圍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稱重十二銖, 兩之為一,合三分,損益轉生十二律。祖孝孫云:「相承 傳是蔡邕銅籥。」後周武帝保定中,詔遣大宗伯盧景 宣、上黨公長孫紹遠、岐國公斛新徵等累黍造尺,從 橫不定。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以為正器。據斗造 律度量衡,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終於 大象之末。其律黃鍾,與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 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氂。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鍾律尺及平陳後調鍾律水尺,此宋代人 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與晉後尺及梁時 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近,當由人間恆用,增損訛 替之所致也。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量, 頒於天下。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竊惟 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謹尋 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用 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鍾律,并 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 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鍾之律,須撼乃 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鍾之律,不動而 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有一 會。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之 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異, 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案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實籥之 外,纔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取 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尺 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隱 鉤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寸, 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會處 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至 於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尋訪古 今,恐「不可用。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復 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範,同 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鐵 尺,於理為便。」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譯、 何妥等久議不決。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華 夏舊聲,雖隨俗改變,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陳 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市 尺。」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 實比晉前尺 一尺一寸八分六氂。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 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鍾律當鐵尺,南呂 倍聲。南呂,黃鍾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 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於梁法尺四分 三氂,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 長於梁法尺六分三氂。

於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氂。梁 武《鍾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云是張衡 所作。」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 作,並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 分三,氂,短俗間尺二分。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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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栗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 聲中黃鍾,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 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 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 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元以為方 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 十二。祖沖之以《筭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 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氂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 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九章》 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 百二十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 精麤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 正,則同於《漢志》。《孫子筭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 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應劭曰:「圭者自然之形陰陽之始,四圭為撮。」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漢志》曰: 「量者,籥、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 籥,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 籥,以井水准其概。十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 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 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籥,其 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圓而函方,左 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 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聲中黃鍾,始於黃鍾而反 覆焉。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氂 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 斗。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 氂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庣旁少 一氂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 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氂,深一尺,積一千四百 四十一寸十分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五 分五氂,徑一尺三寸六分八氂七毫。以徽術計之,於 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此魏斛大而尺長,王 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陳依古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後周武帝保定元 年辛巳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升。暨五年乙酉冬十 月,詔改制銅律度,遂致中和。累黍積籥,同茲玉量,與 衡度無差。准為銅升,用頒天下。內徑七寸一分,深二 寸八分,重七斤八兩。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 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為式。此銅升之銘也。其《玉 升銘》曰:「維大周保定元年,歲在重光,月旅蕤賓。」晉國 之有司,修繕倉廩,獲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 太師晉國公以聞,敕納於天府。暨五年,歲在協洽,皇 帝迺詔稽準繩,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遂鎔金 寫之,用頒天下,以合太平權衡度量。今若以數計之, 玉升積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積一千一百 八十五分七氂三毫九秒。又甄鸞《筭術》云:「玉升一升, 得官斗一升三合四勺。」此玉升大而官斗小也。以數 計之,甄鸞所據《後周官》斗,積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 積九百九十七寸有奇。後周玉斗并副金錯銅斗,及 建德六年金錯題銅斗,實同以秬黍,定量,以玉稱權 之,一升之實,皆重六斤十三兩。開皇以古斗三升為 一升。大業初,依復古斗。

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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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者,平也;權者,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 其道如底,以見準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折見矩。 其在天也,佐助璇璣,斟酌建指,以齊七政,故曰玉衡。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以秤物平施,知輕重也。古有黍、 絫、錘、錙、鐶、鉤、鋝、鎰之目,歷代差變,其詳未聞。《前志》曰: 「權本起於黃鍾之重,一籥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 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 鈞為石。五權謹矣,其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其餘大 小之差,以輕重為宜,圜而環之,令之肉好者周旋亡 端,終而復始,亡窮已也。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 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準正則衡平而鈞權 矣。是為五則,備於鈞器,以為大範。」案《趙書》,石勒十八 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其銘曰:「律權石, 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續咸議是王莽時物。 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顯達獻古銅權一枚,上銘八 十一字,其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又云:「黃帝初祖,德帀 於虞;虞帝始祖,德帀於辛。歲在大梁,龍集戊辰,直定 天命。有人據土,德受正號,即真改正,建丑,長壽隆。崇。 同律度量衡,稽當前六,龍在己巳歲次實沈,初班天 下,萬國永遵,子子孫孫,享傳億年。」此亦王莽所制也。 其時大樂令公孫崇依《漢志》先修稱尺,及見此權,以 新稱稱之,重一百二十斤。新稱與權合若符契,於是 付崇調樂。孝文時,一依《漢志》作「斗尺。」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王稱四 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 依復古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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