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联合国安理会第1844号决议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联合国安理会第1843(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44(2008)号决议
2008年11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601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45(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733(1992)号第751(1992)号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519(2003)号第1676(2006)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第1772(2007)号第1801(2008)号第1811(2008)号第1814(2008)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声明,尤其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2007年4月30日(S/PRST/2007/13)和2007年6月14日(S/PRST/2007/19)的主席声明,并且也回顾其关于制裁所涉一般性问题的第1730(2006)号决议,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着重指出在索马里全国实现和维持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性,
再次谴责索马里境内一切暴力行为和煽动暴力行为,并表示关注一切意在阻挡或妨碍和平政治进程的行为,
表示严重关注近来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出现增多,注意到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主席2008年10月9日向安全理事会说明情况时所述的海盗行为在资助武装团体从事违反禁运活动方面可能起的作用,
强调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经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军火禁运继续对索马里和平与安全作出的贡献,再次要求所有会员国,尤其是该区域各会员国全面遵守这些决议的规定,
回顾第1814(2008)号决议第6段中述及安理会打算对企图阻挡或妨碍和平政治进程者、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机构或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者、或以行动破坏索马里或该区域稳定者采取措施,
又回顾第1814(2008)号决议第7段中述及安理会打算加强联合国对索马里实施军火禁运的效力,并回顾安理会打算对违反军火禁运者和支持其违反军火禁运者采取措施,
还回顾第1814(2008)号决议第6和7段中述及安理会请委员会就针对这些个人或实体采取的具体定向措施提出建议,
注意到2008年8月1日委员会副主席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认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2. 决定,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 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是合理的;
(b) 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给予豁免反而会有助于实现在索马里促成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在该区域建立稳定的目标;
3.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实体,或由经委员会指认、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4. 决定,上文第3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据上文第3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5.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3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所应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制约并予以冻结;
6. 重申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经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针对索马里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
7.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实体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军事装备,并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保养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技术协助或训练、金融协助和其他协助,包括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
8. 决定,上文第1、第3和第7段以及上文第3和7段的规定分别适用于经委员会指认的下述个人和实体;
(a) 从事或支持从事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威胁2008年8月18日《吉布提协议》或政治进程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政府或非索特派团的行为;
(b) 在行为上违反上文第6段重申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
(c) 阻碍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索马里境内提供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
9. 决定,一旦委员会从被指认个人和实体名单中删除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则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即不再对其适用;
10. 强调委员会同联合国其他制裁委员会以及同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1. 还决定扩大第751(1992)号决议所述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增列下列任务:
(a) 在第1519(2003)号决议所设监察组支助下监测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以及上文第6段所重申全面彻底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
(b) 向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助益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c) 审查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1、3和7段、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以及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所定措施的行为的信息,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
(d) 应下文第12段所述会员国的请求,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有关个人和实体;
(e)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2和4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
(f) 定期审查委员会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确保尽可能更新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此外鼓励各会员国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新信息;
(g) 至少每隔12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工作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提出加强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
(h) 指认可能没有遵守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确定处理每一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根据上文第11段(g)向安理会提出的定期报告中,汇报委员会就此问题所做工作的进展情况;
(i) 修订其现行准则,以促进执行本决议所定的措施,并视需要积极审查这些准则;

列名

12. 鼓励会员国提请委员会在其被指认者名单中列入符合上文第8段所述标准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请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被提请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
13. 决定,会员国在提请委员会列名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说明,并应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对有关个人和实体进行明确识别,还决定,对于每项列名提议,各国应指明案件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下文第14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国家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
14. 指示委员会在增列一个名字之后,与相关指认国协调,并在监察组协助下,在委员会网站上登载关于列名理由的叙述性简要说明;
15. 决定,秘书处应在作出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个人和实体名单后一星期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且在通知中附上相关案件说明中可公布部分的拷贝、关于委员会网站所登载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关于列名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
16. 要求收到上文第15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将列名一事通知或告知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同时递送上文第15段所述由秘书处提供的信息;
17. 鼓励收到上文第15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向委员会通报他们为执行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而已采取的步骤;

除名

18. 欣见已依照第1730(2006)号决议在秘书处内指定一名协调人,为被列名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提供一个可选渠道,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
19. 敦促指认国及国籍国和居住国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所列的程序,及时审查通过协调人收到的除名申请,并表明它们是支持还是反对除名申请,便于委员会进行审查;
20. 指示委员会根据其准则,审议关于将已不再符合本决议所订标准的人从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中除名的请求;
21. 决定,秘书处应在一个名字从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中删除后一周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要求收到此种通知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及时将除名一事通知或告知所涉个人或实体;
22. 鼓励委员会确保在把有关个人和实体列入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及从中除名,以及在准予人道主义豁免的时候,实行公正而明确的程序;
23. 决定第1811(2008)号决议第3段所规定的监察组任务授权也应包含下述任务:
(a) 提供关于违反行为的一切信息以协助委员会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此外也协助委员会监测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以及上文第6段所重申全面彻底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
(b) 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与委员会指认上文第8段所述个人和实体有关的任何信息
(c) 协助委员会汇编上文第14段所述的叙述性简要说明;
24. 提醒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严格执行本决议和所有相关决议规定的措施;
25.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在本决议通过后12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至7段而采取的步骤;
26. 决定在12个月内审查上文第1、3和7段所述的各项措施;
2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19次会议一致通过。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