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5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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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55(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6(2008)号决议
2008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605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7(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843(2008)号第1794(2007)号决议以及2008年10月29日(S/PRST/2008/40)和2008年10月21日(S/PRST/2008/38)主席声明,
重申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对确保本国境内安全,保护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有首要责任,
谴责全国保卫人民大会过去几个月一再采取军事进攻行动,导致北基伍民众大规模流离失所,难民跨界流动,而且刚果爱国抵抗联盟和其他非法武装团体也参与此种行动,同时也谴责上帝抵抗军(上帝军)在东方省发动袭击以及非法武装团体在伊图里恢复敌对行动,
强调阻碍南北基伍实现持久和平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刚果境内非法武装团体的存在和活动,而且正如第1804(2008)号决议确认的那样,其中包括解放卢旺达民主力量(卢民主力量),这一障碍是造成该区域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注意到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代理主席姆瓦伊·齐贝吉总统和非洲联盟当值主席加卡亚·基奎特总统2008年11月7日组织的内罗毕峰会的最后宣言以及2008年11月9日在桑德顿举行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特别峰会的公告,欣见任命了包括秘书长大湖区问题特使、尼日利亚前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前总统本杰明·姆卡帕在内的调解人,邀请这些调解人随时向安理会通报其活动,并鼓励该区域各国保持这种对解决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危机的高度承诺,采取行动协助解决冲突,
回顾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内罗毕签署的联合公报以及2008年1月6日至23日在戈马举行的南北基伍和平、安全与发展会议所产生的承诺书,重申戈马进程和内罗毕进程是稳定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局势的适当框架,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该区域各国政府有责任按照《大湖区安全、稳定和发展公约》,防止各自领土被用来支持违反第1807(2008)号决议所规定的武器禁运或支持在该区域的武装团体的活动,敦促它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任何非法武装团体提供跨界支持,欣见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卢旺达政府之间的高级别双边会谈取得进展,
又回顾紧急开展全面、持久的安全部门改革以及酌情使刚果及外国武装团体永久解除武装、复员、重新安置或遣返并使其重返社会,对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实现长期稳定至为重要,并回顾国际伙伴在这一领域所作的贡献,
确认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此类资源的违禁贸易与军火的扩散和贩运之间存在的联系是助长和加剧非洲大湖区冲突、尤其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表示极其关切不断恶化的人道主义和人权状况,尤其谴责蓄意攻击平民行为、性暴力、招募儿童兵和即决处决做法,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迫切需要与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合作,制止这些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尤其是民兵和武装团体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刚果(金)武装部队)、刚果国家警察及其他安全和情报部门一些成员实施的此种行为,并犯罪人及其所效力的高级指挥官绳之以法,呼吁会员国在这方面提供协助,继续向受害者提供医疗、人道主义和其他援助,
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关于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第1612(2005)号决议,并回顾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所作的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冲突各方的结论(S/2008/693),
谴责各种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和继续非法流入该国,申明决心继续密切监察第1807(2008)号决议所定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及其国际伙伴需要进行长期、可持久的努力,以巩固民主制度并促进法治、善治、恢复和发展,
表示完全支持联刚特派团,谴责一切针对联合国维和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攻击,无论攻击者是何人,强调必须将从事这些攻击的人绳之以法,
回顾第1843(2008)号决议授权临时性增加联刚特派团的兵力是为了使该特派团能够重组,特别是调整结构,改编部队,优化部署,从而可以形成迅速反应能力,更加灵活地根据需要进行部署,以加强保护平民的努力并给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
确认为了落实联刚特派团的任务,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该特派团之间必须就冲突地区的安全事务进行有效协调,而且必须加速建立可信赖、有凝聚力和纪律严明的刚果武装部队,
注意到2008年11月21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的第四次特别报告(S/2008/728)及其各项建议,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将联刚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并授权继续部署至多19 815名军事人员、760名军事观察员、391名警察人员和1 050名建制警察单位人员,直到该日为止;
2. 联刚特派团最优先处理南北基伍危机,特别是保护平民,并在下一年逐步将其行动集中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
3. 决定联刚特派团应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受权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密切合作,按下列优先顺序开展工作:

保护平民、人道主义人员及联合国人员和设施

(a) 确保保护人身濒临暴力威胁的平民、包括人道主义人员,特别是使其免于来自冲突任何一方的暴力;
(b) 帮助改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条件,协助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回归;
(c) 确保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装备;
(d) 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e) 与国家警察和安全部队进行联合巡逻,在发生内乱时改善安全形势;

外国及刚果武装团体的解除武装、复员和资源监察

(f) 制止任何外国或刚果武装团体企图以武力威胁戈马进程和内罗毕进程,尤其是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包括为此采用警戒搜查战术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防止对平民的攻击,并瓦解在该地区继续使用暴力的非法武装团体的军事能力;
(g) 与部署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刚果(金)武装部队整编旅协调行动,并支持这些旅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牵头的行动以及按照此类国际法与这些旅共同规划的行动,以期:
– 解除顽抗的地方武装团体的武装,确保它们参加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并释放与这些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
– 解除外国武装团体的武装,确保它们参加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进程,并释放与这些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
– 阻止向非法武装团体提供支助,包括源于违禁经济活动的支助;
(h) 协助已解除武装的外国战斗人员及其家属自愿复员和遣返;
(i) 通过监督解除武装进程,在一些敏感地点酌情提供安全保障,以及支持刚果当局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及双边和多边伙伴合力开展的协助重返社会工作,帮助执行刚果战斗人员及其家属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国家方案(复员方案),尤其要关注儿童;
(j) 利用其监督和视察能力,阻止经由自然资源违禁贸易为非法武装团体提供支助;

培训和指导刚果(金)武装力量,支持安全部门改革

(k) 向部署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刚果(金)武装部队整编旅人员和单位提供军事培训,包括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儿童保护和防止性别暴力等领域的培训,以配合更广泛的国际努力,支持安全部门改革;
(l) 与国际伙伴协调,包括与欧洲联盟的欧盟安保改革援助团和欧盟警察特派团行动进行协调,促进国际社会协助刚果政府开展安全部门改革初期规划进程的努力,建立可信赖、有凝聚力和纪律严明的刚果武装部队,并发展刚果国家警察和相关执法机构的能力;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领土安全

(m) 观察并及时报告主要动荡地区内各武装运动和团体的据点及外国军事力量的存在,特别是监督飞机跑道和边境的使用情况,包括在湖区进行监督;
(n) 酌情与有关各国政府和第1533(2004)号决议所设专家组合作,监督第1807(2008)号决议第1段所定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在特派团认为必要时,突击检查使用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图里各港口、空港、机场、军事基地及过境点的飞机和任何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
(o) 酌情扣押或收缴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存在的违反第1807(2008)号决议第1段所定各项措施的军火和任何相关物资,并酌情处置这类军火和相关物资;
(p) 协助刚果民主共和国主管海关当局执行第1807(2008)号决议第8段的规定;
(q) 协助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加强排雷能力;
4. 决定也授权联刚特派团与刚果当局、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各捐助方密切合作,帮助加强民主体制和法治,并为此目的:
(a) 就如何加强国家、省、地区和地方各级民主体制和民主进程提供咨询;
(b) 以进行斡旋等方式推动民族和解与内部政治对话,帮助加强民间社会和多党民主,并为戈马进程和内罗毕进程提供必要的支持;
(c) 协助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关注妇女、儿童和弱势人员,酌情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并公布调查结果,以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协助制定和执行一项过渡时期司法战略,并配合国内和国际努力,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d) 与国际伙伴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协调,在组织、筹备和进行地方选举方面向刚果当局,包括向国家独立选举委员会提供援助;
(e) 协助创造安全、和平的环境,以便如期于2009年6月底以前举行自由、透明的地方选举;
(f) 致力促进善治和对问责原则的尊重;
(g) 与国际伙伴协调,在加强司法和矫治系统、包括军事司法系统的能力方面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提供咨询;
5. 授权联刚特派团根据自身能力,在其部队部署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上文第3段(a)至(g)、(i)、(j)、(n)、(o)分段及第4段(e)分段所列的任务;
6. 强调在决定如何使用现有能力和资源时,必须优先考虑第3段(a)至(e)分段所述的保护平民任务,其次考虑第3和第4段规定的任何其他任务;
7. 秘书长在下次每三个月报告中就如何在该国西部向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双边及多边伙伴逐步移交第4段所列任务提出建议,以便加强联合国建设和平机制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行动,并使联刚特派团得以在该国东部集中开展工作;
8. 强调联刚特派团必须全面执行本决议规定的任务,包括实施强有力的接战规则,秘书长确保在2009年1月31日前更新联刚特派团的行动概念和接战规则,使之完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并就此向安全理事会和部队派遣国提出报告;
9. 秘书长继续定期、至少每三个月提出报告,说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和联刚特派团的活动,并以同样的频率,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军事形势的最新具体情况;
10. 尤其请秘书长在其根据上文第9段提出的下次报告中,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战略工作计划的制订情况,工作计划中应载有衡量和跟踪第3和第4段所述任务执行进度的适当基准;
11. 秘书长在其下次报告中对联刚特派团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方案作出全面评估,并与他的大湖区问题特使密切协调,就可能需要作出哪些调整以提高这些方案的实效、如何筹集资源和如何与联刚特派团军事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12. 要求所有各方充分配合联刚特派团的行动,确保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的安全,立即允许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畅行无阻,尤其要求所有各方给予联刚特派团军事观察员全面的准入,包括所有港口、空港、机场、军事基地和过境点,而且准许联刚特派团人权观察员探访拘留中心和整编中心,并秘书长毫不拖延地报告任何不遵照这些要求的情况;
13. 联刚特派团考虑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尤其是武装分子所施行的性暴力的规模和严重程度,加强其防止和对付性暴力的努力,包括按照其任务规定为刚果安全部队提供培训,并定期提出报告,必要时采用单独附件的形式,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其中也应载列关于性暴力事件的数据以及对此问题的趋势分析;
14. 强调刚果武装部队牵头的对付外国和刚果非法武装团体的行动应符合上文第3段(g)分段规定的任务,应与联刚特派团联合规划,遵循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应包括适当的保护平民措施;
15. 注意到联刚特派团已采取措施处理性剥削和性虐待事件,并注意到零容忍政策,请秘书长继续彻底调查关于联刚特派团文职和军事人员从事性剥削和性暴力的指控,采取秘书长关于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保护措施的公告(ST/SGB/ 2003/13)所列适当措施;
16. 鼓励联刚特派团加强其与平民,特别是与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互动,以提高对特派团任务和活动的认识与了解;
17. 要求戈马进程和内罗毕进程所有各方遵守停火并有效、真诚地执行其所作承诺,呼吁所有武装团体立即放下武器,不再进一步拖延地无条件向刚果当局和联刚特派团报到,酌情接受解除武装、遣返、重新安置和(或)重返社会安排;
18. 要求秘书长及其大湖区问题特使与负责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密切协商,加强斡旋,以推动政治解决,消除南北基伍危机的根源,呼吁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卢旺达政府和该区域其他国家政府、国际伙伴及所有区域和刚果各方与秘书长大湖区问题特使以及与负责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
19. 敦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采取具体步骤来化解紧张局势,包括重新启动联合核查机制,并且加强两国的合作,以便充分履行其在2007年11月9日于内罗毕签署的联合公报(S/2007/679)中作出的承诺,特别是与秘书长大湖区问题特使和联刚特派团密切合作,优先处理卢民主力量的解除武装和遣返问题;
20. 敦促该区域各国政府,特别是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和乌干达四国政府,以建设性方式解决它们共同的安全和边界问题,并防止其领土被用来支持违反第1807(2008)号决议重申的武器禁运的活动,或被用来支持在该区域的武装团体的活动,并履行其在2007年9月三方加一会议上所作的建立双边外交关系的承诺;
21.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的国家,采取适当的步骤,遏止自然资源的违禁贸易,包括必要时采取司法手段,并视需要向安理会报告情况,尤其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各专家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联刚特派团以及该区域各国合作,为自然资源开采方面的有效、透明管制订立计划,包括通过对主要非法开采场所进行查勘等手段;
22.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在国际社会和联刚特派团的支持下,紧急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的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包括以2008年2月安全部门圆桌会议的成果为依据,以便在国防、警察和司法等领域建立能保护平民、管理良好、按照宪法行事并尊重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专业安保组织,此外敦促刚果政府确保其合作伙伴在这一领域提供的支助具备可持续性,特别是优先重视刚果武装部队及刚果所有其他安全部队的管理和指挥机构改革,并再次呼吁刚果当局建立一个审查机制,以便在择定人选担任公职,包括担任武装部队、国家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门关键职务时,考虑这些人选以往在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方面的行为;
23. 要求所有各方确保所有人道主义行为体及时、安全、无阻碍地通行,并全面履行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在内的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24. 回顾第1698(2006)号决议,要求所有武装团体,特别是洛朗·恩孔达率领的部队、卢民主力量和上帝军立即停止招募和利用儿童并释放与它们有关联的所有儿童;
25. 重申极有必要将实施犯罪和暴行的人绳之以法,消除有罪不法现象,特别是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
26. 秘书长通过其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特别代表,继续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活动;
2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5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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